(合同编号:LYGQKYC-2025-GBZNT-SG)
招标人:******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目录
2025年度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口盐场高标准农田新建项目(财政补助)(工程项目名称)2025年度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口盐场高标准农田新建项目(财政补助)施工(标段名称)招标公告
本招标项目2025年度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口盐场高标准农田新建项目(财政补助)(工程项目名称)已由******农村局(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连农复〔2025〕158号”文(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财政资金(资金来源),招标人为******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2025年度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口盐场高标准农田新建项目(财政补助)施工(标段名称)进行公开招标。
2.1项目建设地点:连云港市青口盐场大新农场二分场,项目区四至范围为:项目区北至大新排淡河,南临范河,西至大新排淡河,东至场区内部河道一支河。
2.2项目建设规模:2025年度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口盐场高标准农田新建项目(财政补助)项目区总面积0.68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0.37万亩,本次建设规模为将0.37万亩永久基本农田建设为稳产高产、生态友好的高标准农田。
2.3招标范围及标段划分:2025年度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口盐场高标准农田新建项目(财政补助)施工,主要建设内容如下:1、灌溉与排水工程:(1)衬砌渠道总长10.31km;(2)新建渠桥8座;(3)拆建分水闸53座;(4)新建过路涵8座;(5)新建放水口144座;2、田间道路:新建机耕道1.14km,新建生产路8.78km。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本次项目为一个标段。
2.4本标段合同估算价: ******.94元,投标人投标时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超过此价格将否决其投标。
2.5本标段计划工期:120日历天,完成全部建设内容,具体开工时间以总监签发的开工令为准。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资格条件
(1)投标人资质最低要求: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具备水利水电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具有有效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2)拟派项目负责人资格最低要求:具备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证书,具备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①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②拟派项目负责人须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该在建工程建设单位同意,并完善有关手续后,可以参加本工程项目的投标,但必须在投标文件中主动说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a. 合同工程量已完成。
b. 通过合同完工验收。
c. 工程具备合同完工验收条件,已向建设单位提出合同完工验收申请,并经建设单位确认。
d. 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
e. 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注:以上在建工程是指在其他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职务。此项评审方式为承诺制,如查实投标人在《诚信投标承诺书》中虚假承诺,按弄虚作假处理。
提醒: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号)的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一级建造师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注册证书作废。若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为一级建造师,则须提供符合建办市〔2021〕40号文件要求的电子注册证书,否则资格审查不予通过。请各投标人及时更新主体信息库信息,若因信息更新不及时而导致资格审查不通过,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拟派项目负责人为二级建造师的,必须按照《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二级建造师、二级造价工程师、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证书电子证照换发的公告》(〔2023〕第26号)文件要求换发新的注册证书电子证照,并及时更新主体信息库,否则不予认可,其他省从其规定。
(3)投标人为项目负责人缴纳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或其他证明材料:
①时间要求:从发布招标公告之日近3个自然月中任意一个月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②证明材料要求:拟派项目负责人须提供由投标人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缴费,并盖有社保中心章或社保中心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
(4)业绩要求:投标人承担过200万元及以上的类似项目施工业绩(类似项目是指农田建设项目、灌区建设项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上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改造等)。
类似工程业绩的有效期自2022年01月01日(以完工或竣工验收时间为准)以来,须提交的材料及要求。
投标时须上传符合业绩要求的中标(成交)通知书、施工合同、完工或竣工验收证明文件或验收鉴定书的扫描件,以及能证明业绩真实性的辅助材料,否则业绩不予认可。注:能证明业绩真实性的辅助材料是指以下材料之一:(1)中标(成交)公告官网查询截图;(2)业绩项目所在地招投标管理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业绩真实性书面证明扫描件;(3)该业绩已录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的查询截图。
若上述材料所反映的同一指标不一致的,以最小的为准。如招标文件要求项目负责人业绩,业绩不是投标人承接的工程,不予认可。
(5)财务要求:投标人应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未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
(6)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均应具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分为A、B、C三类)。
(7)信用等级要求: /
(8)其他要求:被“信用中国”及“信用江苏”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在失信记录解除前,不得参加本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3.2本次招标 不接受 (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 。
3.3本次招标实行资格 后 (预)审,资格审查的要求见招标文件。资格 后 (预)审不合格的投标人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招标文件获取时间为:2025年10月09日至2025年10月16日;
4.2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投标人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连云港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获取;
投标单位进入“连云港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通过CA证书登录【交易平台】—【农业工程(农田建设)】—【投标人】,进入“交易乙方”,在“招标文件下载”中,进行所参加项目“信息录入”、“下载招标文件”,具体流程详见下载专区“综合交易投标人操作手册”;没有按规定在网上完成“信息录入”、“下载招标文件”投标单位,其投标文件将被拒收,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由投标单位自行承担。【操作系统具体事项联系技术服务电话:0512-******;何工0518-******】
4.3招标文件每套售价为0元/标段,售后不退。请在招标文件下载截止时间前下载文件。(提醒:请投标申请人务必在规定截止时间前获取招标文件,否则将导致投标失败!)
4.4投标人请在报名期间内下载招标文件,如未在规定时间内下载招标文件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特别提醒:1、如果您是第一次在连云港地区进行网络投标,请您先联系CA公司办理网络投标密码锁和企业电子签章,以上步骤不进行或操作不完善,可能导致无法购买招标文件。
2、投标过程中遇到软件问题可联系相应软件公司寻求技术支持。
软件公司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国泰新点 | 黄桂松 | ****** |
何工 | ****** | |
朱家旺 | ****** | |
中国金融认证中心CFCA(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东盛名都广场A座614室) | 孙莉莉 耿立珍 | ****** ****** |
******有限公司(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东盛名都广场A座614室) | 周梦雪 魏飞 | ******(微信同号) ******(微信同号) |
5.1 投标截止时间为:2025年10月30日09时00分;
5.2递交地点:投标人自行选择任意地点参加远程开标会(本工程采用远程不见面交易模式,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网上电子投标文件上传)。
注:本项目采用远程不见面交易模式,通过不见面交易系统及相应的配套硬件设备(摄像头、话筒、麦克风等)完成远程解密、评标办法与系数抽取、开标现场异议及回复、开标唱标、等交互环节。相关要求和说明如下:
1、远程开标项目的时间均以国家授时中心发布的时间为准;
2、开标当日,投标人不必抵达开标现场,仅需在任意地点通过连云港市不见面交易系统参加开标会议;
3、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招标人提前进入连云港市不见面交易系统,播放测试音频,各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人提前进入不见面交易系统,根据操作手册进入相应标段的开标会议区收听观看实时音视频交互效果并及时在讨论组中反馈,未按时加入开标会议区并完成登录签到操作的或未能在开标会议区内全程参与交互的,视为放弃交互和放弃对开评标全过程提疑的权利,投标人将无法看到解密指令、异议回复、唱标等实时情况,并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
4、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招标人将在系统内公布投标人名单并核验投标保证金递交情况,然后通过开标会议区发出投标文件解密的指令,投标人在各自地点按规定时间自行实施远程解密,投标人解密限定在发出投标文件解密的指令后30分钟内完成。因投标人网络与电源不稳定、未按操作手册要求配置软硬件、解密锁发生故障或用错、故意不在要求时限内完成解密等自身原因,导致投标文件在规定时间内未能解密、解密失败或解密超时,视为投标人撤销其投标文件,系统内投标文件将被退回;因网上招投标平台发生故障,导致无法按时完成投标文件解密或开、评标工作无法进行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相应延迟解密时间或调整开、评标时间(友情提示:若投标人已领取副锁(含多把副锁)请注意正副锁的使用差别)。本项目在限定的解密时间内,只要有一家投标人解密成功,即视为网上招投标平台运行无故障。
6、投标人必须在当日开标时间前进行签到,否则无法参与后续开标过程,投标人在签到时,需填写联系人姓名、手机号码(手机号码务必能打通,否则答疑联系不上,产生的所有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7.评标标准和方法
7.1评标方法:(综合评估法)
7.2资格评审标准
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
7.3评标基准价的计算方法
以有效投标文件的评标价算术平均值为 A【当有效投标文件≥7家时,剔除通过形式性评审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中最高和最低的20%家(四舍五入取整,末位投标报价相同的均保留)进行算术平均;当有效投标文件4-6家时,剔除最高报价(最高报价相同的均剔除)进行算术平均;当有效投标文件<4家时,则次低报价作为投标平均价A】,最高投标限价为B,则:
评标基准价C=A×K1×Q1+B×K2×Q2, Q2=1-Q1,
Q1的取值范围为:50%、55%、60%、65%、70%;
K1的取值范围为:95%、96%、97%、98%、99%;
K2的取值为100%
Q1、K1值在开标前由招标人代表随机抽取确定。
说明:(******委员会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后,上述方法评标基准价不因招投标当事人异议、******委员会判定为无效标的投标文件。
最高投标限价: ******.94元,投标人投标时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超过此价格将否决其投标。
7.4分值构成
施工组织设计:22分
投标人业绩:3分
投标报价:75分
项目负责人答辩:0分
其他:0分
7.5评分因素与评分标准
投标报价 (75分) | (1)报价分75分 投标价(算术修正后,下同):与评标基准价相同得最高分75分,并以此为基数,进行下面各项的打分; 1.偏差每超过评标基准价+l%扣0.5分,最多扣至0分; 2.偏差每超过评标基准价-1%扣0.5分,最多扣至0分。 3.偏差率=(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100%数值之间采用内插法计算。 上述计算结果得分四舍五入,小数点后保留2位。 说明: (1)评标价指经澄清、补正和修正算术计算错误的投标报价; (******委员会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后,上述方法评标基准价不因招投标当事人异议、投诉、复议以及其它任何情形而改变,但评标过程中的计算错误可作调整; (******委员会判定为无效标的投标文件。 |
施工组织 (22分) | (1)对本项目的重点、难点的理解及相关对策(2分)。有缺陷,酌情扣分。 (2)施工进度计划合理,工期保证措施可行(2分)。计划合理1分;措施可行,有工期计划网络图或横道图1分。有缺陷,适当扣分,最少得0分。 (3)质量保证措施(2分)。质量保证体系健全、方案可行、措施得力2分,有缺陷,适当扣分,最少得0分。 (4)施工机具设备及劳动力配置合理,能满足施工强度要求(1分)。施工机具配置合理0.5分,有缺陷,适当扣分,最少得0分;劳动力配置合理0.5分, 有缺陷,适当扣分,最少得0分。 (5)人员配置合理(3分)。工程专业技术人员(施工员、质检(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配备齐全并有相应证书得2分,缺少1个人员扣0.4分,最低得0分。技术负责人具有水利工程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得1.0分。 注:投标文件中提供以上相关人员(同一人只计1个专业)有效相关证书扫描件,否则不得分。 (6)渠道(渠桥)施工工艺合理、质量有保证(3分)。有缺陷,适当扣分,最少得0分。 (7)道路施工工艺合理、质量有保证(3分)。有缺陷,适当扣分,最少得0分。 (8)分水闸、涵洞、放水口等施工工艺合理、质量有保证(2分)。有缺陷,适当扣分,最少得0分。 (9)对清障和地方矛盾处理有得力措施(2.0分)。对清障和地方矛盾处理有得力措施,方案可行,得2.0分。有缺陷,适当扣分。 (10)安全文明生产、环境保护措施(2分)。安全文明生产措施有保证1分;有缺陷,适当扣分,最少得0分;环境保护措施可行1分,有缺陷,适当扣分,最少得0分。 |
类似业绩 (3分) | 1、投标人承担过500万元及以上的类似项目施工业绩,有一项得1.0分,最多得2.0分。 2、拟任项目负责人承担过500万元及以上的类似项目施工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业绩,有一项得1.0分,最多得1.0分。 注:类似项目施工业绩(指农田建设项目、灌区建设项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上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改造等),有效期自2022年01月01日(以完工或竣工验收时间为准)以来,须提交的材料及要求。 投标时须上传符合业绩要求的中标(成交)通知书、施工合同、完工或竣工验收证明文件(或验收鉴定书)的扫描件,以及能证明业绩真实性的辅助材料,否则业绩不予认可。注:能证明业绩真实性的辅助材料是指以下材料之一:(1)中标(成交)公告官网查询截图;(2)业绩项目所在地招投标管理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业绩真实性书面证明扫描件;(3)该业绩已录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的查询截图。 若上述材料所反映的同一指标不一致的,以最小的为准。如招标文件要求项目负责人业绩,业绩不是投标人承接的工程,不予认可。同一项业绩企业、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不得重复评分。 |
7.6关联标段限制中标项目数量规定(如有)
/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现场作出答复。开标结束后投标人不得对开标事项再提出异议。
9.发布公告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及中标结果公告均同时在江苏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连云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发布公告的媒介名称)发布。
招 标 人:******有限公司
地 址:连云港市连云区青农一路盐场派出所西侧约150米
联 系 人:孙君明
电 话:******
******有限公司
地 址:连云港市秦东门大街382号兴亿达大厦12楼
联 系 人:李际良 金友波
电 话:******
邮 箱: ******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是对投标人须知未尽事宜的进一步说明以及有关内容的修改、增加,对同一事项两者要求不一致的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为准。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1.1 |
开标会议形式 | £现场开标 R不见面开标,电子投标文件(线上文件)通过交易平台递交,投标人自行选择任意地点参加远程开标会。(本工程采用远程不见面交易模式) |
1.1.2 | 招标人 | ******有限公司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有限公司 |
1.1.4 | 招标项目名称 | 2025年度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口盐场高标准农田新建项目(财政补助)施工 |
1.1.5 | 建设地点 | 青口盐场大新农场二分场 |
1.2.1 | 资金来源 | 财政资金 |
1.2.2 | 出资比例 | / |
1.2.3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3.1 | 招标范围 | 见招标公告 |
1.3.2 | 工期 | 工期:120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 2025 年 11 月 08 日 注:具体开工时间以总监签发的开工令为准;最迟须于2026年3月30日前完成全部建设内容。由于中标单位延误工期,耽误送水造成农户的损失由中标单位承担。 |
1.3.3 | 质量要求 | 国家、省现行农田建设项目验收规定和水利工程相关规范、规程及技术标准要求的合格标准。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信誉 | 拟任项目负责人“无在建工程”的要求(含第1章招标公告中对其他主要人员“无在建工程”的要求,如有),通过对“无在建工程承诺函+虽具有在建工程但符合投标条件的情 形及证明材料”评审认定“无在建工程”投标资格,无在建工程承诺函在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七、资格审查资料及其他内容(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承诺函”中提供,虽具有在建工程但符合投标条件的情形及证明材料在“(四)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中提供。其中具有在建工程时符合投标条件的情形及证明材料如下: 具有在建工程但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该在建工程建设单位同意,并完善有关手续后(附在投标文件中),可以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a.合同工程量已完成。 b.通过合同完工验收。 c.工程具备合同完工验收条件,已向建设单位提出合同完工验收申请,并经建设单位确认。 d.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 e.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注:在建工程是指在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职务(施工项目负责人或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施工负责人)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 |
1.4.3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 | 见总则1.4.3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情形 | ||
1.9.1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 □组织,踏勘时间和地点 / 现场联系人: / 电话: / |
1.10.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及地点: / |
1.10.3 |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增加) | 相关澄清、修改要求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提交。 |
1.10.3 | 投标截止时间 | 见招标公告 |
1.11 | 分包 | 不允许 |
1.12 | 偏离 | 偏离允许幅度及其处理方法:不允许实质性偏离 |
2.2.4 |
对招标文件存在疑问的应当及时提出 |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时间:(1)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明确投标人无需编制技术标评审内容的,投标截止时间3日前)提出;(2)特殊情况下逾期仍然存在疑问需要提出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形式:相关澄清、修改要求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提交。 |
2.4 |
对招标文件异议 |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在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投标人提出异议的形式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发出。 |
2.5 | 关于对招标文件提出疑问和招标文件澄清、修改通知 | 1.投标人应当及时下载招标文件(含附件),如有疑问的(1)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明确投标人无需编制技术标评审内容的,投标截止时间3日前)提出;(2)特殊情况下逾期仍然存在疑问需要提出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2.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疑问的形式: R通过交易平台提出(注:交易平台具备此功能时方可勾选); R通过电子邮件(书面所提疑问经电子扫描后作为附件)发送到 ******。 3.招标人发出招标文件澄清、修改通知的时间: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明确投标人无需编制技术标评审内容的,投标截止时间3日前),不足上述时间并可能影响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将顺延投标截止时间。 4.招标人向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出招标文件澄清、修改通知的形式如下: £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将招标文件澄清、修改通知发送到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信息登记的联系人电子邮箱。 R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通过 连云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水利工程系统平台 (链接路径)发布。 4. 投标人收到招标人发出的招标文件澄清、修改通知后(请各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及时关注连云港市公共资源网系统平台中相关内容),未及时获取(下载)的由投标人承担相应风险。 5. 形式:相关澄清、修改要求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提交。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 / |
3.1.3 |
投标文件制作、组成要求 | 投标人应按照下列选定的开标方式以及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制作、组成投标文件。是否两阶段开标及是否设置暗标的开标方式规定如下: ?一次性开标; □两阶段开标; □技术标为暗标的一次性开标; □技术标为暗标的两阶段开标 |
3.1.4 | 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 | 按照连云港市电子交易交易平台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操作手册制作电子投标文件 |
3.2.4 | 上传文件是否要求附有报价电子清单 | ?是。文件类型: 见连云港市电子交易交易平台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操作手册 ,其他要 / □否 |
3.3.1 | 投标有效期 | 60 日 |
3.4.1 |
投标保证金 | 投标保证金缴纳形式: 1、通过保证金在线收退系统缴纳投标保证金; 2、通过电子保函平台在线购买电子保函; 3、通过交易系统上传******银行汇票扫描件; 4、投标人信用承诺; 5、投标人使用数字人民币支付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 本项目投标保证金人民币: 150000.00元(大写:壹拾伍万元整) 投标保证金到帐截止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收款人名称:连云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银行连云港分行营业部 收款人账号: ************2-****** 一、关于通过保证金在线收退系统缴纳投标保证金的说明: 投标人必须于投标截止******办事处,分公司、子公司名义或从他人账户、投标人企业的其他账户缴纳的投标保证金无效。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和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的不予接收,并按招标文件有关规定作重大偏差处理。 (一)投标保证金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一次性足额到达上述帐户内。 ******办事处、分公司、子公司名义或从他人账户、投标人企业的其他账户缴纳的投标保证金无效。 退还保证金应退至投标企业的法人基本存款账户。 (三)投标单位缴纳情况查看: 投标人可自行查看本企业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具体路径为:投标单位登录交易系统→交易业务→保证金查询→选择标段→点击“查看”按钮,查询缴纳情况。 ******银行汇票电子件的说明: ******银行汇票电子件方式上传,投标人对上传的电子件真实性负责,上传的电子件与投标保证金具有同等效力; ******银行汇票由投标人自行办理(办理方式不限); (三)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电子件上传交易系统; (五)开标后,由招标代理在连云港市公共资源网上开评标系统查询电子件上传情况; (六)电子件上传流程:参考连云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下载专区操作手册。 (七)技术支持电话:400-998-0000,0518-****** 三、注意事项: (一) 投标人应该仔细核对诚信库基本户信息,确保无误。如诚信库基本户信息不是基本户,请及时修改为本公司基本户,审核通过后方可缴纳投标保证金。 ******银行大、小额支付系统运行时间操作,投标保证金进账时间必须在规定的缴纳截止时间前。 缴纳完毕后,及时登录会员系统核查保证金是否缴纳成功,如因自身操作失误造成保证金未能及时到账,均由投标人自行承担责任。 ******银行方面联系: ******银行联系方式需要更换 ******银行技术支持:刘经理:******,郭经理:****** 电子保函办理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联系: 胡经理177-6858-2502 或工保客服 400-800-5100 软件方面请联系国泰新点: 400-998-0000,0518-****** 通过电子化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无需要到相关部门开具证明文件。 从基本户购买的电子保函凭证必须上传到投标工具中。 经有权部门核准本项目免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持有权部门开具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扫面件)与投标文件一并递交,其有效性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采用信用承诺的必须上传投标保证信用承诺书(连云港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投标保证多形式缴纳)投标单位操作指南)。 电子保函开具流程:参考连云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下载专区操作手册。 注:保证金缴纳情况以连云港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7.0开评标系统保证金查询结果为准。 |
3.4.3 | 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其按规定递交履约保证金并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
3.4.4 | 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
3.5 | 资格审查资料的特殊要求 | ?无 投标人须按照公告公告中资格审查资料原件扫描上传于投标文件中作为评审依据。所有投标人务必保证上传的资格审查资料体现证件有效期、年检情况、基本信息及变更等相关内容清晰完整上传,并保证完整、真实有效。如果因上传的扫描件不完善、不完整或无法清晰辨认都将视为资格审查不合格。 注:审查资料相关要求详见招标公告投标人资格要求,以招标公告投标人资格要求为准。 □有,具体要求: / |
3.5.1 | 营业执照 |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投标人相应资质证书副本等材料的电子扫描件 |
3.5.2 | 近3年财务状况 | 指2022年~2024年的连续3个年度。成立时间少于上述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
3.5.3 | 主要类似项目业绩的时间规定、特征和证明材料要求 | 对于人员业绩,如果证明材料中未能反映该人员姓名、任职情况的(本次招标对有关人员在业绩项目中具有任职要求时),应附有业绩项目发包人出具相应证明,否则不予认可; 资格审查、评分项目涉及由承包人采购的设备需要由该制造商提供业绩进行投标的,至少提供相应供货合同,对该设备投入使用情况具有要求的应当提供相应有关证明 |
3.5.5 | 近3年发生的仲裁及诉讼情况的时间要求 | 指2022年01月0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成立时间少于上述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仲裁及诉讼情况表 |
3.6 |
备选投标方案 | □提供 ?不提供 |
3.7.3 |
投标文件签字盖章要求 | 1.按照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指定的签字、盖章位置,分别采用个人和单位数字证书,经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单位公章。 2.对于不能在交易平台上完成电子签名、电子盖章但要求签字、盖章的格式文件,必须在交易平台线下生成并亲笔签字、盖章后,电子扫描编入投标文件。 |
3.7.4 | 投标文件份数及其他要求 | 1. 线上文件 向交易平台传输电子投标文件完整版1份并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2.4项要求附有的报价电子清单。 2. 线下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1.1项规定“不见面”开标时不适用) |
3.7.5 | 投标文件所附单位和个人各种证明材料的编入规定 | 所有证明材料原件的电子扫描件按照本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委员会仅对按照交易平台规定(在本处明确证明材料如何编入、展示)所附有的证明材料进行评审,未附有或模糊不清难以辨认的不予认可 |
4.1 | 电子投标文件加密 | 电子投标文件按照交易平台加密电子投标文件的要求加密 |
4.2.1 | 投标截止时间 | 见招标公告 |
4.2.2 |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见招标公告 |
4.3.1 | 投标文件修改与撤回规定 | /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同投标截止时间,见招标公告 |
5.2 | 开标程序(增加) | 一、开标顺序: 按照交易平台设置 二、增加的开标规定如下: (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1.1项规定不见面开标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5款。 三、开标程序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递交网络投标文件情况; 3、抽取相关系数(如有) 4、对各网络投标文件进行解密; 5、招标人解密、投标文件导入、唱标; 6、开标结束。 按照交易平台设置,开标程序结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1.4项设置。设置投标人解密操作的,应当规定合理的投标人解密时限(过时按投标人原因导致未解密处理)以避免恶意不解密导致开标会议无限拖延。因为投标人数量远远超过预期、断电、网络断网或速度过于缓慢(原设定解密时限不够)而经行政监督部门同意的解密时限延长。 四、电子投标文件按时完成解密的投标人数量不足三个的处理 □继续开标,条件是: (招标人填写); R中止招标投标活动并按招标失败处理 |
6.1.1 | 清标工作 | 清标小组人数:符合“关于在全市农田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试行评标准备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 清标小组的组建:由招标人依法组建; 清标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后; 清标地点:连云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清标方式:入围后清标。 |
6.1.2 |
******委员会的组建 | ******委员会构成 5 人,其中招标人代表 1 人,专家 4 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江苏省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库中抽取,和根据需要并经监督部门批准适当特邀部分专家 |
7.1 | 中标候选人推荐方法 | ******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方法如下: 1.按照“《评标办法》1.评标方法”规定的投标单位排名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每标段不超过3名。 |
7.3.1 | 履约保证金 | 履约保证金的形式:******银行汇票、电汇、保函等。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中标合同金额× 5 %。 |
9.2 | 纪律要求 | 投标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现行的禁止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以及投标人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纪律要求 |
9.5 |
投诉 | 1.投诉文书应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第11号令)的要求。 2.投诉受理部门名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电话:0518-****** |
10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
10.1 | 类似项目 | 见招标公告、评标办法 |
10.2 |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电子版 |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7.4项“线下文件”列有的,按要求提供,未列有的不再另行提供(不提供) |
10.4 | 中标后须提交的纸质投标文件份数 | 份数: 4份 (从交易平台导出的完整电子投标文件打印件),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电子版 1份(u盘) |
10.5 | 最高投标限价 | ******.94元,投标人投标时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超过此价格将否决其投标。 |
10.6 | 招标人其他要求 | 1、本项目严禁违法挂靠单位参与本工程的投标,如在招投标过程中发现挂靠单位投标并中标的,将取消其中标资格; 2、投标企业整个招投标活动所提交的所有材料都必须是真实有效的,一旦发现有虚假行为,招标人将立即中止该投标人的投标活动,并上报相关主管部门追究责任。 |
10.7 |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 | 公示媒介:连云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 期 限: 3日 |
10.8 | 进场交易费 | 进场交易服务费按“连云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服务费收费公示”执行,投标人应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招标人不另行支付。 |
10.9 | 招标代理费等费用 (中标人支付的填写右表) | 本次招清单、招标控制价编制费按照按苏招协[2022]002号文及苏建价协(2022)7号文规定的收费标准*80%计取。 清单、招标控制价编制费等包含在投标报价中,不得单独计列。 中标单位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向招标代理机构一次性付清。 |
10.9 | 不见面开标补充规定: 本工程采用远程不见面交易模式,通过不见面交易系统及相应的配套硬件设备(摄像头、话筒、麦克风等)完成远程解密、评标办法与系数抽取、开标现场异议及回复、开标唱标等交互环节。相关要求和说明如下: 1、远程开标项目的时间均以国家授时中心发布的时间为准; 2、开标当日,投标人不必抵达开标现场,仅需在任意地点通过连云港不见面交易系统参加开标会议(连云港不见面交易系统地址:******:8186/BidOpening/bidopeninghallaction/hall/login); 3、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招标人提前进入不见面交易系统(连云港不见面交易系统地址******:8186/BidOpening/bidopeninghallaction/hall/login)根据操作手册(连云港不见面开标大厅-投标人操作手册下载网址:连云港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下载中心”中下载,******/lygweb/xyxx/******/af675e19-a747-49ce-8792-7e1d539d0c53.html),签到(注:1.开标时间到了之后不能签到;2请确保电脑带有摄像头),开标前一小时可以签到。未按时加入开标会议区并完成登录操作的或未能在开标会议区内全程参与交互的,视为放弃交互和放弃对开评标全过程提疑的权利,投标人将无法看到解密指令、异议回复、唱标等实时情况,并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 4、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以后,招标人将在系统内公布投标人名单,然后通过开标会议区发出投标文件解密的指令,投标人在各自地点按规定时间自行实施远程解密,投标人解密必须在解密时间内插入CA锁,输入密码,进行解密;解密时间已到不可解密。因投标人网络与电源不稳定、未按照操作手册要求配置软硬件、解密所锁发生故障或用错、故意不在要求时限内完成解密等自身原因,导致投标文件在规定时间内未能解密、解密失败或解密超时,视为投标人撤销其投标文件,系统内投标文件将被退回;因网上招投标平台发生故障,导致无法按时完成投标文件解密或开、评标工作无法进行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相应延迟解密时间或调整开、评标时间。 (友情提示:若投标人已领取副锁(含多把副锁)请注意正副锁的使用差别)。本项目在限定的解密时间内,只要有一家投标人解密成功,即视为网上招投标平台运行无故障。 5、开评标全过程中,各投标人参与远程交互的授权委托应始终为同一人,中途不得更换,在异议提出等特殊情况下需要交互时,投标人一端参与交互的人员将均被视为是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人,投标人不得以不承认交互人员的资格或身份为借口抵赖推脱,投标人自行承担随意更换人员所导致的一切后果。 6、为顺利实现本项目开评标的远程交互,建议投标人配置的硬件设施有:(高配置电脑、高速稳定的网络、电源(不间断)、CA锁、音视频设备(话筒、耳麦、高清摄像头、音响)、扫描仪、打印机、传真机、高清视频监控等;建议投标人具备的软件设施有:IE 浏览器(版本必须为 11 及 11 以上),江苏省互联互通驱动。为保证交互效果,建议投标人选择封闭安静的地点参与远程交互。 因投标人自身软硬件配备不齐全或发生故障等问题而导致在交互过程中出现不稳定或中断等情况的,由投标人自身承担一切后果。) |
1.1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现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招标项目及标段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本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资金来源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负责人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应当具备与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分工相适应的施工资质和施工能力;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4)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5)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担保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担保。以联合体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担保,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6)联合体各成员应按照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提供相应数据、资料,并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统一汇总、编制投标文件后加密、上传;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
(7)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订合同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8)进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后不得增减、更换联合体成员。
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指被本招标项目所在地县级及以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该区域建设市场且处于有效期内);
(1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1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15)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6)在“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7)投标人存在通过资格预审不获取招标文件、无正当理由放弃投标或者中标资格,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招标人重新招标的;
(18)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法人及其附属机构(单位);(19)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费用承担
1.5.1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5.2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明确约定代理费用。
1.6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踏勘现场
1.9.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踏勘现场。
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投标预备会
1.10.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
1.10.2投标人针对投标预备会提出的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第2.2.1项规定的时间登录“交易平台”,在“投标答疑”菜单中以数据电文形式提出问题,以便招标人澄清。
1.10.3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按本章第2.2款的规定通过“交易平台”发出。
1.11分包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允许分包的。
1.12偏离
投标文件不允许偏离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的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其处理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1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通过“交易平台”提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投标人不在澄清期限内提出,招标人有权不予答复。
2.2.2招标文件的澄清将通过“交易平台”发给所有投标人,但招标人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招标人不再另行通知。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投标人无需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3日的),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澄清文件按本章第2.2.2款规定发出之时起,视为投标人已收到该澄清文件。投标人未及时通过“交易平台”查阅招标文件的澄清,或未按照澄清后的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3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投标人收到修改通知后,应在1天内以书面形式告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通知。
3.1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施工组织设计;
(7)项目管理机构;
(8)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9)资格审查资料;
(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3.1.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投标报价
3.2.1投标人应按第5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5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3投标有效期
3.3.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60天。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投标保证金
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境内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并在投标文件中附上基本账户开户证明。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
3.4.3招标人最迟将在与中标人签订合******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4.5投标保证金采用保函(或保险)形式递交的,如存在上述3.4.4条规定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招标人将向保函(或保险)出具单位进行索赔。
3.5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
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
3.5.3“近5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以及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工程竣工证书副本)的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
3.5.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
3.6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投标文件应按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要求进行编制,投标人需另行增加的,应以扫描件的形式编入投标文件相应章节,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2投标文件必须使用投标文件制作软件编制、签章和加密,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可在“交易平台”下载。
3.7.3投标文件需要电子签章的位置必须使用单位和个人数字证书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电子印章。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3.7.4施工组织设计暗标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5投标文件编制的其他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电子投标文件加密方法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2现场递交文件密封包装并在封套上标记本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和加盖公章(投标人为联合体形式时,须注明联合体牵头人的名称,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公章)。
4.2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对已经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或者撤回,最终投标文件以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至“交易平台”中的最后一份投标文件为准。
5.1开标时间和地点
5.1.1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前登录“交易平台”参加开标会。
5.1.2开标方式,见面开标或者不见面开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1.3投标人参加开标会人员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2开标程序
5.2.1主持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程序进行开标:
5.2.2每个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电子投标文件的解密工作,解密后的电子投标文件将在开标会议上当众进行数据导入。
6.1 清标工作
本项目执行关于在全市农田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试行评标准备工作的通知,具体详见评标办法。
6.2************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2******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2******************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4******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4.2 ******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1定标方式
******委员会推荐******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7.2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履约担保
7.3.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4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4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7.3.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签订合同
7.4.1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与中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以及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委员会依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的中标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提******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预期差距较大,或者对招标人明显不利的,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
7.4.3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4.4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8.1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止,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4)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5)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8.2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仍出现本章第8.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属于必须审批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经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2)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3)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4)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5)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2.1下列行为均属以他人名义投标:
(1)投标人挂靠其他施工单位;
(2)投标人从其他施工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
(3)由其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签字的行为。
9.2.2下列行为,视为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1)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不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
(2)投标人拟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
投标人本单位人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聘任合同必须由投标人单位与之签订;
(2)与投标人单位有合法的工资关系;
(3)投标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或具有其他有效证明其为本单位人员身份的文件。
9.2.3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
(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3)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4)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潜在投标人对招投标过程有提出异议的,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投诉时效内提交书面投诉资料,进行投诉。投诉资料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委托人签字并盖章,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如委托授权委托人,授权委托人需提供由投标单位注册所在地社保部门出具的参保明细证明),否则不予以接收。
根据七部委第11号令第七条规定,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根据七部委第11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二)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三)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四)超过投诉时效的;
(五)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
(六)投诉事项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1类似项目
类似项目的含义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电子版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时,应提交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电子版,份数及格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3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中标人须在签订合同前向招标人另行提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份数的投标文件副本。
评标办法前附表与评标办法正文不一致的,以前附表为准。
评标入围 |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1 |
评标入围方法和数量 | 评标入围方法: 当成功解密的投标文件不超过50家时,所有投标人投标文件都入围评审; 成功解密的投标文件超过50家时,可采用以下入围方法(招标时,招标人自主确定其中一种入围方法): □方法1:固定均值入围法 先按报价由低到高去除进入评标入围环节的投标人数量×K1%,K1值/(K1取值范围介于10-30之间)最低报价的投标人和由高到低去除进入评标入围环节的投标人数量×K2%,K2值/(K2取值范围介于10-30之间)最高投标报价的投标人(去高、去低的数量分别四舍五入后取整,末位报价相同的均去除);计算剩余投标人的报价平均值,取平均值以上和以下若干家投标人进入后续评标程序。 招标文件中应明确取平均值以上的具体数量和以下的具体数量,平均值以下投标人应不少于取平均值以上的投标人,合计数量不少于R家(R—般不少于20家,本次招标R取值为:20,取平均值以上10家和以下10家投标人进入后续评标程序,平均值以下投标人应不少于取平均值以上的投标人,不足R家时,按实际数量计取)。评标入围过程中,当投标人平均值以上(或以下)的数量不足时按实际数量计取,但不因此增加平均值以下(或以上)的数量。按顺序取平均值以上的投标人时,末位报价相同的投标人均不入围;按顺序取平均值以下的投标人时,报价相同的投标人同时入围。 ?方法2:随机均值入围法 先按报价由低到高去除进入评标入围环节的投标人数量×G1(G1值为20%、25%、30%)最低报价的投标人和由高到低去除进入评标入围环节的投标人数量×G2(G2值为20%、25%、30%)最高投标报价的投标人(去高、去低的数量分别四舍五入后取整,末位报价相同的均去除),Gl和G2在开标时随机抽取;计算剩余投标人的报价平均值,取平均值以上和以下若干家投标人进入后续评标程序。 招标文件中应明确取平均值以上的具体数量和以下的具体数量,平均值以下投标人应不少于取平均值以上的投标人,合计数量不少于R家(R—般不少于20家,本次招标R取值为:20,取平均值以上9家和以下11家投标人进入后续评标程序,平均值以下投标人应不少于取平均值以上的投标人,不足R家时,按实际数量计取)。评标入围过程中,当投标人平均值以上(或以下)的数量不足时按实际数量计取,但不因此增加平均值以下(或以上)的数量。按顺序取平均值以上的投标人时,末位报价相同的投标人均不入围;按顺序取平均值以下的投标人时,报价相同的投标人同时入围。 注:未入围评标的投标人,不再参与后续的评标程序,其投标文件不再进行下一步评审。评标结束后,评标入围结果不因任何情形而改变。 | |||
初步评审 | |||||
2.2.1 |
形式性 评审标 准 | 投标人名称 | 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不一致的,有有效证明材料 | ||
投标函签字盖章 | 有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电子签章并加盖法人电子印章;如投标函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的,委托代理人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 | ||||
联合体投标人 (如有) | / | ||||
?? | ?? |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符合招标公告“投标人资格要求” | ||||
资质等级 | 符合招标公告“投标人资格要求” | ||||
项目负责人资质 | 符合招标公告“投标人资格要求” | ||||
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 | 符合招标公告“投标人资格要求” | ||||
项目负责人其他要求 | 符合招标公告“投标人资格要求” | ||||
2.2.2 | 资格评 审标准 | 业绩要求 | 符合招标公告“投标人资格要求” | ||
联合体投标人 | 符合招标公告“投标人资格要求” | ||||
其他禁止性情形 | 符合招标公告“投标人资格要求” | ||||
其他要求 | 符合招标公告“投标人资格要求” | ||||
?? | ?? | ||||
2.2.3 |
响应性 评审标 准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 | ||
工期 | 投标函中载明的工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 | ||||
工程质量 | 投标函中载明的质量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 |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 | ||||
承诺书 |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有效的承诺书; | ||||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2项规定,且响应: ①投标报价不低于工程成本; ②未改变招标文件规定的暂估价、暂列金额及甲供材料价格; ③未改变招标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明确列出的不可竞争费用项目或费率或计算基础的; ④未改变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的; | ||||
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 | 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 | ||||
其他 | 无第三章“评标办法”4.无效标条款所列情形 | ||||
?? | ?? | ||||
详细评审 |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
2.3.1 |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 施工组织设计:22分 投标人业绩:3分 投标报价:75分 项目负责人答辩:0分 其他:0分 | |||
2.3.2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以有效投标文件的评标价算术平均值为A【当有效投标文件≥7家时,剔除通过形式性评审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中最高和最低的20%家(四舍五入取整,末位投标报价相同的均保留)进行算术平均;当有效投标文件4-6家时,剔除最高报价(最高报价相同的均剔除)进行算术平均;当有效投标文件<4家时,则次低报价作为投标平均价A】,最高投标限价为B,则: 评标基准价C=A×K1×Q1+B×K2×Q2,Q2=1-Q1,Q1的取值范围为:50%、55%、60%、65%、70%; K1的取值范围为:95%、96%、97%、98%、99%; K2的取值为100%。 Q1、K1值在开标前由招标人代表随机抽取确定。 有多个标段时,Q1、K1值每个标段随机抽取。 说明: (1)评标价指经澄清、补正和修正算术计算错误的投标报价; (2)******委员会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后,上述方法评标基准价不因招投标当事人异议、投诉、复议以及其它任何情形而改变,但评标过程中的计算错误可作调整; (3)******委员会判定为无效标的投标文件。 | |||
2.3.3 | 投标报价的偏离率计算公式 | 偏离率=100%×(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 |||
详细评审 |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
(******委员会对各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按照以下评审要点进行评分,施工组织设计中除缺少相应内容的评审要点不得分外,其它各项评审要点得分不应低于该评审要点满分的60%(不包含第3项篇幅扣分)。 (2)篇幅要求:简洁明了。 | |||||
2.3.4 (2) |
投标人 业绩评 分标准 | ?企业类似工程业绩
?项目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 | 业绩要求见评标办法 注:项目负责人业绩不是投标人承担的,或者合同履行时,项目负责人不具备注册建造师资格或超越注册建造师执业规模范围执业或未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或者项目负责人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涉及业绩均不予认可。 |
3分 | |
2.3.4 (3) |
投标报 价评分标准 |
投标报价评审 | 评标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报价分得满分,评标价偏离评标基准价的相应扣减得分,评标价相对评标基准价每偏离1%,扣减一定的分值,每偏高1%扣0.5分,每偏低1%扣0.5分,偏离不足1%的,按照插入法计算得分。 |
75分 | |
2.3.4 (5) | 项目负责 人答辩 | / | / | / | |
2.3.4 (4) | 其他 | / | / | / |
投标报价 (75分) | (1)报价分75分 投标价(算术修正后,下同):与评标基准价相同得最高分75分,并以此为基数,进行下面各项的打分; 1.偏差每超过评标基准价+l%扣0.5分,最多扣至0分; 2.偏差每超过评标基准价-1%扣0.5分,最多扣至0分。 3.偏差率=(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100%数值之间采用内插法计算。 上述计算结果得分四舍五入,小数点后保留2位。 说明: (1)评标价指经澄清、补正和修正算术计算错误的投标报价; (******委员会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后,上述方法评标基准价不因招投标当事人异议、投诉、复议以及其它任何情形而改变,但评标过程中的计算错误可作调整; (******委员会判定为无效标的投标文件。 |
施工组织 (22分) | (1)对本项目的重点、难点的理解及相关对策(2分)。有缺陷,酌情扣分。 (2)施工进度计划合理,工期保证措施可行(2分)。计划合理1分;措施可行,有工期计划网络图或横道图1分。有缺陷,适当扣分,最少得0分。 (3)质量保证措施(2分)。质量保证体系健全、方案可行、措施得力2分,有缺陷,适当扣分,最少得0分。 (4)施工机具设备及劳动力配置合理,能满足施工强度要求(1分)。施工机具配置合理0.5分,有缺陷,适当扣分,最少得0分;劳动力配置合理0.5分, 有缺陷,适当扣分,最少得0分。 (5)人员配置合理(3分)。工程专业技术人员(施工员、质检(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配备齐全并有相应证书得2分,缺少1个人员扣0.4分,最低得0分。技术负责人具有水利工程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得1.0分。 注:投标文件中提供以上相关人员(同一人只计1个专业)有效相关证书扫描件,否则不得分。 (6)渠道(渠桥)施工工艺合理、质量有保证(3分)。有缺陷,适当扣分,最少得0分。 (7)道路施工工艺合理、质量有保证(3分)。有缺陷,适当扣分,最少得0分。 (8)分水闸、涵洞、放水口等施工工艺合理、质量有保证(2分)。有缺陷,适当扣分,最少得0分。 (9)对清障和地方矛盾处理有得力措施(2.0分)。对清障和地方矛盾处理有得力措施,方案可行,得2.0分。有缺陷,适当扣分。 (10)安全文明生产、环境保护措施(2分)。安全文明生产措施有保证1分;有缺陷,适当扣分,最少得0分;环境保护措施可行1分,有缺陷,适当扣分,最少得0分。 |
类似业绩 (3分) | 3、投标人承担过500万元及以上的类似项目施工业绩,有一项得1.0分,最多得2.0分。 4、拟任项目负责人承担过500万元及以上的类似项目施工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业绩,有一项得1.0分,最多得1.0分。 注:类似项目施工业绩(指农田建设项目、灌区建设项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上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改造等),有效期自2022年01月01日(以完工或竣工验收时间为准)以来,须提交的材料及要求。 投标时须上传符合业绩要求的中标(成交)通知书、施工合同、完工或竣工验收证明文件(或验收鉴定书)的扫描件,以及能证明业绩真实性的辅助材料,否则业绩不予认可。注:能证明业绩真实性的辅助材料是指以下材料之一:(1)中标(成交)公告官网查询截图;(2)业绩项目所在地招投标管理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业绩真实性书面证明扫描件;(3)该业绩已录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的查询截图。 若上述材料所反映的同一指标不一致的,以最小的为准。如招标文件要求项目负责人业绩,业绩不是投标人承接的工程,不予认可。同一项业绩企业、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不得重复评分。 |
[注]上述列举的评分因素仅是参考格式,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实际情况制定。
******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2.1.1形式评审标准: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资格评审标准:(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响应性评审标准: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1分值构成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评分标准
3.评标程序
3.1.1.清标工作组由招标人依法组建,审查人员精通招投标施工、造价等方面的人员组成,清标人员不得作为该项目的评委会成员(招标人评委除外);
3.1.2.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实际情况,认真组织相关人员开展清标工作,清标时间在开标截止时间后评标开始前,对入围后投标人投标文件进行清标工作;
3.1.3.清标地点为连云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清标工作为封闭式审查,招标人提交清标报告后清标人员方可离开审查地点,招标人和清标人员等参与者不得对外泄露审查情况,如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条款将按照规定予以查处。
3.1.4.清标工作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关于评标保密和回避的规定。
3.1.5 清标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1)根据招标文件,编制评标使用的相应表格;
(2)对投标报价进行算术性校核,审查过程中认为投标报价有可能无法完成招标文件规定的
******委员会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以评标标准和方法为依据,列出投标文件相对于招标文件的所有偏差,并进行归类汇总;
(4)核实投标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资质和资格、经历和业绩、在建工程和信用状况等方面的情况。
3.1.6 其他要求
清标结束招标项目负责人和审查人员在清标报告中签名同时将清标报告************委员会成员及时作出解释。
3.2初步评审
3.2******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
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否决投标处理。(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2.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1)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2******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3详细评审
3.3******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3.3.2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3******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3.4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4******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4.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委员会的要求。
3.5评标结果
3.5******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2条评分标准进行评分,按评标办法前附表的约定计算投标人最终得分,根据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推荐顺序。多标段关联项目招标对投标人及项目负责人具有限制中标规定的,按照第2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7.1款执行。
3.5******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本节全文引用《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第4章第1节相应条款。
1.1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合同
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1.1.4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投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其它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已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具有合同效力,主要用于在履行合同中作为衡量变更的依据,但不能直接用于施工。经发包人确认进入合同的投标图纸亦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用于在履行合同中检验承包人是否按其投标时承诺的条件进行施工的依据,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
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承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发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4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5分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2.6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7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工程和设备
1.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5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6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7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8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9永久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永久征用的场地。
1.1.3.10临时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临时征用,承包人在完工后须按合同要求退还的场地。
1.1.4日期
1.1.4.1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
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合同工程完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完工日期以发包人组织的合同工程验收日期为准。
1.1.4.5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1.1.4.6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5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1.1.5.2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7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6.4款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其他
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5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公章后,合同生效。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将施工图纸以及其它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
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供给监理人。监理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批复承包人。
1.6.3图纸的修改
设计人需要对已发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进行修改时,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签发施工图纸的修改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编制一份承包人实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后执行。
1.6.4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1.6.2项、第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联络
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来往函件的送达期限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送达地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7.3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亦不得拒收。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责任方负责。
1.8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化石、文物
1.10.1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0.2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专利技术
1.11.1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1.11.2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11.3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1.4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用专利技术的,发包人应办理相应的使用手续,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约定的条件使用,并承担使用专利技术的相关试验工作,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12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1.12.1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2.1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提供施工场地
2.3.1发包人应在合同双方签订合同协议书后的14天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场地范围图提交给承包人。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图应标明场地范围内永久占地与临时占地的范围和界限,以及指明提供给承包人用于施工场地布置的范围和界限及其有关资料。
2.3.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3.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的工程地质图纸和报告,以及地下障碍物图纸等施工场地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4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依法办理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6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组织法人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法人验收。
2.8其他义务
其它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
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利
3.1.1监理人受发包人的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监理人的权利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应按第15条的约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
3.1.2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1.3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2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3监理人员
3.3.1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3.2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
3.3.3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利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监理人的指示
3.4.1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处理。
3.4.3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3.4.5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发包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监理公司主张索赔。
3.5商定或确定
3.5.1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3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3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第5.2款、第6.2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它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9.2款约定及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9.4款约定及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根据发包人的书面授权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4.1.9工程的维护和管护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工程市级竣工验收合格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
4.1.10其他义务
其它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
4.2履约担保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合同工程市级竣工验收合格证书颁发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市级竣工验收合格证书颁发后28天内将履约担保无息退还给承包人。
4.3分包
4.3.1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4.3.2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4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4.3.5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3.6分包分为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工程分包应遵循合同约定或者经发包人书面认可。禁止承包人将本合同工程进行违法分包。分包人应具备与分包工程规模和标准相适应的资质和业绩,在人力、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分包工程施工的能力。分包人应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
4.3.7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条款的要求。发包人可以对分包合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包人应将分包合同副本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
4.3.8承包人对其分包项目的实施以及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全部责任。承包人应对分包项目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计量和验收等实施监督和管理。
4.3.9分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
4.3.10因承包人将工程违法分包(转包或挂靠)而发生实际施工人通过诉讼、仲裁(或信访)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或劳务报酬)的,承包人应按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或劳务报酬)数额的50%承担违约金并承担发包人因应诉而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一切费用。
4.4承包人项目负责人
4.4.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负责人,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负责人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负责人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4.2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4.3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4.4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
4.5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5.1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4.5.2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
(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4.5.3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4.5.4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4.6撤换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7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7.1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7.2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7.3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7.4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7.5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7.6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8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9承包人现场查勘
4.9.1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9.2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10不利物质条件
4.10.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利物质条件是指在施工中遭遇不可预见的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造成施工受阻。
4.10.2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有权根据第23.1款的约定,要求延长工期及增加费用。监理人收到此类要求后,应在分析上述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是否不可预见及不可预见程度的基础上并经发包人同意,方可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的约定办理。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除第5.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5.1.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5.1.3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
5.2.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5.2.3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运至交货地点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卸货、运输和保管。
5.2.4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5.2.5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6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5.3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5.3.1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和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5.3.2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5.4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1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4.2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1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4.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6.4.2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7.2场内施工道路
7.2.1除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7.2.2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监理人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承包人使用。
7.3场外交通
7.3.1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7.3.2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7.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7.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7.6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8.1施工控制网
8.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施工控制网由承包人负责测设,发包人应在本合同协议书签订后的14天内,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相关资料。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28天内,将施测的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报批件后的14天内批复承包人。
8.1.2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8.2施工测量
8.2.1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
8.2.2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8.3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8.4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8.5补充地质勘探
在合同实施期间,监理人在得到发包人同意的前提下,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必要的补充地质勘探并提供有关资料。承包人为本合同永久工程施工的需要进行补充地质勘探时,须经监理人批准,并应向监理人提交有关资料,上述补充勘探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其临时工程设计及施工的需要进行的补充地质勘探,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部门规章,对承包人的安全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监理人的监督检查不减轻承包人应负的安全责任。
9.1.2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9.1.3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9.1.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负责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9.1.5发包人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所列金额和合同约定的计量支付规定,支付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9.1.6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工程开工前,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进一步明确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9.1.7发包人负责在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施工14天前向有关部门或机构报送相关备案资料。
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
9.2.2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9.2.3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9.2.4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9.2.5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9.2.6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2.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9.2.8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应包含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9.2.9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本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9.2.10承包人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施工现场应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9.2.11承包人应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保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9.2.12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报监理人批准。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其中专家1/2人员应经发包人同意。
9.2.13承包人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9.3治安保卫
9.3.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9.3.2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9.3.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9.4环境保护
9.4.1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4.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4.3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9.4.4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9.4.5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
9.4.6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9.5事故处理
9.5.1发包人负责组织参建单位制定本工程的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
9.5.2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9.5.3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特点制定施工现场施工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发包人备案。
9.5.4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时,发包人、承包人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9.5.5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
9.6水土保持
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
9.7文明工地
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
9.8防汛度汛
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
10.1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详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及其说明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为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工程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均应在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申请报告后的14天内批复。当监理人认为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在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合同进度计划,并附调整计划的相关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的14天内批复。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承包人均应按监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人应在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同时,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审批。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11.5款的约定办理。
11.1开工
11.1.1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
11.1.2承包人应按第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11.1.3若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开工的必要条件,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后,按第3.5款的约定,与合同双方商定或确定增加的费用和延长的工期。
11.1.4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14天内未按进度计划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监理人可通知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提交一份说明其进场延误的书面报告,报送监理人。书面报告应说明不能及时进场的原因和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1.2合同完工
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
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款的约定办理。
(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1.4.1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11.4.2当工程所在地发生危及施工安全的异常恶劣气候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2条的约定,及时采取暂停施工或部分暂停施工措施。异常恶劣气候条件解除后,承包人应及时安排复工。
11.4.3异常恶劣气候条件造成的工期延误应以顺延,造成的经济损失则由双方协商解决。
11.4.4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1.6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完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完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
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并经发包人同意。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相应的奖金。
发包人要求提前完工的,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完工协议,协议内容包括:
(1)提前的时间和修订后的进度计划;
(2)承包人的赶工措施;
(3)发包人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4)赶工费用(包括利润和奖金)。
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2.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均为发包人的责任:
(1)由于发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或社会因素引起的暂停施工;
(3)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它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12.3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12.3.1监理人认为有必要且经发包人同意,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12.3.2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12.4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2.4.1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12.4.2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5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12.5.1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
除该项停工属于第11.4款(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第12.1款〔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及第20项(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可取消工作。
12.5.2暂停施工持续84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引起的情形及不可抗力引起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21.2.3款(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
13.1工程质量要求
13.1.1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
13.1.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1.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量检查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
13.2.2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13.3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13.4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3.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验收
13.5.1通知监理人检查验收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和隐蔽工程验收。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并组织进行举牌验收,现场视频、照片记录隐蔽工程验收关键信息。经隐蔽工程验收人员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隐蔽工程验收人员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并组织进行举牌验收,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2监理人未按时检查验收
监理人未按第13.5.1项约定的时间组织进行隐蔽工程验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监理人承担。
13.5.3监理人重新检查验收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4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验收,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并组织隐蔽工程举牌验收,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清除不合格工程
13.6.1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2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7质量评定
13.7.1承包人应在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
13.7.2发包人负责按有关规定完成工程质量结论。
13.7.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质量等级分为合格和优良,应分别达到约定的标准。
13.8质量事故处理
13.8.1发生质量事故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报告。
13.8.2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
13.8.3承包人应对质量缺陷进行备案。发包人委托监理人对质量缺陷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履行相关手续。
13.8.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验收时,发包人负责******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案资料。
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4.1.2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14.1.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1.4承包人应按相关规定和标准对水泥、钢材等原材料与中间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并报监理人复核。
14.1.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监理人组织发包人按合同进行交货检查和验收。安装前,承包人应检查产品是否有出厂合格证、设备安装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对在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发生的变形、受潮、损坏等问题应作好记录,并进行妥善处理。
14.1.6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监理人实行见证取样。见证取样资料由承包人制备,记录应真实齐全,监理人、承包人等参与见证取样人员均应在相关文件上签字。
14.2现场材料试验
14.2.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14.2.2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14.3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除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款规定进行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它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它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6)增加或减少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关键项目工程量超过其工程总量的一定数量百分比。
上述第(1)~(6)目的变更内容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和影响其原定的价格时,才予调整该项目的单价。第(6)目情形下单价调整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5.2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书面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的变更指示,必须附有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签字或盖章,变更指示中如无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签字或盖章的,该变更指示无效。
15.3变更程序
15.3.1变更的提出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在经发包人同意的前提下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3.3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发包人应按照第
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15.1款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15.3.2变更估价
(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
(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会同发包人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同意变更价格的书面材料,必须盖有发包人的公章,否则变更价格无效。
15.3.3变更指示
(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但应附有发包人同意变更的公章及负责人签字。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15.4变更的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4.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5.4.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发包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发包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5.5.2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15.6暂列金额(非必须)
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发包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7计日工
15.7.1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15.7.2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6)上述审批最终应以发包人确认的为准。
15.7.3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7.3.2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5.8暂估价
15.8.1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若承包人不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或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但明确不参与投标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若承包人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且明确参与投标的,由发包人组织招标。暂估价项目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它费用列入合同价格。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招标组织形式、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5.8.2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5.1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3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6.1计量
16.1.1计量单位
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6.1.2计量方法
结算工程量应按国家强制标准及工程量清单中约定的方法计量。
16.1.3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
16.1.4单价子目的计量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
(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6.1.5总价子目的计量
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
(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16.1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2)承包人应按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对总价子目进行分解,并在签订协议书后的28天内将各子目的总价支付分解表提交监理人审批。分解表应标明其所属子目和分阶段需支付的金额。承包人应按批准的各总价子目支付周期,对已完成的总价子目进行计量,确定分项的应付金额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中。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
(4)除按照第15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16.2预付款
16.2.1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分为工程预付款和工程材料预付款。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6.2.2预付款保函(担保)
(1)承包人应在收到第一次工程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工程预付款担保,担保金额应与第一次工程预付款金额相同,工程预付款担保在第一次工程预付款被发包人扣回前一直有效。
(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担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3)预付款担保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16.2.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与还清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合同工程完工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它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16.3工程进度付款
16.3.1付款周期
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
16.3.2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2)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22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4)根据第16.2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6.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发包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2)发包人原则在确认同意支付进度款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承包人应充分理解财政预算资金下达和支付审核所需时间,不因此延迟交付工程和向发包人索赔任何额外费用及追究发包人责任。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
16.3.4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6.4质量保证金
16.4.1市级竣工验收合格后,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发包人将质量保证金一次性支付给承包人。
16.4.2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或质量保修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18.3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16.5竣工(完工)结算
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
16.6最终结清
16.6.1最终结清申请单
(1)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6.6.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3条的约定办理。
(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6.7竣工财务决算
发包人负责编制本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所需的相关材料。
16.8竣工审计
发包人负责完成本工程竣工审计手续,承包人应完成相关配合工作。
17.1
有规定的按照专业合同条款的约定。
17.2施工期运行
17.2.1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完工,其中某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已完工,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组织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7.2.2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
18.2款约定进行修复。
17.3试运行
17.3.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规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17.3.2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7.4完工清场
17.4.1工程项目完工清场的工作范围和内容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
17.4.2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它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7.5施工队伍的撤离
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18.1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验收后开始计算。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8.2缺陷责任
18.2.1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18.2.2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18.2.3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2.4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18.2.3项约定办理。
18.3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
18.4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8.5承包人的进入权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
18.6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
合同工程验收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办理工程交接手续,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30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颁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但保修责任范围内的质量缺陷未处理完成的应除外。
18.7保修责任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
19.1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9.2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19.2.1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19.2.2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19.3人身意外伤害险
19.3.1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19.3.2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19.4第三者责任险
19.4.1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
19.4.2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19.4.1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9.5其他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
19.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19.6.1保险凭证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19.6.2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19.6.3持续保险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19.6.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时,应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各自负责补偿的范围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9.6.5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19.6.6报告义务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20.1不可抗力的确认
20.1.1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0.1.2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23条的约定办理。
20.2不可抗力的通知
20.2.1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20.2.2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20.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0.3.1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0.3.2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20.3.3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0.3.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1.2.5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1.2.4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21.1承包人违约
21.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第1.8款或第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3)承包人违反第5.4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未能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它情况。
21.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1)承包人发生第21.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
(2)承包人发生除第21.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
21.1.3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1.1.4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22.4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3条的约定办理。
21.1.5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21.1.6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1.2发包人违约
21.2.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21.2.2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发包人发生除第21.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21.2.3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发生第21.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2)承包人按21.2.2项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1.2.4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21.2.5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17.5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21.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22.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2.2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3条的约定办理。
22.3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22.3.1承包人按第16.5款的约定接受了完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2.3.2承包人按第16.6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2.4发包人的索赔
22.4.1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2.3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22.4.2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22.4.3承包人对监理人按第22.4.1项发出的索赔书面通知内容持异议时,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的14天内,将持有异议的书面报告及其证明材料提交监理人。监理人
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报告后的14天内,将异议的处理意见通知承包人,并按第22.4.2项的约定执行赔付。若承包人不接受监理人的索赔处理意见,可按本合同第23条的规定办理。
23.1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委员会申请仲裁;
(******法院提起诉讼。
23.2友好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23.3争议评审
23.3.1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且为3人以上的单数。
23.3.2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
23.3.3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
2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
23.3.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3.3.6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23.3.7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3.4仲裁
23.4.1若合同双方商定直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应签订仲裁协议并约定仲裁机构。
23.4.2若合同双方未能达成仲裁协议,则本合同的仲裁条款无效,任一方均有权******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
1.1词语定义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发包人:******有限公司。
1.1.2.3承包人:(签约后填入承包人的名称)。
1.1.2.4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签约后填入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的姓名、身份证号号码,项目负责人执业证书号码)。
1.1.2.5分包人:(签约后填入分包人的名称)。
1.1.2.6监理人:(填入监理人的名称或发包人另行书面通知)。
1.1.4日期
1.1.4.5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 2年(专业工程从其行业规定)。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进入合同文件的各项文件及其优先顺序是:(1)合同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7)图纸;(8)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0)其他合同文件。
1.5合同协议书
要求提供履约担保的,履约担保作为合同生效的前置条件。
1.7联络
1.7.2来往函件均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送达******办公室。
2.3提供施工场地
2.3.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为:发包人不提供。施工临时用地、道路、便道由承包人负责,其费用已列入本合同价中。
2.3.3承包人自行勘察的施工场地范围为:/。
2.4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协助承包人办理相关证件和批件,但办理相关证件的费用由承包人支付,并在投标报价中予以考虑。
2.8其他义务
(1)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承包人自行解决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等事宜,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投标时综合考虑此项费用并计入投标报价中。
(2)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与本工程无关人员的干扰,发包人应采取积极态度做好协调、劝解工作,使得工程顺利实施。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本工程施工现场周围主要道路畅通。但承包人应遵守当地交通管理部门限制通行的有关规定,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如在施工过程因承包人未采取防护措施或防护设施不到位而发生市政公用设施、道路、场地的损坏,所发生的修复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概不负责。
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监理人须根据发包人事先批准的权力范围行使权力,发包人批准的权力范围:
本合同监理人需要在行使其职责和权力前,必须事先经发包人批准的事项有(不限于):
(1)批准工程的分包;
(2)确定延长完工期限;
(3)批准暂列金额的使用;
(4)涉及全局的暂停施工、复工;
(5)当变更引起任何合同价格变动时作出变更决定;
(6)索赔的批准与支付。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1)按照施工图纸和国家规定的有关施工技术规范,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严格按《江苏省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精心组织施工。必须逐日记录施工日记,每月25日向监理单位报告施工进度。严格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原工程设计;如遇特殊情况,确需更改设计,应将事由报告监理人员,经批准后方可变更,否则所变更的部分不予认可。
(2)施工中随时接受监理单位的检查,每道工序质量报验,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员,待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施工。对重点工程关键部位的砼浇筑,各做试块1组(3块),并将试压报告附于施工资料中。
(3)承包人施工所用的材料、设备、施工工艺和工程质量的检验和验收应符合国家和行业颁布的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规定的技术要求。
(4)制定施工安全制度,保证施工安全。如发生工伤事故,由承包人负责,与发包人无关。
(5)按合同规定的开工日期进场,按合同规定的期限竣工,然后向监理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供施工资料,一式两份,接受监理单位检查验收。必须保质保量按合同规定的期限竣工,然后向监理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供施工资料,接受监理单位检查验收。
(6)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将施工现场周边整理干净,确保环境优美。
(7)工程竣工后承包人须接受审计部门审核。
(8)在满足相关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要求前提下,按照项目所在地建筑垃圾再生管理要求执行。
4.1.10其他义务
(1)承包人对本工程施工质量负直接责任,其法定代表人按职责对所承担的工程负领导责任和终身责任。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做好质量管理工作。
(2)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做好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工作,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强化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工程建设安全。
(3)承包人负责做好本单位信息采集和报送工作。按照要求做好合同管理方面信息采集报送工作。
(4)承包人负责建立工程档案管理领导责任制和相关人员岗位责任制,明确工程档案管机构,配备必要人员及设施、设备,统筹安排工程档案管理工作所需资金,建立健全工程档案管理的各项管理制度,保证工程档案管理有序进行。
(******办公室供其管理人员使用,并保证在整个合同期内有效。承包人应为其所有非本地雇员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临******居住许可证。
(6)承包人在检查合同或工程施工时,如果发现工程设计或技术规范中存在任何错误或其他缺陷,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7)承包人应在工地设立医疗救护机构,配备必要的医疗人员及设备。
(8)承包人在实施和完成承建合同工程及缺陷修复过程中的一切作业应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借用、占用或进出其他标段和工区,或作业影响等所引起的索赔、诉讼费、损害赔偿及其他开支,并有义务提供与其他标段工程施工配合与协调,包括(但不限于):
1)工作面的安全;
2)施工进度的协调;
3)及时提交工作面;
4)保持建筑物相邻界面附近的结构质量;
5)为其他标段的承包人提供交通道路、交叉工作面的作业场地;
6)保持发包人提供的公用设施包括道路等在承建标段内的维护与保养,不得造成损坏而影响正常施工。
(9)承包人应对所有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稳定和安全负责;承包人应根据现场情况适当进行封闭。
(10)承包人应无条件服从与其他承包人的工作配合,其费用应含在相应的投标报价中。
(******消防、评审、审核、各阶段验收、竣工(完工)验收、工程移交等)、上级领导视察及检查工作,第三方检测等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参加。
(12)承包人应按当地工程文明工地标准进行施工,其所需一切费用,应含在相应的投标报价中。
(13)承包人应配合(仅限于现场)发包人进行与本工程有关的新材料、新工艺的科研试验以及各类的观测试验。
(14)承包人须按国家相关规范整理工程档案,建设合格的工地档案室,并确保必要的人员、资金投入,须设立专职档案员,在工程建设期间,为确保工程档案整理的连续性,原则上不得更换专职档案管理人员,工程结束后移交完整的工程档案资料5套(1套原件,3套复印件,1套电子文档)给发包人,竣工(完工)图需移交原件6套(纸质竣工(完工)图5套,电子文档1套)给发包人,与档案相关的一切费用应包含在相应的投标报价中。
(15)承包人须依法与劳动用工人员签订用工合同,并提供合适的生活条件。为便于管理,施工人员宜统一着工装,按工种分色配戴安全帽。项目负责人、副经理等管理人员应挂牌上岗,专职安全员、专职质检员必须着与其他人员有明显区别的工装上岗。
(16)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廉政合同。
(17)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资金安全合同。
(18)承包人承诺不拖欠劳务工资。
(19)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编制各类预案等工作。
(20)配合工程竣工(完工)后各类审核、评审、报奖等各类工作。
(21)承担本工程所有的检验费用,承包人应在相应的投标报价中考虑。
(22)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①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与本工程无关人员的干扰,承包人应采取积极态度做好协调、劝解工作,使得工程顺利实施②施工过程中造成群众财产损失的由施工单位自行负责赔偿③承包人承担工程质量检测中制作、封样、送检、检测等全部工作,相关委托检验费用等全部由承包人承担,试验检测机构须报监理确认并报发包人同意。④对发包人提供设计图纸中缺陷,承包人应当履行提醒义务⑤施工现场内所有杂物由承包人负责清除,且达到具备施工条件并使发包人满意⑥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施工技术负责人必须认真参加每周工地例会,并上报相关资料。
4.3分包
4.3.2允许承包人分包的工程项目、工作内容与分包金额限额为:
(1)工程项目:本工程不允许分包。
(2)工作内容:/。
(3)分包金额限额:/。
4.3.10分包人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立:/。
4.5承包人项目负责人
姓名: (签约后填入) ;
身份证号: (签约后填入)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签约后填入)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签约后填入)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签约后填入) 。
4.5.1关于项目负责人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项目负责人在施工期间必须常驻现场,接受发包人和监理单位的考勤管理。每月驻现场天数不少于当月天数的90%,每天工作不少于8小时,且需满足施工现场管理要求。项目负责人离开现场一天以上(含一天),必须履行书面请假手续,不足一天须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向项目建设单位代表请假并得到批准。项目负责人请假期间,需做好工作安排,并指定专人负责。项目负责人因事请假须征得发包人或监理人书面同意。
项目负责人未请假或请假未经同意不在岗的,按缺勤处理,每缺勤一天,对承包人处以违约金3000元。项目负责人在施工期间当月累计缺勤超过(含)3天,或连续2天不在岗,视为项目负责人常态化缺位,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将承包人清退出场,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并追究违约责任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的3天内向监理人提交现场施工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报告。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对承包人项目现场管理班子主要成员(施工员、安全员)实施考核(在保证履职的情况,可兼职质检员、资料员),现场管理班子主要成员每天驻现场且每天工作不少于8小时。
管理人员离开现场,必须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出勤率按当月实际出勤天数除以当月天数计。管理人员离开现场请假必须经项目负责人、总监书面同意,向发包人书面报备。
现场管理班子主要成员未请假或请假未经同意不在岗的,按缺勤处理,每缺勤一天,处以违约金200元/人。现场管理班子主要成员在施工期间当月累计缺勤3日或连续2日不在岗,视为常态化缺位,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将承包人清退出场,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并追究违约责任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因现场管理班子主要成员不称职、不能到位或常态化缺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限期更换。如承包人未能在要求期限内整改到位的,发包人按每延迟一天,处以违约金2000元/人。
以上,项目负责人与安全员、施工员不得同时安排休息。
4.6.2承包人现场机构和人员应服从当地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安全、暂住人口等的管理,并承担与此相关的责任和费用。
4.6.3承包人的现场人员必须挂牌上岗。
4.7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补充)
4.7.7保障农民工工资
(1)承包人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承包人对本项目工程款中的农民工工资与其他工程款项实行分账管理,按照要求开设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专项用于农民工工资相关款项存储和发放。发包人每月按承包人实际完成工程量提取一定比例,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2)承包人(含分包单位)与招用的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通过相应的信息平台对农民工实行实名制管理,确保按月足额支付工资。加强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分包人的农民工工资由施工总承包人直接代发。
(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江苏省《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人社规〔2022〕4号),承包人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交存、补存、返还、监督等要求按照苏人社规〔2022〕4号文件执行。
(4)依据《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017〕16号)规定,对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或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承包人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并依规将拖欠工资“黑名单”信息通过部门门户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予以公示。
承包人将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且符合人社部规〔2017〕16号文规定相关情形的,将违法分包、转包单位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一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4.8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银行的监管。工程资金须用于本合同工程建设,发包人有权随时检查工程资金流向,若有资金使用不规范情况,发包人有权拒付工程款项,并要求追回工程款。
承包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建账核算,以便发包人进行资金监督,确保工程建设资金安全。
4.10不利物质条件
4.10.1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
4.10.3(补充)对于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应该合理预见的所有不利物质条件,视为承包人已预见其影响。承包人处理这些影响而采取的所有措施需要的一切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虽然合同中未明确指出,但在不利物质条件发生之前,监理人已经指示承包人不利物质条件可能发生,而承包人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的一切损失和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本工程的所有材料,均由承包人按设计文件及施工验收规范要求自行采购与保管,但是材料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在采购前须经发包人书面确认后方可采购,材料设备进场时要有质保书或出厂合格证;承包人、监理人应对原材料和中间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并对构配件核和设备进行抽检,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否则,所引起的一切后果与责任均由承包人负责。
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发包人不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
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2承包人应在施工图纸规定“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围”内修建临时设施,临时设施的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内,发包人配合承包人办理申请手续,但办理相关手续的费用由承包人在相应的投标报价中考虑。
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不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道路的通行权和场外设施的约定:承包人应通过自行查勘,并服从相关管理部门和单位的有关管理规定。
7.3场外交通
7.3.3(补充)本合同工程场外交通道路的通行情况、通行能力、标准、距离等均由承包人自行考察确定,并对此负责,施工过程中不得阻碍水陆交通。同时承包人应负责与当地交通管理、城管、环保及卫生等部门的协调工作,并应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8.1施工控制网
8.1.1施工控制网的约定:施工控制网由承包人负责测设,发包人应在本合同协议书签订后的7天内,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相关资料。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7天内,将施测的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报批件后的7天内批复承包人。
9.1.4发包人提供/等资料,其余资料由承包人负责收集。
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承包人应在开工后21天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生产内容目标,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为加强安全管理,发包人将根据工程实际,组织一个由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共同参与的安全生产组织机构,监督和协调工地的施工安全,承包人应予以配合。
9.2.2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9.2.3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9.2.4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9.2.5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已包含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9.2.6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2.7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9.2.8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本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9.2.9承包人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施工现场应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9.2.10承包人应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保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9.2.11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报监理人批准。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其中专家1/2人员应经发包人同意。
9.2.12承包人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9.2.13根据相关规定,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工程,由承包人编制专项方案,如按规定需经专家论证和审查的工程,由承包人组织专家论证和审查,发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参加。由此发生的费用应包含在相应的投标报价内。
9.3治安保卫
9.3.1承包人进驻现场后,应与当地公安部门联系协商,在现场联合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或项目负责人部成立警卫室,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由此发生的费用应包含在相应的投标报价内。
9.4环境保护
9.4.1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4.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4.3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居民生活、降低河流******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9.4.4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9.4.5 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
9.4.6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9.4.7本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运至建筑垃圾具备资质的处置企业处置,且不得掺杂其他垃圾,运距自行考虑,相关费用由各投标人在报价时自行考虑,竣工结算不作调整。
9.7文明工地
9.7.1本合同文明工地的约定: / 。
承包人须在开工后3天内报送详细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监理人应在2天内予以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以确定合同进度计划,应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做好年度计划、月计划、旬计划各类进度报表的编报。由于承包人编制质量、深度不能满足监理人要求而退回重新上报和重新批复,批准后的修订合同进度计划为原合同进度计划的补充文件。
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1.4.3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为:
(1)地震:发生6级以上地震,震中在工程所在地100km范围内。
(2)海啸:海浪涌高在工程所在地超过4.0米。
(3)瘟疫:当地防疫部门发布公开报告。
(4)风浪:当地气象部门报告出现8级以上大风,同时水文部门实测4.0米以上高潮
(5)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和大雪灾害:
(6)其它异常恶劣气候灾害。
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1)必须是非承包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且在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的关键线路上的,工程师才可以考虑是否受理承包人的延期申请。
(2)双方约定本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者,工期不予顺延:
1)因承包人违反规范或因工程质量不合格而进行返工、重建、修建的,工期不予顺延;
2)因承包人违反规范施工,以伪劣材料假冒合同约定的品牌、型号、质量等级,或没有按投标时报送样品进行采购供货,经监理工程师下达停工令的停工日期不得顺延;
3)承包人没有组织和协调好各相关施工队伍及分包单位进行施工而造成工期延误的;
4)承包人及分包单位未按设计要求施工,发包人要求返工的;
5)工程实施期间或完工后接受有关部门检查发现存在质量问题,需作整改的,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其整改费用和延误工期,对于由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6)因承包人原因的待料工期不予顺延。
7)延期工程项目如果不在工程施工进度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上,即使是重要工序,监理工程师也不考虑延长工程总工期。
8)其他工期不予顺延的情形。
(3)如承包人需要变更关键线路,应以监理单位和发包人书面批复为准。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若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本工程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节点竣工验收,承包人每延迟竣工一天,须按5000元/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将该企业纳入信用行为管理。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竣工验收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因承包人自身的原因,未能兑现其投标时承诺条件或工程质量较差,或其工期进度严重脱节时,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且已完成的有效工程量只按80%计量结算。
承包人未能在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内及时进场施工,承包人每延迟一天,须按2000元/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将该企业纳入信用行为管理。
上述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的20%。
工期提前的奖金约定:/。
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5)承包人承担的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
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5)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责任:由于现场非异常恶劣气候条件引起的正常停工。
12.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3)发包人承担的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
1)由于发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或社会因素引起的暂停施工。
13.1.1本工程质量要求:符合国家、省现行农业项目验收规定和水利工程相关规范、规定及规程要求的合格标准。。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地方、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要求进行施工,严禁擅自降低标准,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若承包人违反上述基本要求,一经发现,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必须3日内整改完毕。拒绝整改、整改不及时或不到位的,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5000元/次;若情节严重并经鉴定存在工程质量重大隐患的,则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0元,且承担因消除工程质量隐患而承担的维修费用,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扣减全部质量保证金且将此行为纳入信用行为管理要求。
承包人应加强各专业工种、工序施工管理,未经验收或质量检验评定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一个工种、下一道工序施工。施工单位应加强隐蔽工程施工管理,在下一道工序施工前,应通过项目法人、设计、监理单位检查验收,并绘制隐蔽工程竣工图。承包人应建立完整、可追溯的施工技术档案。
13.7质量评定
工程质量评定程序按《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范》(DB32/T2334-2013)有关规定执行,专业工程从其行业规定。
13.7.7工程质量等级为:合格。
13.8质量事故处理
13.8.4工程竣工验收时, / ******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案资料。
13.9发包人的质量管理(补充)
13.9.1发包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抽样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充分理解可能对施工作业的影响并提供方便。发包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3.9.2发包人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工程质量、材料和设备不合格的,检测检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凡进入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具有产品质量出厂合格证明或技术标准规定的进场试验报告。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对原材料和中间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并对构配件和设备等进行抽检,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14.1.5发包人提供的设备到场后由监理和承包人共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由承包人负责接收和管护工作。
14.1.6本工程实行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全部试块、试件及材料。
14.1.7为了把好工程质量关,承包人须进行全过程自检,自检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不指定具有水利检验、试验资质的机构,检验、试验的机构由承包人自行选定(承包人、监理人、发包人三家选定的检验、试验机构不得相同;发包人检测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检测原材料由承包人免费提供)。承包人须将进场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的材质原始凭证、产品合格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给发包人、监理人核验。
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15.1.1发包人提出的设计变更;
15.1.2承包人提出变更设计,必须征得发包人确认同意后方可实施;
15.1.3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等涉及到设计变更或补充的,在征得监理、发包人共同确认的书面同意的;
15.1.4未经发包人共同确认的变更、签证及调整,不作为施工、结算的依据,如承包人根据未经共同确认的变更、调整施工,由此造成的费用及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5.1.5具有完备手续的现场签证;
工程的施工以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为依据,施工过程中的设计施工图的变更,工程量的调整必须由设计单位出具正式“设计更改通知单”,经业主和监理人认可后,完成财政备案变更手续后,方能进行施工,作为工程量调整结算的依据。如随意调整变更的工作量,由施工单位自行负责。
15.1.6其他变更:
其他可能在本项目中实施的专项工程及总承包范围之外与工程紧密相关的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并且该工作在承包人的工程资质范围内,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去完成,承包人应无条件予以接受并作为本工程的变更处理,费用计算按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执行;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发包人要求的变更实施,否则按违约处理。变更需要延长工期时,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相关的规定办理;
若变更使合同工作量减少,发包人认为应予提前变更项目的工期时,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
若承包人为了便于组织施工,或为了施工安全、避免干扰等原因需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而提出的局部变更设计,除应获得发包人、监理人的批准外,还须承担由此而增加的费用。
15.1.7关于变更的事项:。
本项目为固化的工程量清单计算方式,所有施工期间发生的变更价款均待审核结算后按审核结算价支付。
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2承包人实现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
15.6暂列金额
补充:本合同工程暂列金金额按工程量清单的规定。暂列金额的使用需通过发包人批准。
15.8暂估价
15.8.1(1)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发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2)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暂估价项目供应商或分包人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变更估价原则:A投标人报价文件中有适用(或类似)变更工程的价格,则执行(或参照)原有的投标单价;B投标人报价文件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则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江苏省水利工程预算定额(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取费标准”的口径计算并进行同比率下浮[下浮率为承包人投标报价/最高投标限价的下浮比率]后结算,认质认价的材料价格不下浮。
15.9.价格调整
15.9.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式:本项目为固化的工程量清单计算方式,人工、材料和设备的价格波动不予调整。
16.1计量
16.1.2计量方法
结算的工程量应当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经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和监理人现场计量,并经审核确认的工程量。
16.2预付款。
16.2.1预付款:工程预付款总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 10%,由发包人分两次支付给承包人,第一次支付金额为该预付款总额的50%,第二次支付金额为该预付款总额的50%。第一次预付款在合同签订后21天内,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了经发包人认可的工程预付款保函,并经监理人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批准后予以支付。工程预付款保函在预付款被发包人扣回前一直有效。第二次预付款需待承包人主要设备进入工地后,其估算价值已达到本次预付款金额时,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理人核实后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发包人收到监理人出具的付款证书后14天内支付给承包人。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21天内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经发包人认可的工程预付款保函(银行)。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工程预付款由发包人从月进度付款中扣回。在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15%时开始扣款,直至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80%时全部扣清。
累计扣回的预付款金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 R—每次进度付款中累计扣回的预付款金额;
A-工程预付款总金额;
S-合同价格;
C-合同累计完成金额;
F1-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开始扣款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合同价格的比例,本合同为15%;
F2-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全部扣清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合同价格的比例,本合同为80%。
上述合同累计完成金额均指价格调整前未扣保留金的金额。
16.3工程进度付款
按工程进度拨款,施工单位必须按业主规定的时间进场.
1、工程进度完成30%时,拨付已完合格工程量价款的80%;
2、工程进度完成60%时,拨付已完合格工程量价款的80%;
3、工程进度完成90%时,拨付已完合格工程量价款的80%;
4、本工程全部完工,通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四方验收验收合格后,经工程结算审计完成并出具审定单后付至审定总价的97%;验收通过并整改完成质量缺陷后退还履约保证金;余款3%质保期满后,无任何工程质量问题结清全部工程款。
16.4质量保证金
16.4.1工程质量保证金约定:本工程双方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额为工程结算审定价的3%,在工程竣工(完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返还:保修期满2年且经业主确认无质量问题后返还。
16.5竣工(完工)结算
17.5.1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
(1)承包人应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一式 5 份。
16.6最终结清
16.6.1最终结清申请单
(1)承包人应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一式 份。
承包人应为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提供的资料:完工结算资料。
验收条件、程序和方法执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和规定。
18.1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
本工程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计算如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
19.1工程保险
对工程的保险,承包人必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投保。其费用由承包人负担。在承包人递交开工报告的同时需同时递交工程保险的复印件。
21.1承包人违约
21.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补充)
(8)承包人按合同承诺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未按时进场或未按时破土动工。
(9)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施工进度滞后控制性进度天以上。下列(工程名称)应于(日期)前完工或具备运行条件。
(10)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地停工天以上。
(11)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承包人提供了虚假资料(含招投标阶段)。
(1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突出问题。
(13)本工程最迟须于2026年3月30日前完成全部建设内容。由于中标单位延误工期,耽误送水造成农户的损失由中标单位承担。
21.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补充)
(4)承包人在签署了合同协议书之后,必须保证合同承诺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应在发包人指定的日期前到场,以保证工程顺利开工。若合同承诺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不能按时进场或未按发包人指定时间成功破土,发包人将视为承包人自动放弃本合同工程,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及违约处罚。
(5)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施工进度滞后控制性进度天以上,发包人将视为承包人自动放弃本合同工程,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及违约处罚。
(6)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承包人工地停工天以上,发包人将视为承包人自动放弃本合同工程,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及违约处罚。
(7)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承包人提供了虚假资料(含招投标阶段)的,发包人有权从工程支付款或履约担保中扣除不超过10%(建议不超过10%)签约合同价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同时发包人将承包人的弄虚作假行为上报有管辖权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相关系统。
(8)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突出问题,承包人限期整改到位,承包人和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接受相应处罚,包括罚款、限制承包人在本县域内投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等处罚措施。发包人将承包人严重违约行为上报有管辖权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相关系统。
(9)本工程最迟须于2026年3月30日前完成全部建设内容。由于中标单位延误工期,耽误送水造成农户的损失由中标单位承担。
21.4违约金的使用(新增)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承包人原因所产生的违约金,发包人将用于工程施工建设或奖励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工期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考核成绩优秀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22.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符合相关要求 。
23.1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约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法院起诉。
23.2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发包人所在地的******法院起诉。
24.1发包人按照有关要求在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位置设置高标准农田项目在建工程公示牌,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保持公示牌的安全、清晰和防涂改。
24.2发包人、承包人支持项目区农民群众参与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积极采纳合理化建议。
24.3发包人发现监理人、承包人应对隐蔽工程实行举牌验收而没有实行的行为,监理人、承包人除应按要求整改外,承包人还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元人民币1000/次。
......
第3节合同附件格式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工程项目名称),已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工程项目名称)(标段名称)的投标,并确定其为中标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8)其他合同文件。
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XX元(¥XX元)。
4.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姓名XX,身份证号:XX。
5.工程质量符合标准XX。
6.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8.承包人承诺执行监理人开工通知,计划工期为XX天。
9.本协议书一式XX份,合同双方各执XX份,其余交相关部门。
10.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盖单位公章) 承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名)(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银行: ******银行:
帐号: 帐号:
XXX年XX月XX日
(发包人):
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已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年月日递交的(工程项目名称)(标段名称)的投标文件。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XXX元(¥)XXX。
2.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无条件地在7天内予以支付。
4.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保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XX年XX月XX日
注:委托代理人签字时应附授权委托书。
甲方(发包人):
乙方(承包人):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进一步加强高标准农田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建设优质、高效、有序地进行,(以下简称“甲方”)与承担合同的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经双方协商一致,自愿签订以下廉政合同。
第一条甲、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规及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合同名称)各项规定,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诚信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严禁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四)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加强对本方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和督促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并严肃查处本方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发现重大违纪违法行为,应向执纪执法机关举报。
第二条甲方在廉政建设方面的义务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准在承包人安插亲友及介绍销售不合规定的工程材料,不得指定需购物资设备的销售单位或部门;不得违反规定干预乙方的工程项目分包;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工程款或超进度拨付工程款;严禁私设小金库。
(二)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准利用职务之便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物品等财物。
(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准在乙方报销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四)甲方工作人员不准参加乙方提供的宴请、娱乐活动;不准要求乙方提供交通工具、通讯工具、高档办公用品等。
(五)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准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配偶、子女、亲友出国(境)旅游提供方便。
(六)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准要求乙方为其配偶、子女及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安排工作或劳务;
不准违反规定从事与乙方施工项目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等经济活动。
第三条乙方在廉政建设方面义务
(一)乙方不准以任何形式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馈赠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物品等财物;
(二)乙方不准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乙方不准以任何理由邀请甲方工作人员参加对承建的施工项目有影响的宴请、及娱乐活动;不准为其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高档办公用品等。
(四)乙方不准为甲方工作人员住房装修、婚丧嫁娶、配偶、子女、亲友出国(境)旅游提供方便;不准为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及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安排工作或劳务。
(五)乙方不准违反规定将承建的施工项目分包或非法转包。
(六)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准与该工程的监理人串通,违反工程计量、资金支付、质量验评、竣工验收等有关规定和程序,损害甲方利益,影响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
第四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若违反本《廉政合同》有关规定的,对违法乱纪人员,由甲方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查处,给乙方造成的损失,按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二)乙方若违反本《廉政合同》有关规定的,对违法乱纪人员,由乙方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按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第五条督查部门
双方约定:自愿接受发包人及其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对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甲方及乙方应积极配合督查单位的检查,包括提供有关资料和财务账册,接受提出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
见。
第六条检查方式
本合同的履约情况由督查部门主持,甲方及乙方共同派员参加,检查方式为座谈、问卷调查、查看资料及财务账册或由各方约定的其他方式等。检查时间、次数、方式、检查结论和执行违约责任等由双方协商确定,如无法达成一致的,由督查单位依据事实裁定。
第七条本合同有效期为工程开工之日起至该合同段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第八条本合同一式捌份,甲方及乙方各执两份,送交有关督查部门贰份。
甲方:(盖单位公章)乙方:(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
日期:XX年XX月XX日日期:XX年XX月XX日
发包人:
承包人:
为贯彻落实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资金财务管理,提高资金效益,保障资金安全,确保高标准农田工程建设“四个安全”,(以下简称“发包人”)与(以下简称“承包人”)协商一致,自愿签订以下资金安全合同。
第一条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执行高标准农田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原则(即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专款专用、效益原则)等规定。
(二)严格执行合同各项规定,自觉按合同办事,按照合同条款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及时支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和保留金等。
(三)发包人应按照公开、公正、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工程建设管理制度,审核承包人申报的经济合同结算,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
(四)发包人不为承包人指定分包或指定原材料供应商(招标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发包人“负责对工程质量、进度、资金等进行管理、检查和监督”,加强对材料或设备供货厂商合同专项资金安全的监督。
(六)发现承包人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资金安全的行为,及时提醒和督促承包人纠正,必要时停止资金支付,并向双方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及监督部门通报。
第二条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承包人从发包人取得的资金必须用于承接的,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银行汇票、本票、支票不得转让给其他单位。施工进度款和工程预付款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转入后方公司。
(三)承包人保证不外借、挪用、转移专项资金;不得通过权益转让、抵押、质押、担保等任何其他方式使用专项资金,确保资金安全。
(四)承包人专项资金支出的各项费用必须真实、合理并依据充分。费用支出要严格按内部相互制约的审批流程操作,报销凭证要合法合理。严禁使用虚假凭证、发票,严禁报假账。
******银行转账,不得以大额现金支付。
(六)承包人施工过程中如使用农民工的,要保证不拖欠农民工工资。如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举报并经查实的,发包人有权从工程款中暂扣部分进度款作为农民工工资保证
金,待弄清原因、分清责任、承包人支付完农民工工资后返还。
(七)承包人不得违法转包和违规分包工程项目(招标文件中指定分包除外),否则发包人有权停止支付工程款。
(八)承包人资金收支使用情况接受发包人其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的监督,承包人要主动积极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账册和凭证。
第三条违约责任
(一)发包人若违反本《资金安全合同》有关规定的,对违纪人员,由发包人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查处,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赔偿,构成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承包人若违反本《资金安全合同》有关规定的,将按信用考核管理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并将有关不良行为记录到企业信用档案。对违纪人员,由承包人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查处,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赔偿。构成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都应履行保密责任,不得将业务支出具体情况透露给本合同双方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否则受害方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条本合同有效期为工程合同签字之日起至该合同段工程项目竣工(完工)验收后止。
第五条督查单位
双方约定:双方各自在接受本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同时,自愿接受各级主管部门和合同约定的督查单位对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应积极配合督查单位的检查,包括提供有关资料和财务账册,接受提出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第六条本合同一式捌份,发包方执贰份,承包方执贰份,送交督查单位壹份,其余交相关部门。
发包人:(盖章) | 承包人:(盖章) |
法定代表人:(签名) | 法定代表人:(签名) |
或授权代理人:(签名) | 或授权代理人:(签名) |
单位地址: | 单位地址: |
联系电话: | 联系电话: |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在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具体如下:
一、甲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需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协调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4.组织对乙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网络、汇总重要危险源、监督乙方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二、乙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接受甲方和监理工程师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网络。承包人的法人代表是工程的安全生产负责人,对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项目负责人是工程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专职安全员和安全员是工程现场的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具体负责。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配备专职安全员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乙方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人员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违规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乙方必须具有省部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按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程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机动车驾驶、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焊接等特殊工程的人员须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发现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负责人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加强施工中交通运输安全管理,各种运输机械等需划定运输路线行驶。
******消防设施,所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8.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9.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应具备有效的安检合格证明,并经安全员签名同意后方可使用,施工期间应定期检查,保证其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10.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1.建立主要危险源备案制度,要明确潜在隐患、防范措施和落实责任人。
12.乙方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三、违约责任
如因甲方或乙方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均分别报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副本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份,副本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和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甲方:(盖单位公章) | 乙方:(盖单位公章)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 |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 |
单位地址: | 单位地址: |
联系电话: | 联系电话: |
日期:XX年XX月XX日 |
为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以(投标人全称)法定代表人的资格,郑重承诺:本企业如果中标该项目,需要使用农民工时,将保证做到以下:
1.按照《劳动法》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相关规定,雇佣和使用农民工时,工资将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
2.我公司分包单位雇佣农民工的,将要求分包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并负责督促其按照合同规定及时结付农民工工资。如因我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与分包单位结清工程款,致使后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将由我公司先行垫付欠款。本公司对分包单位清偿欠农民工工资负总责。
3、如果发生违反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造成农民工上访,本公司愿意接受业主依照有关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
4、我方将保障农民工的权益,不拖欠农民工工资,并在工程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户,按月发放工资,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的标准参照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严格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苏政办发[2016]85号文、人社厅发[2017]80号文、苏人社发[2018]199号及苏人社规【2022】4号规定执行。,在本工程合同签订之前必须执行。若我方拖欠农民工工资,你方有权在进度款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扣除相应款项,用于直接支付农民工工资。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名)
XX年XX月XX日
发包人:XX
承包人:XX
为保证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商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具体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双方约定如下:全部工程范围。
二、工程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的项目,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证金内扣除。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合理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工程质量保修费用工程质量保修费用及相关损害责任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四、工程质量保证金发包人、承包人约定本工程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为审核结算价的3%。
五、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支付发包人在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14天内将剩余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
六、其他发包人承包人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无。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
发包人:(盖单位公章)承包人:(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签名)其委托代理人:(签名)
日期:XX年XX月XX日
1.不围标串标;
2.严格执行廉政规定,不对项目管理人员行贿或变相行贿,送物送卡或宴请;
3.严格按投标文件确定的项目负责人承担现场施工管理,不随意变更项目负责人;
4.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不偷工减料,不使用不合格材料,保证工程质量;
5.严格执行项目计划,不与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串通变更设计和计划;
6.不转包分包或售卖中标工程;
7.自觉履行工序报验规范、合格后进入下道工序,不未报先建;
8.对检查、督查、审核、验收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9.严格执行施工计划安排,确保按照投标文件明确的时限完成施工内容;
10.完成后期服务,对保修期内发生的工程缺陷及时修复;
11.强化安全意识,严格安全防护,不发生安全事故;
12.做好施工资料收集和整理;
13.及时提供竣工送审资料;
14.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
15.有违以上承诺,愿意接受相应处罚。
承诺单位:XXX
时间:XXX
附件九:江苏省农田建设项目工程建设项目从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从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兹授权我单位(姓名)担任工程项目负责人,对该工程项目的(施工)工作实施组织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履行职责,并依法对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终身责任。
本授权书自授权之日起生效。
被授权人基本情况 | |||
姓名 | 身份证号 | ||
注册执业资格 | 注册执业证号 | ||
职称 | 专业 | ||
被授权人签字: |
授权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
授权日期:XX年XX月XX日
项目负责人:XX
身份证号:XX
执业资格证号:XX
联系方式:XX
本人承诺:在XXXX工程建设过程中认真履行下列职责,并承担相应终身质量责任。
1、在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承揽工程后依法签订承包合同,在领取开工令后,方进行施工。
2、严格按投标文件所承诺的配备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尽责,变更人员的须按照程序报监理、建设单位同意后方可变更,并到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3、严格按照施工规范、设计文件、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精心组织施工,不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偷工减料。对施工中采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严格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验,并有书面记录,签字齐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均不使用于工程。
5、严格执行质量检查验收制度,严格工序管理。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及时通知建设或监理单位检查验收。分项、分部、竣工验收均符合要求。
6、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保修书中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将严格依法依规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7、确保本工程资料收集真实、准确完整,签章手续齐全,工程完工验收后及时整理移交建设单位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1 一般规定
1.1 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编制。
1.2 工程量清单应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善性由招标人负责。
1.3 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工程量清单格式中所有要求盖章、签字的地方,必须由规定的单位和人员盖章、签字(其中法定代表人也可由其授权委托的代理人签字、盖章),
1.4 投标金额(价格)均应以人民币表示。
1.5 工程量清单及其计价格式中的任何内容不得随意删除或涂改。
1.6 工程量清单中各项目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以及《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1-2007)的规定。
1.7 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除另有规定外,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根据招标设计图纸,按《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计算规则计算,是用于投标报价的估算工程量,不作为最终结算工程量。最终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并符合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按《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计算规则等规定,根据施工图纸计算的有效工程量。
1.8 工程价款的支付遵循合同条款的约定。
2、混凝土工程的模板制作安装、拆除等费用均含在混凝土单价中,不单独计量;
3、招标人不提供任何材料及设备;
4、招标文件清单中描述的规格型号及材质如与招标图不一致以招标图为准,在组织实施施工时,以施工图为准。
5、其他相关措施项目含但不限于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工程费、交通工程费、设备安拆费等所有有费用除另有规定外,均应摊入相应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内,不单独列项计量。
6、2025年度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口盐场高标准农田新建项目(财政补助)施工分组限价汇总表
2025年度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口盐场高标准农田新建项目(财政补助)施工 分组限价汇总表 | |||||
合同编号:LYGQKYC-2025-GBZNT-SG | |||||
工程名称:2025年度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口盐场高标准农田新建项目(财政补助)施工 | |||||
序号 | 分类工程编码 | 工程项目名称 | 下限价=合价分组限价*90% | 合价金额(元) | 上限价=合价分组限价*110% |
一 | 建筑工程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 | ||||
1 | 50 | 2025年度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口盐场高标准农田新建项目(财政补助)施工 | |||
1.1 | 5001 | 斗渠1 改造(桩号0+000~0+190) | 81914.15 | 91015.72 | 100117.29 |
1.2 | 5001 | 斗渠1 改造(桩号0+190~0+590) | 172742.36 | 191935.96 | 211129.56 |
1.3 | 5001 | 斗渠1 改造(桩号0+590~1+200) | 264367.08 | 293741.20 | 323115.32 |
1.4 | 5001 | 斗渠1 改造(桩号1+200~1+1770) | 239112.51 | 265680.57 | 292248.63 |
1.5 | 5001 | 斗渠2 改造(桩号0+000~0+320) | 135586.55 | 150651.72 | 165716.89 |
1.6 | 5001 | 斗渠2 改造(桩号0+320~0+630) | 132987.46 | 147763.84 | 162540.22 |
1.7 | 5001 | 斗渠2 改造(桩号0+630~0+960) | 137461.45 | 152734.94 | 168008.43 |
1.8 | 5001 | 斗渠2 改造(桩号0+960~1+145) | 76627.67 | 85141.85 | 93656.04 |
1.9 | 5001 | 斗渠2 改造(桩号1+145~1+560) | 172253.31 | 191392.57 | 210531.83 |
1.10 | 5001 | 斗渠3 拆建(0.13 km) | 256381.93 | 284868.81 | 313355.69 |
1.11 | 5001 | 农渠1 新建(0.9km) | 430980.39 | 478867.10 | 526753.81 |
1.12 | 5001 | 农渠2 拆建 (5.95km) | ******.61 | ******.34 | ******.07 |
1.13 | 5001 | 渠桥 新建 (8座) | 54101.64 | 60112.93 | 66124.22 |
1.14 | 5001 | 分水闸1 拆建(27座) | 152880.13 | 169866.81 | 186853.49 |
1.15 | 5001 | 分水闸2 拆建(26座) | 265999.64 | 295555.16 | 325110.68 |
1.16 | 5001 | 涵洞 ?100cm×6m(带墙)新建(8座) | 182477.32 | 202752.58 | 223027.84 |
1.17 | 5001 | 放水口1 ?20cm×1m 新建 (72座) | 12864.10 | 14293.44 | 15722.78 |
1.18 | 5001 | 放水口2 ?20cm×5m(过砼道路)新建(62座) | 42582.65 | 47314.06 | 52045.47 |
1.19 | 5001 | 放水口3 ?20cm×5m(过土路)新建(10座) | 11972.66 | 13302.95 | 14633.25 |
1.20 | 5001 | 机耕路 B=3.0m,H=18cm,现状无路基 新建(1.14km) | 448596.40 | 498440.44 | 道路部分只能下浮不能上浮,超出限价不予计量 |
1.21 | 5001 | 生产路 B=2.5m,H=18cm,现状无路基 新建(8.78km) | ******.10 | ******.22 | |
1.22 | 5001 | 会车平台 H=18cm,C30砼,共3处,每处面积36.0m2,无路基 新建(108m2) | 14049.87 | 15610.97 | |
1.23 | 5001 | 道路交汇 H=18cm,C30砼,共6处,每处面积10.72m2,无路基 新建(64m2) | 8325.86 | 9250.95 | |
1.24 | 5001 | 公示牌 新建(1座) | 1689.85 | 1877.61 | 2065.37 |
二 | 设备采购和安装工程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 | ||||
三 | 措施项目 | / | 24967.20 | / | |
四 | 其他项目 | ||||
五 | 零星工作项目 | ||||
合计 | ******.94 |
2.1 组成
表1-1 总说明
表1-2 建筑工程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
表1-3 设备采购和安装工程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
表1-4 措施项目清单
表1-5 其他项目清单
表1-6 零星工作项目清单
表1-7 招标人供应材料价格表
表1-8 招标人提供施工设备表
表1-9 招标人提供施工设施表
2.2 填写说明
2.2.1 表1-3设备采购和安装工程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中,若招标人供应设备到安装现场由投标人负责安装的设备,或由投标人负责采购设备、对招标人供应的设备进行转运时,应在备注栏中说明。
2.2.2 表1-4措施项目清单中,应根据招标工程的具体情况,参照表中项目列项和补充,需要投标人提供措施项目报价分解表的,应在备注中说明。
2.2.3 表1-5其他项目清单中,暂列预留金一项,可根据招标工程情况进行补充,并在备注中说明计价方法。
2.2.4 表1-6零星工作项目清单,若有零星工作,招标人需列暂定数量。
3.1 组成
投标总价
表2-1 工程项目总价表
表2-2 建筑工程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表2-3 设备采购和安装工程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表2-4 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
表2-5 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
表2-6 零星工作项目计价表
表2-7 措施项目报价分解表
表2-8 建筑工程单价汇总表
表2-9 设备采购和安装工程单价汇总表
表2-10 建筑工程单价费(税)率汇总表
表2-11 设备采购和安装工程单价费(税)率汇总表
表2-12 投标人生产混凝土(砂浆)配合比材料费表
表2-13 招标人供应材料价格汇总表
表2-14 招标人提供施工机械台时(班)费汇总表
表2-15 投标人自行采购主要材料及水、电等预算价格汇总表
表2-16 投标人自备施工机械台时(班)费汇总表
表2-17总价项目分类分项工程分解表
表2-18 建筑工程单价计算表
表2-19 设备采购和安装工程单价计算表
表2-20 人工费单价汇总表
3.2 填写说明
3.2.1 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图纸及《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一起阅读、理解和使用。
3.2.2 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随意增加、删除或涂改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的任何内容。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的单价、合价,投标人均应填写;未填写的单价和合价,视为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单价和合价中。
3.2.3 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单价是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质量合格的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直接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和季节、夜间等原因增加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等,并考虑到风险因素。投标人应根据工程单价组成内容,按招标文件和《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附录A和附录B中的“主要工作内容”确定工程单价。除另有规定外,对有效工程量以外的超挖、超填工程量,施工附加量,加工、运输损耗量等,所消耗的人工、材料和机械费用,均应摊入相应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内。
3.2.4 投标总价应按表2-1工程项目总价表合计金额填写。
3.2.5 表2-1工程项目总价表中,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按分类工程汇总,并按表2-2、表2-3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相应分类工程项目合计金额填写。
3.2.6 表2-2、表2-3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的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数量和主要技术条款编码,按招标人工程量清单格式中表1-2、表1-3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表中的相应内容填写,并填写相应项目的单价、合价和合计,其中单价应与表2-8、表2-9单价汇总表一致。
表2-3设备采购和安装工程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中,若招标人供应设备到安装现场,由投标人负责安装的设备,相应工程清单的设备单价和设备合价栏以“×”标示。
3.2.7 表2-4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中的序号、项目名称,按招标人工程量清单格式中表1-4措施项目清单中的相应内容填写,并填写相应的金额和合计,同时按招标人要求,提供表2-7措施项目报价分解表。
3.2.8 表2-5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中的序号、项目名称,按招标人工程量清单格式中表1-5其他项目清单中的相应内容填写,并填写相应的金额和合计。
3.2.9 表2-6零星工作项目计价表中的序号、人工、材料、机械的名称、型号规格、计量单位及暂定数量,按招标人工程量清单格式中表1-6零星工作项目清单中的相应内容填写,并填写相应项目单价、合价和合计。
3.2.10 表2-7 措施项目分解表,根据招标人要求提供所需项目分解表,表式可根据需要进行相应调整、补充。
3.2.11 表2-8、表2-9工程单价汇总表,填写表2-18、表2-19的工程单价计算表中的计量单位单价。若招标人供应设备到安装现场,由投标人负责安装的设备,表2-9设备采购和安装工程单价汇总表中设备单价栏以“×”标示。
3.2.12 表2-10、表2-11工程单价费(税)率汇总表,按表2-18、表2-19工程单价计算表中的相应内容、费(税)率填写。
3.2.13 表2-12投标人生产混凝土(砂浆)配合比材料费表,按表中工程部位、混凝土(砂浆)强度等级、水泥强度等级、级配、碎石最大粒径、相应材料预算材料量和单价填写,填写的单价必须与表2-18、表2-19工程单价计算表中采用的相应混凝土(砂浆)的单价一致。
3.2.14 表2-13招标人供应材料价格汇总表中的序号、材料名称、型号规格、计量单位和供应价,按招标人工程量清单格式中表1-7招标人提供材料价格表中相应内容填写,并填写经分析计算后的相应材料预算价格,填写的预算价必须与表2-18、表2-19工程单价计算表中采用的相应材料预算价一致(若招标人提供)。
3.2.15 表2-14招标人提供施工机械台时(班)费汇总表中的序号、机械名称、型号规格和招标人收取的台时(班)折旧费,按招标人工程量清单格式中表1-8招标人提供施工设备表中相应内容填写,并填写经分析计算后的施工机械台时(班)费用合计金额,填写的合计金额必须与表2-18、表2-19工程单价计算表中相应的施工机械台时(班)费单价一致(若招标人提供)。
3.2.16 表2-15投标人自行采购主要材料及水、电等预算价格汇总表,按表中的序号、材料名称、型号规格、计量单位和预算价填写,填写的预算价必须与表2-18、表2-19工程单价计算表中采用的相应材料预算价一致。
3.2.17 表2-16投标人自备施工机械台时(班)费汇总表,按表中的序号、机械名称、型号规格、第一类费用、第二类费用及第三类费用填写,填写的台时(班)费合计金额必须与表2-18、表2-19工程单价计算表中相应的施工机械台时(班)费单价一致。
3.2.18 表2-17总价项目分类分项工程分解表,投标人应参照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式编制总价项目分类分项工程分解表,每个总价项目分类分项工程一份。
3.2.19 表2-18、表2-19单价计算表,按表中的工作内容、序号、名称、型号规格、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合价填写。投标报价采用预算价(到工价)计算直接工程费时,工程单价计算表中不列工料机差价调整。
3.2.20 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金额小于投标总标价万分之五及以下的工程项目,投标人可不编报工程单价计算表。
3.2.21 采用其他行业专业定额报价时可参照使用本规定表式,计算单价时可参照其他行业专业定额配套的取费、人工单价、机械台时(班)费用等标准。
2.1投标报价应是招标文件所确定的招标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全费用单价)。其应包括进退场、一般临时工程、措施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施工设备、材料、模板、运输、劳务、管理、安装、检测、考察、维护、利润、税款、场地费、代理费及合同包括的开发标志标牌等所需的全部费用,所有风险、义务和责任等。
2.1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工程量清单中有标价的单价和总额价均已包括了为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劳务、材料、机械、质检(自检)、安装、缺陷修复、管理、税费、利润等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
2.3 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其费用视为己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承包人必须按监理人指令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未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但不能得到结算与支付。
2.4 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全部费用应认为已被计入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所列各子目之中,未列子目不予计量的工作,其费用应视为已分摊在本合同工程的有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之中。
2.5承包人用于本合同工程的各类装备的提供、运输、维护、拆卸、拼装等支付的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单价与总额价之中。
2.6 工程量清单中各项金额均以人民币(元)结算。
2.7 暂列金额(不含计日工总额)的数量及拟用子目的说明:预备金为不可竞争费用。
2.8投标人应按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项目填报单价和合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每一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投标人未填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项目,在实施后,招标人将不予以支付,并视作该项费用已包括在其它有价款的单价或合价内。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与工程实际完成工程量不完全吻合或由于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减,综合单价均不予调整。
工程量清单(另附详见电子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
第二卷
招标图纸(见附件)
第7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引用《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2009年版)
《江苏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连云港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及行业最新规定
2025年度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口盐场高标准农田新建项目(财政补助)建设面积0.37万亩,项目区位于青口盐场大新农场二分场,项目区四至范围为:项目区北至大新排淡河,南临范河,西至大新排淡河,东至场区内部河道一支河。计划安排实施的主要内容为: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等工程。
连云港市气候属暖温带湿润季风气候,日照充足,雨热同季,四季分明,全年平均气温13.8℃,平均无霜期225天,年平均日照2394小时,平均蒸发量1119.5mm。由于县境靠近海洋,湿度较大,年平均相对湿度70%,其中7月份最大为85%,3月份最小为65%。据东海站统计,多年平均降水量约为886mm,最多年1345.9mm(1960年),最少年仅514.6mm(1978年)。日最大降水量216.5mm,发生在1997年8月19日。受季风影响,降水量年际分配不均,冬季雨水较少,夏季雨水集中,7-9月份降雨量一般占全年降雨量的70%-80%,降水年际变化达831.3mm,相对变率19%。多年平均降水日数为90.4天。多年平均径流深为256.1mm。
1.3对外交通条件
交通较为便利,可由水陆路进入施工场地。
本工程项目见工程量清单。
⑴用于本合同工程项目施工的工程建筑物结构布置图等施工图纸,应在该项目工程建筑物施工前7天提供给承包人。
⑵用于工程施工的配筋及细部设计图等施工图纸,应在该部位施工前14天提供给承包人。
⑴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按上述第1.6.1.1条提供的图纸和文件后,应进行详细阅读和检查,若发现错误和表达不清楚时,应在收到图纸和文件后的14天内书面通知监理人。若监理人确认需要作了修改或补充时,亦应在接件后14天内将修改和补充后的图纸和文件提供给承包人。
⑵监理人发出施工图纸后,需要对某些工程设计进行局部修改和补充时,应在该部位开始施工7天前及时签发设计修改图,其中涉及变更的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的规定办理,对不属于变更范畴的设计修改,承包人不得要求增加额外付款。
⑶由于受发包人提供的永久设备供货或其它不可预见因素的影响,发包人无法按预定计划提供施工图纸时,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研究临时措施,适当调整部分工程的施工进度,其增加的费用或造成的工期延误,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的规定办理。
监理人应向承包人提供4份各类施工图纸(包括设计修改图)。承包人可根据施工需要向监理人提出增加图纸的份数,并为此支付费用。监理人发出的图纸均应盖有现场监理机构的公章,无监理人盖章的图纸,均为无效图纸。
承包人应在签署协议书后14天内将承包人项目经理签署的承包人图纸和文件的提交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该提交计划后14天内批复承包人。提交计划应说明图纸文件名称和提交时间,图纸和文件提交计划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本章第1.6.2.2第~第1.6.2.5条规定的各项提交时间,以及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的规定由承包人负责的施工图纸和本技术条款各章规定应由承包人负责的施工图纸和文件。
承包人提供给监理人的所有图纸、文件、影像资料等费用,均应包括在承包人的各项目报价中。
⑴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规定由承包人负责设计的工程项目,应按监理人指示,在该工程项目开始施工前7天,由承包人提交该项目的结构总图、设计依据、计算和试验成果以及监理人认为需要提交审查的其它图纸和文件,报送监理人审批。
⑵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规定,由发包人负责设计的工程项目,应由监理人按本章第1.6.1条的规定提供施工图纸给承包人,承包人则应按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绘制细部设计图、浇筑图、车间加工图和安装图等施工图纸,承包人的上述施工图纸以及按本技术条款其它各章规定由承包人提交的图纸和文件,均应在每项工程开始施工或制造安装7天报送监理人审批。
⑶若承包人根据其施工的需要,要求对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作局部修改时,须经监理人批准。
⑴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7天内,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的规定,采用关键线路网络图编制本工程施工总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签收后7天内批复承包人。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是控制本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
⑵承包人编制的施工总进度应满足合同《专用合同条款》关于工程开工日及全部工程、单位工程和部分完工日期的规定。
⑴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7天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签收后7天内批复承包人。
⑵承包人提交的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应包括施工总平面布置图、主要剖面图和设计说明书,上述设计文件应详细表述本章第1.11节所列全部临时设施的平面位置和占地范围,其占地范围不得超过发包人征地规定的界限。
⑶承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做好防汛安全和环境保护规划,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临时设施周围的环境。
承包人应按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安排,在临时设施开始施工前7天,将本章第1.11节所列的临时设施的设计文件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每项设计文件签收后7天内批复承包人。
⑴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14天内,按本合同规定的内容提交主要工程建筑物的施工方法和措施。
⑵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监理人指示,提交单位工程的施工方法和措施,报送监理人审批。单位工程施工方法和措施的内容包括施工布置;施工工艺;施工程序;主要施工材料、设备和劳动力;质量检验和安全保证措施;施工进度计划等。
⑴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凡须经监理人审批的图纸和文件,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各项图纸和文件后7天内批复承包人,逾期不批复,则视为已经监理人批准。其审批意见包括:
1)同意按此执行;或2)按修改意见执行;或3)修改后重新递交;或4)不予批准。
⑵凡标有“按修改意见执行”或“修改后重新递交”的图纸和文件,应由承包人在收到批复件后7天内作出相应修改,并重新提交临理人批复。所有修改都应在修改的图纸的图纸和文件上标明编号、日期以及说明修改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应在图纸的标题附近留有一块空白框供监理人批注及建立档案编目用。
⑶凡合同规定须经监理人批准的图纸和文件,必须由承包人项目经理签署。
本合同工程发包人不提供工程设备。
⑴材料采购计划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和本技术条款的要求制订材料采购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对有季节性要求的产品,需规定采购的具体期限。若施工过程中发生变更或需要修订合同进度时,则应相应调整材料的采购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⑵材料交货验收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规定进行检查和验收,其材料交货验收的内容包括:
1)查验证件。承包人应按供货合同的要求查验每批材料的发货单、计量单、装箱单、材料合格证书、化验单、图纸或其它有关证件,并应将这些证件的复印件提交监理人。
2)抽样检验: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和本技术条款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材料抽样检验,并将检查结果报送监理人。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按本同合《通用合同条款》的规定进行随机抽样检验。
3)承包人应对每批材料是否合格作出鉴定,并将鉴定意见书提交监理人复查。
4)材料验收:经鉴定合格的材料方能验收入库,承包人应派专人负责核对材料品名、规格、数量、包装以及封记的完整性,并作好记录。
5)不合格材料的处理
严禁将不合格的材料运往现场,经监理人查库发现的不合格材料,应禁止使用。承包人违约使用了不合格材料,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的规定处理。
⑷材料的代用
承包人申请代用材料,应提供代用材料的技术标准、质量证明书和试验报告。只有在证明其材料不降低工程质量和不影响施工进度的前提下,经监理人批准后,才能采用代用材料。采用代用材料而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自已负责。
⑴按合同规定由承包人负责采购和安装的工程设备,应根据施工进度的安排以及合同《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项目内容和本技术条款规定的技术要求,提出工程设备的订货清单,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收到订货清单后的7天内批复承包人。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需向监理人提供生产厂家的有关资料。
⑵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工程设备订货单办理订货,并应将订货协议副本提交监理人。承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承担工程设备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的全部责任。
⑴承包人应在协议书签订后7天内提交一份为完成本合同各项工作所需要的施工设备清单,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施工设备清单后的7天内批复承包人。
⑵承包人报送的施工设备清单的内容应包括:
1)设备的生产厂家、品名、型号、规格、主要性能、数量和预计进场时间;
2)新购置主要设备订货协议的复印件;
3)旧施工设备的购置时间、残值、运行和检修记录以及维修保养证书等;
4)租赁设备的购置时间、租赁期限、租赁价格、运行检修记录以及维修保养证书等。
⑶承包人配置的旧施工设备(包括租赁的旧设备),应由监理人进行检查,并经试运行,确认其符合技术要求后方可使用。监理人有权向承包人索取必要的设备订货及租赁设备资料和有关图纸。
⑷不论承包人采用何种方式取得的施工设备,都应对施工设备运输和使用过程中造成的损失和损坏负全部责任,监理人一旦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时,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规定进行更换。
⑸施工设备的保险由承包人办理,保险单副本应提交监理人。
承包人应在每个月开始前的5天内向监理人提供季、月进度计划,其内容和要求包括:
⑴按合同进度计划,列出计划完成月工程量及其施工面貌、材料用量和劳动力安排;
⑵列出该月所需施工机具、设备、材料数量和需要采购的计划;
⑶提出该月发包人应提供的施工图纸目录等;
⑷列出该月施工的各项项目的试验检验和验收计划,并说明工程试验和验收应完成的各项准备工作。
承包人应在每月底按批准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月进度实施报告,其内容包括:
(1)月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
(2)月完成的工程面貌简图;
(3)材料实际进货、消耗和库存量;
(4)现场施工设备的投运数量和运行状况;
(5)工程设备到货情况;
(6)劳动力数量(本月及预计未来三个月劳动力的数量);
(7)当前影响施工进度计划的因素和采取的改时措施;
(8)进度计划调整及其说明;
(9)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纪录以及处理结果;
(10)安全事故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1.9.3进度会议
⑴监理人应在每周的某一日和每月末定期召开周、月进度会议,检查承包人的合同进度计划执行情况和工程质量状况,协调解决工程施工中发生的工程变更、质量缺陷处理、支付结算等问题以及与其他承包人的相互干扰和矛盾。
⑵承包人应在周、月进度会议上按规定的格式提交周、月进度报表的内容包括:
1)上周(或上月)之前合同进度计划要求和实际完成的累计工程量统计;
2)本周(或本月)实际完成工程量统计;
3)下周(或下月)计划完成的工程量;
4)工程质量情况;
5)要求监理人协调解决的主要问题。
1.9.4进度计划的调整和修订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不论何种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均应及时作调整,并在月进度报告中提出调整后的进度计划及其说明。若进度计划的调整需要修改关键线路或改变关键工程的完工日期时,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的规定,提交修订的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10.1承包人的质量自检
⑴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的规定,建立完善质量管理体制,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质量检查职责。承包人应赋予质检人员对工程使用材料和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过程进行全面质量检查和随机抽样检验的权力。当发现工程质量不合格时,承包人质检人员应有责任及时纠正。
⑵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的规定,详细作好质量检查记录,编写质量检查报表,承包人应定期向监理人提交质量自检报告。
⑶承包人应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主要建立以项目经理部、各施工点、施工作业队、作业班组四级质量检验体系和建立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的施工质量责任人体系。项目经理部、施工作业队配备具有相当专业知识和较丰富的施工经验的人员为专职质检员,作业班组应有兼职质检员。各级施工质量责任人,应是对本级施工负有直接责任的负责人。选派有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对工程各施工环节和完工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监督。承包人的监督人员应及时向监理人报告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供必要的资料,并保证检测成果的真实性,严禁伪造或任意舍弃成果,质量检测记录应妥善保存,防止丢失,严禁涂改或自行销毁。
⑷单元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认真检查检测,符合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标准,报请监理人核查和复验。
1.10.2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⑴监理人有权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的规定,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项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
⑵监理人检验工程材料的性能指标和检查工程质量时,有权要求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数量,提供试验用的材料样品和现场钻取试件,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为质量检查进行需补充的试验检验工作。检查和检验的时间、地点和费用,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规定办理。
⑶监理人为检查工程设备质量需要检测设备性能,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予提供测试设备,并协助监理人进行测试工作。
⑷监理人为检查检验工程和工程设备质量的需要,可要求承包人提供材料质量证明书和设备出厂合格证、材料试验和设备检测成果、施工和安装记录、质量自检报表等作为工程和工程设备验收的依据。
1.11.1施工交通
承包人修建道路不应危害邻近道路两侧的农田和农舍,维护好道路两侧的开挖和填筑边坡。
1.11.2施工供电
⑴本工程施工用电由承包人根据各施工点情况,自行确定引用或自发电。
⑵承包人负责到供电部门办理施工用电手续,交纳电费,承担设备购置安装、运行、管理、维护等一切费用。
⑶承包人在施工期应负责现有供电、通讯等设施免遭破坏,若现有供电、通讯设施影响施工,承包人应采取临时措施,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应自行考虑。
1.11.3施工供水
本工程生产、生活用水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1.11.4施工照明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其工程所有施工作业区、办公区、生活区(包括监理人)以及道路的施工区照明和照明设施。
1.11.5施工排水
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负责全部工程施工期间的降、排水工程,包括积水、地表水、基坑渗水排除等。
1.11.6施工通信
⑴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前与当地邮电部门协商解决通向施工现场的通信线路和现场的邮电服务设施,由承包人与邮电部门签订协议,并与发包人、监理人建立电子邮件收发联系。
⑵承包人应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施工现场的内部通信服务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使用承包人的内部通信设施。其他承包人需要使用内部通信设施时,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规定办理。
1.11.7砂石料堆放
⑴承包人应负责采购本合同工程施工所需的全部砂石料。
⑵砂石料的的供应应满足施工总进度计划对各种砂石料的高峰用量要求。
⑶承包人采购的各种砂石料应满足本合同施工图纸的要求和符合各专项技术条款规定的质量标准,并保证规格、质量均衡。
承包人应按批准的施工总布置规划进行砂石料的堆放,并应做好场地排水、防汛保护和防止污染环境等措施。
1.11.8混凝土生产系统
⑴承包人应负责混凝土生产系统的设计和施工,包括混凝土骨料储存、拌和、运输以及材料、设备和设施的采购、安装、调试、运行管理和维修等。
⑵混凝土生产必须满足混凝土的质量、品种、出机口温度和浇筑强度等级要求。
1.11.9施工机械修配和加工车间
⑴承包人应按永久工程建筑物的施工要求设施工机械修配和加工车间,包括:
1)机械修配车间;
2)预制混凝土构件加工场;
3)钢筋加工场;
4)木材加工场;
5)钢结构加工厂(包括预装配场地)。
⑵承包人应负责上述加工场(厂)的设计、施工及其各项设备和设施的采购、安装、调试、运行管理和维修。
1.11.10仓库和堆料场
⑴承包人应负责本工程施工所需的各项材料、设备仓库的设计、修建、管理和维护。
⑵储存没油料等特殊材料仓库应严格按监理人批准的地点进行布置和修建,并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规程的规定。
⑶各种露天堆放的砂石骨料、土料、弃渣料及其它材料应按施工总布置规划的场地进行布置设计,材料分区堆放,场地周置及场地内应做防汛、排水等保护措施以防止冲刷和水土流失。施工现场应保持工完场清。
1.11.11临时房屋建筑和公用设施
⑴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负责设计和修建其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房屋建筑和公用设施,其内容包括:
1)承包人办公、宿舍、食堂和公共卫生等房屋建筑及设施;
2)文化娱乐和体育场地及设施;
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其拟定的全部临时房屋设施和公用设施的详细布置及说明书,应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的指示,负责上述临时房屋和公用设施的设备和设施的采购、安装、合理和维护。
1.12.1承包人的安全保护责任
⑴承包人必须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规定履行其安全保护职责。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14天内编制一份工程施工安全措施文件报送监理人审批,其内容包括安全机构的设备、专职人员的配备以及防火、防毒、防噪场、防汛、救护、警报、治安等安全措施。
⑵承包人应加强对职工进行施工安全教育,应按本节第1.12.1条的规定编印安全防护手册发给全体职工。工人上岗前应进行安全操作的考试和考核。合格者才准上岗。
⑶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家颁布的有关安全规程。若承包人责任区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承包人应立即通报发包人,并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事故情况的书面报告。
⑷承包人应加强对危险作业的安全检查,建立专门检查机构,配备专职的安检人员。
⑸承包人应加强工区内社会综合治理,严禁发生打架、斗殴事件和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
1.12.2劳动保护
承包人应按照国家劳动保护法的规定,定期发给在现场施工的工作人员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水鞋、雨衣、手灯、防护面具和安全带等。承包人还应按照劳动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发给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劳动保护津贴和营养补助。
1.12.3照明安全
⑴承包人应在施工作业区、施工道路、临时设施、办公区和生活区设置足够的照明。
⑵在不便于使用电器照明的工作面应采用特殊照明设施。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供电电压不应大于36V。
1.12.4接地及避雷装置
凡可能漏电伤人或易受雷击的电器及建筑物均应设置接地或避雷装置。承包人应负责避雷装置的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并建立定期检查制度。
1.12.5油料存放和运输
承包人应将油料存放在本章第1.11.10条规定设置的特殊材料仓库内,并应与施工现场和生活区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1.12.6消防
⑴************消防设备器材应经常检查和保养,使其处于良好的待命状态。
⑵******消防安全训练,并对其辖区内发生的火灾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负责。
1.12.7洪水和气象灾害的防护
承包人应根据及时了解水情和气象预报,做好洪水和气象灾害的防护工作。一旦发现有可能危及工程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洪水和气象灾害的预兆时,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的防涝和防灾措施,以确保工程和人员、财产的安全。
1.12.8信号
⑴承包人应在施工区内设置一切必需的信号装置,包括:
1)标准道路信号;
2)报警信号;
3)危险信号;
4)控制信号;
5)安全信号;
6)指示信号。
⑵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和保护施工区内自设或发包人设置的所有信号装置,并按监理人的指示,经常补充或更换失效的信号装置。
1.12.9安全防护手册
承包人应编制适合本工程需要的安全防护手册,其内容应遵守国家颁布的各种安全规程。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14天内将手册的复制清样提交监理人。安全防护手册除发给承包人全体职工外,还应发给发包人、监理人,安全防护手册的基本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⑴防护衣、安全帽、防护鞋袜及防护用品的使用;
⑵升降机和起重机的使用;
⑶各种施工机械的使用;
⑷汽车驾驶安全;
⑸用电安全;
⑹地下开挖作业的安全;
⑺高边坡开挖作业的安全;
⑻灌浆作业的安全;
⑼模板、脚手架作业的安全;
⑽皮带运输机使用的安全;
(11)混凝土浇筑作业的安全;
(12)钢结构制造和安装作业的安全;
(13)闸门和启闭机安装作业的安全;
(14)主水泵及主电机的安装作业安全;
(15)机修作业的安全;
(16)压缩空气作业的安全;
(17)高空作业的安全;
(18)焊拉作业的安全和防护;
(19)油漆作业的安全防护;
(20)意外事故和火灾的救护程序;
(21)防洪和防气象灾害措施;
(22)信号和告警知识;
(23)其它有关规定。
1.13.1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现章
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做好施工区的环境保护工作,防止由于工程施工造成施工区附近地区的环境污染和破坏。
1.13.2环境保护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在编报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的同时,编制一份施工区和生活区的环境保护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和其内容应包括:
⑴施工弃渣的利用堆放;
⑵施工场地开挖的边坡保护和水土流失防治措施;
⑶防止饮用水污染措施;
⑷施工活动中的噪场、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等的治理措施;
⑸施工区和生活区的卫生设施以及粪便、垃圾的治理措施;
⑹施工区绿化、美化措施;
⑺完工后的场地清理。
1.13.3施工弃渣的治理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做好施工弃渣的治理措施,保护施工开挖边坡的稳定,防止料场、永久建筑物基础和场地的开挖弃渣(弃土)冲蚀河床或淤积河道。
1.13.4环境污染的治理
⑴承包人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控制工程施工的噪场、粉尘和有毒气体,保障工人的劳动卫生条件。
⑵承包人应保护施工区和生活区设置足够的临时卫生设施,定期清扫处理。
1.13.5场地清理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完工后的28天内,拆除施工临时设施,清除施工区和生活区及其附近的施工废弃物,平整场地或恢复原有设计标准,并按监理人批准的环境保护措施计划完成环境恢复。
1.14.1测量基准
⑴监理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的规定,在发出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基本资料和数据。
⑵承包人接收监理人提供的测量基准后,应与监理人共同校测其基准点(线)的测量精度,并复核资料和数据的准确性。
⑶承包人应以监理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线)为基准,按国家测绘标准和本工程施工进度要求;测设用于工程施工的控制网,并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14天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1.14.2施工测量
⑴承包人应负责工程施工所需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
⑵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的规定,提交计量测量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核。监理人可以使用承包人的施工控制网自行进行检查放样测量,亦可要求承包人在监理人直接监督下进行复核对照测量。
若经双方协商同意,承包人可邀请监理人的测量人员联合进行计量测量,经双方核签的测量成果,可直接用于计量付款。
⑶承包人应负责保护好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自行增设的控制网点,并提供通向网点的道路和防护栏杆。测量网点的缺失和损坏应由承包人负责修复。
1.15.1材料试验
⑴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的规定,自建现场材料试验室,配备足够的人员和设备。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14天内提交一份现场试验室的设置和材料试验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⑵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有关的规定,对工程使用的材料(如水泥、骨料、外加剂、钢板、钢筋、土工布、涂料以及工程指定的其它材料等)进行取样试验,承包人应将材料试验报告报送监理人。
⑶监理人可以根据监理工作的需要进行上述各项材料的抽样试验,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向监理人提供试验材料的各种试件,并应免费将其自建的现场材料试验室提供给监理人使用,提供抽样复检试件的费用应由承包承担。
1.15.2现场工艺试验
⑴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的规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土填料的碾压试验和焊接试验以及钢筋机械连接试验等)。承包人应在每项现场工艺试验开始前14天,将现场工艺试验的工艺的工艺设计和试验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收到该项工艺设计和试验计划后的14天内批复承包人。
⑵承包人通过现场工艺试验选定的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施工参数和质量控制标准等,均应编制现场工艺试验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并经监理人批准后才能用于施工。
1.16.1投保险种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自行投保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1.16.1说明
⑴本合同的工程项目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的规定进行计量。
⑵所有工程项目的计量方法均应符合本技术条款各章的规定,承包人应自供一切计量设备和用具,并保证计量设备和用具符合国家度量衡标准的精度要求。
⑶凡超出施工图纸和本技术条款规定的计量范围以外的长度、面积或体积,均不予计量或计算。
⑷实物工程量的计量,应由承包人应用标准的计量设备进行称量或计算,并经监理人签认后,列入承包人的每月工程量报表。
1.16.2重量计量的计算
⑴凡以重量计量的材料,应由承包人合格的称量人员使用经国家计量监督部门检验合格的称量器,在规定的地点进行称量。
⑵钢材的计量应按施工图纸所示的净值计量。钢筋应按监理人批准的钢筋下料表,以直径和长度计算,不计入钢筋损耗和架设定位的附加钢筋量;钢板和型钢钢材控制成件的成型冷尺寸和使用钢材规格的标准单位重量计算其工程量,而应包括在有关钢筋、钢材和预应力钢材等各自的单价中。
1.16.3面积计量的计算
结构面积的计算,应按施工图纸所示结构物尺寸线或监理人指示在现场实际量测的结构物净尺寸线进行计算。
1.16.4体积计量的计算
⑴结构物体积计量的计算,应按施工图纸所示轮廓线内的实际工程量或按监理人指示的现场量测的净尺寸线进行计算。经监理人批准,大体积混凝土中所设体积小于0.1m3的孔洞、预埋管等工程量不予扣除,按施工图纸和指示要求对临时孔洞进行回填的工程量不重复计量。
⑵混凝土工程量的计量,应按监理人签认的已完工程的净尺寸计算。
1.16.5长度计量的计算
所有以延米计量的结构物,除施工图纸另有规定,应按平行于结构物位置的纵向轴线或基础方向的长度计算。
⑴除本技术条款另有规定外,承包人施工所用的材料、设备、施工工艺和工程质量的检验和验收应符合本技术条款中引用的国家和行业颁布的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规定的技术要求。
⑵当本技术条款的内容与所引用的标准和规程规范的规定有矛盾时,应以本技术条款的规定或监理人指示为准。
⑶技术条款中有关工程等级、防洪标准和工程安全的规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行业的标准,遇有矛盾时应由监理人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规定进行修正,涉及变更的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的规定办理。
⑷在施工过程中,监理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的要求,有权指示承包人或批准承包人采用新技术和新工艺,并增补和修改技术条款的内容。其增补和修改的内容涉及变更时,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的规定办理。
⑸本合同引用的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分别列在各章的技术条款内。
⑹本合同技术条款中引用的标准和规程规范如遇修订,承包人应执行其最新版本。
⑴工程完成后,承包人应整理全部质检资料、试验资料、竣工图纸,作为整个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一部分,报监理人验收。
⑵工程验收标准详见以下章节。
⑶承包人应在单位工程验收前14天,应把工程竣工资料准备情况向监理人汇报,并按监理人的意见修改、补充、调整后,于单位工程验收前7天提交监理人。
⑷承包人应提供的竣工验收资料有(除注明外,均为一份):
1)工程验收报告书(2份);
2)竣工资料目录(2份);
3)竣工图(4份);
4)分部工程等阶段验收资料;
5)待验工程项目清单及说明。
⑸承包人应提供一份下列重要资料:
1)合同文书及合同管理文件;
2)监理人指令文件;
3)承包人发出的请示文件;
4)监理人协调会议、工地会议资料;
5)工程施工大事记;
6)承包人内部主要管理文件;
7)承包人主要会议资料;
8)其它有关资料。
⑹承包人应提供一份下列备查资料:
1)地质勘测资料;
2)质量检验及评定原始资料(分册装订);
3)工程、水文观测原始资料及分析资料;
4)质量事故及缺陷处理资料;
5)计量支付原始凭证资料;
6)其它有关原始资料。
⑺第⑸及第⑹所列资料,在验收时,待验收机构查阅,验收后与第⑷一道作为竣工资料,移交发包人,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或监理人的“竣工资料的整编要求”(在合同生效后40天内专项发给承包人),分类分册装订,统一格式、封面,并记录成光盘。
本工程实行质量责任终身负责制。承包人的法人代表、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人员对本工程质量分别负终身的领导责任、直接责任和技术责任。承包人还必须明确各分部工程、单元工程的质量直接责任人和技术负责人,建立身份证档案报发包人,主要人员应在工地显著位置立牌告示。
1.21协调
(1)本工程施工期间各承包人之间应发扬团结合作精神,相互协商,服从监理和发包人的协调。例如其它承包人的材料运输车辆需通过其工段时,承包人必须提供必要的合作和便利,使其顺利通过,不得向对方或发包人索要费用。
(2)若各工程之间,各承包人之间出现冲突,承包人应立即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由发包人作最终协调和决定。
(3)本工程范围内可能有一些其他工程正在施工,对本工程施工可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若上述工程施工影响到本工程的施工进度时,各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监理人的统一协调,并不得向对方或发包人索要费用。
(4)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与工程有关的事件,各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监理人统一协调。
1.22.1进场费
承包人为进行施工准备所需的人员和施工设备的调遣费和进场开办费,除已在《工程量清单》单独列报的项目,应认为已包括在其它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以及投标报价内,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1.22.2临时设施建设费
本章第1.11节所列的各项临时设施费用,除已在《工程量清单》单独列报的项目,应认为已包括在其它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以及投标报价内。各项目报价中应包括各项临时设施的设计和施工所需人工、材料和试验检验以及临时设施设备的安装和调试等全部费用。
1.22.3保险费
本合同保险费用在措施清单中专项总价列报。凭保险公司保单按实支付,并按《措施项目清单》所列项目总价进行控制,超出部分费用应被认为已包括在相应工程项目的单价和总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但承包人仍应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1.22.4退场费
工程完工验收后,承包人进行完工清场、撤退人员和设备、撤离临时工程、场地平整和环境恢复等所需的费用,除已在《工程量清单》单独列报的项目,应认为已包括在其它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以及投标报价内,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1.22.5其它费用
除《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全部总价和单价项目所包含的工程项目及其工作内容外,承包人按本章规定进行的各项工作,其所需费用均应分摊在各项目的报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土方开挖工程,包括本合同范围的基坑开挖以及其他监理人指明的土方开挖工程。其开挖工作内容包括:准备工作、场地清理、施工期排水、边坡观测、完工验收前的维护,以及将开挖可利用或废弃的土方运至监理人指定的堆放区并加以保护、处理等工作。
⑴承包人应根据本技术条款、施工图纸的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按土方工程的开挖线进行施工,若在实施开挖中偏离指定开挖线,应重新修整直到监理人认可为止。因承包人自身施工失误所增加的工程量以及由此增加的额外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⑵承包人为其施工需要,在本合同施工图纸开挖线以外进行的开挖,应在该开挖工作开始前,以书面方式报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必须注意保持永久开挖边坡稳定,规定开挖线以外增加的开挖费用由承包人计入报价,发包人不予另行支付。
⑶在施工前,承包人应详细了解工程地质结构、地形地貌和水文地质情况。对可能引起的滑坡和崩塌体应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性保护措施。
⑷修建施工区内专用道路的土方明挖工程,除遵守本技术条款外,还应按监理人的要求执行。
⑸在已有建筑物附近进行开挖时,承包人的施工措施必须保证其原有建筑物的稳定和安全,并尽可能做到不影响其正常使用。
⑹承包人应妥善制定施工安全措施,在危险地带应设置明显的标志。夜间施工时,应根据本技术条款第1.12.3条规定安设足够的照明。
⑺承包人应分阶段进行土方开挖,并留足基坑保护层。
承包人应在本工程或每项单位工程开工前21天,按监理人的指示和施工图纸的规定,提交一份包括下列内容的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⑴开挖施工平面布置图(含施工交通线路布置);
⑵土方平衡计划与开挖程序;
⑶施工设备的配置和劳动力安排;
⑷排水或降低水位措施;
⑸开挖边坡保护措施;
⑹土料利用和弃渣措施;
⑺质量与安全保证措施;
⑻施工进度计划等。
每项单位工程开工前14天,承包人应将开挖放样剖面图报送监理人复核,经监理人批准后,方可进行开挖。监理人的复核,并不减轻承包人对其放线准确性应负的责任。承包人不能因监理人指示纠正其放线错误而引起的工程量增加,向发包人要求额外支付。
承包人应在土料场开工前14天,按本章第5.2条规定的内容,编制一份土料场规划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
土方开挖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的规定提交以下完工验收资料:
⑴土方开挖工程竣工平面和剖面图;
⑵质量检查和验收报告;
⑶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2.《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260-1998
3.《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
4.《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
5.《水电水利工程爆破施工技术规范》DL/T5135-2001;
6.《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SL47—1994;
场地清理包括植被清理和表土清挖。其范围包括永久和临时工程、料场、存弃渣场等施工用地需要清理的全部区域的地表。本合同工程场地清理范围包括施工图纸所示以及其它按监理人指示的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场地区域。
⑴承包人应负责清理开挖工程区域内的树根、杂草、垃圾、废渣及监理人指明的其它有碍物。
⑵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主体工程施工场地地表的植被清理,必须延伸至离施工图所示最大开挖边线或建筑物基础边线(或填筑坡脚线)外侧至少5m的距离。
⑶主体工程的植被清理,须予挖除树根的范围应延伸到离施工图所示最大开挖边线、填筑线或建筑物基础外侧3m的距离。
⑷承包人应注意保护清理区域附近的天然植被,因施工不当造成清理区域附近林业资源的毁坏,以及对环境保护造成不良影响,承包人应负责赔偿。
⑸场地清理范围内,承包人砍伐的成材或清理获得具有商业价值的材料应归发包人所有,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将其运到指定地点堆放。
⑹凡属无价值可燃物,承包人应尽快将其进行无害化处理。
⑺场地清理中发现的文物古迹,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的规定办理。
⑴堆土区占地为原有农田,表土系指含细根须、草本植物及覆盖草等植物的表层有机土壤,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的表土开挖深度进行开挖,并将开挖的有机土壤运到指定地区堆放,防止土壤被冲刷流失。
⑵堆存的有机土壤应利用于工程的环境保护。承包人应按合同要求,在堆放开挖弃土整平后恢复有机土壤覆盖层或发包人的环境整体规划,合理使用有机土壤。
⑴本合同土方系指人工填土、表土、砂土、淤泥、黏土、壤土、粉土和砾质土等,可直接使用手工工具或土方机械开挖的全部材料。
⑵土方开挖分为一般开挖和沟槽开挖。一般开挖系指在一般工作条件下,不需设临时支撑,进行的上述土方材料的开挖;沟槽开挖系指施工图纸标明的、并需运用小型土方开挖器具或人工进行的小断面局部开挖。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根据本技术条款第1.6.2.4条规定批推的施工总布置设计进行场内交通道路布置,结合施工开挖区的开挖方法和开挖运输机械的运行路线及土料堆放场,规划好开挖区域的施工道路。
除另有规定外,上下游引河及新建主体工程建筑物的基础开挖均应在旱地进行施工。
在雨季施工中,承包人应有保证基础工程质量和安全施工的技术措施,有效防止雨水冲刷边坡和侵蚀地基土壤。
开挖过程中,承包人应经常校核测量开挖平面位置、水平标高、控制桩号、水准点和边坡坡度等是否符合施工图纸的要求。监理人有权随时抽验承包人的上述校核测量成果,或与承包人联合进行核测。
主体工程的开挖边坡,应按施工图纸所示或监理人的指示进行开挖。对承包人自行确定边坡坡度,经监理人检查认为存在不安全因素时,承包人应进行补充开挖和采取保护措施。但承包人不得因此要求增加额外费用。
⑴基坑开挖应按施工图纸要求,预留保护层。
⑵土方填筑前应完成地表清理,禁止边填筑边开挖。开挖土方应根据土质优劣分区堆放,并堆放在监理人批准的场地。
⑴必须根据施工图所示或监理人指定的弃土区范围堆置清淤及建筑物基坑开挖弃土。弃土堆放要平整、顺直、密实,必须服从监理指令进行堆放。土按设计要求堆定在监理人指定的堆土区,弃土堆放要整齐;建筑物基坑开挖弃土应尽量堆高。
⑵不允许在开挖范围的上侧弃土。在沿河岸岸边弃土时,应防止雨水冲刷造成河道堵塞。
使用机械开挖土方时,再用人工修整,应满足施工图纸要求的坡度和平整度。
在开挖边坡上遇有地下水渗流时,承包人应在边坡修整和加固前,采取有效的疏导和保护措施,防止土壤流失,确保附近建筑物的安全。
为防止修整后的开挖边坡遭受雨水冲刷,边坡的护面和加固工作应在雨季前按施工图纸要求完成。冬季施工的开挖边坡修整及其护面和加固工作,宜在解冻后进行。
⑴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根据土方开挖及基础准备所揭示的地质特性,需要对施工图纸所示的开挖线作必要修改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签发的设计修改图执行,修改的内容涉及变更的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的规定办理。
⑵承包人因施工需要变更施工图纸所示的开挖线,应报送监理人批准后,方可实施。其增加的开挖费用应由承包人计入报价,发包人不为此另行支付费用。
土方明挖过程中,如出现裂缝和滑动迹象时,承包人应立即暂停施工和采取应急抢救措施,并通知监理人。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设置观测点,及时观测边坡变化情况,并做好记录。
根据河道设计断面和土方施工技术规范所规定的加宽及增放坡度计算后,进行开挖,不得陡于设计坡比防止欠挖,并严禁掏挖施工。对发生超挖的断面,要根据监理工程师指示采用适宜填料填筑并夯实到设计标准。
土方开挖时,在监理工程师复核认可的开挖线内进行机械施工,施工中定期测量校正开挖断面尺寸,对机械开挖的边坡和基坑标高,预留适当余量,再用人工修整。避免机械开挖扰动下层土方,破坏边坡的坡度及平整度。
机械开挖应从上而下分层分段依次进行,严禁在高度超过3m或在不稳定土体之下“偷岩”(无坡脚或负坡脚)作业。在挖方边坡上如发现有土体或导致土体向挖方一侧滑移的软弱夹层、裂隙时,应及时清除和采取相应措施,以防止土体崩塌与下滑。
⑴承包人应在开挖工程开始前,规划好开挖区域内外的临时性排水措施,并在向监理人报告的施工措施计划中详细说明临时性排水措施的内容,提交相应的图纸和资料。
⑵承包人应预见气候对施工影响,同时也须考虑地下水和承压水对施工的影响。
⑶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降排水措施控制土料的含水率,以确保工程顺利开挖。
在场地开挖过程中,承包人应做好临时性地面排水设施,包括按监理人要求保持必要的地面排水坡度、设置临时坑槽、使用机械排除积水以及开挖排水沟排走雨水和地面积水等。
承包人采取的临时排水措施,应注意保护已开挖的永久边坡面及附近建筑物及其基础免受冲刷和侵蚀破坏。
在平地或凹地进行开挖作业时,承包人应在开挖区周围设置挡水堤和开挖周边排水沟以及采取集水坑抽水等措施,阻止场外水流进入场地,并有效排除积水。
⑴对位于地下水位以下的基坑需要在旱地进行开挖时,可根据基坑的工程地质条件采用降低地下水位的措施。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编制降低基坑地下水位的施工技术措施,报送监理人批准后实施。其施工技术措施的内容包括:排水孔或井的布置,抽排水设备配置以及基坑开挖措施等。
⑵采用挖掘机、铲运机、推土机等机械进行土方开挖时,应保证地下水位降低至最低开挖面0.5m以下。
⑶在引河和基坑开挖期间,根据监理人的要求,承包人应对基坑及其周围受降低水位影响的地区进行地下水位和地面沉降观测。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将观测点布置、观测仪器设置和定期观测记录提交监理人。
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所需土料的使用要求,对本合同指定的土料场进行复勘核查,其复查内容包括:
⑴墙后填筑土料结合基坑开挖的范围和数量;
⑵建筑物基坑、河道淤泥开挖厚度、数量及弃土数量;
⑶根据施工图纸要求对上述⑴项所列土料进行物理力学性能复核试验;
⑷优质土料的挖填平衡情况;
⑸土料场的开挖及装运条件;
⑹土料场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
若承包人的复查成果与本合同文件中提供的资料和数据不一致,或者施工过程中由于地质勘探和设计方面的原因需要改变料场开采区或必须另选、增选新料场时,须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后,由承包人编制料场变更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由于料场变更引起费用的变化,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的规定办理。
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提供的和承包人在料场复查中获得的料场地形、地质、水文气象、交通道路、开采条件和料场特性等各项资料以及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对本工程在各施工期所需的各种用料进行统一规划,并提出料场规划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料场规划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⑴土料开采工作面的划分,以及开采区的供电系统、排水系统、堆料场、运输线路、装料站等的布置设计;
⑵上述各系统和场所需要的各项设备和设施的配置;
⑶料场的分期用地计划(包括用地数量和使用时间)。
土料开挖前应按本章第2.1、2..2节的规定进行植被清理和表土清挖。表土和弃渣应按本合同的规定或监理人的指示运至指定地点堆放。应防止利用料中混入植被有机物和弃渣。
土料场周围,应设置有效的排水系统,以保证开采土料的质量和开挖工作的顺利进行。
承包人必须按监理人批准的料场开采范围、设计开挖断面和开采方法进行开采,并按批准的场地堆放。
承包人按本章第1.3.1款提交的土方开挖工程措施计划中,应对本工程开挖获得的可利用土料进行统一规划,土料应专用于本工程永久和临时工程的填筑及场地平整等。
承包人进行土方开挖时,应将可利用土料和表层杂土、淤土、基坑及引河开挖所形成的弃土分别运至监理人指定的地点分类堆存。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施工图纸或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中所规定的堆放地点、范围和堆放方式进行处理,应保持弃土区边坡稳定,并有良好的自由排水措施。
对监理人已确认的可用土料,承包人在开挖、装运、堆存和其它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保质措施,保护该部分土料免受污染和侵蚀。
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的设计要求在堤防和堆土区后开挖排水沟,排水沟的施工指标应满足设计要求,施工完毕后报监理人验收,监理人根据设计要求,检查排水沟施工质量,经监理人检验合格后,可进行下道工序。
土方开挖前,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以下各项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⑴按施工图纸所示的工程建筑物开挖尺寸进行开挖剖面测量放样成果的检查。承包人的开挖剖面放样成果,应经监理人复核签认后,作为工程量计量的依据。
⑵按施工图纸所示进行开挖区周围排水设施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在土方开挖过程中,承包人应检查各类土料是否按规定堆放,并定期测量校正开挖平面的尺寸和标高,以及按施工图纸的要求检查开挖边坡的坡度和平整度,并将测量资料提交监理人。
土方明挖工程完成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以下各款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⑴按施工图纸要求检查基础开挖面的平面尺寸、标高和场地平整度;
⑵取样检测基础土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
⑶本款规定的基础面检查清理与冲坑填筑前的基础清理作业是检验目的和性质不同的两次作业,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这两次作业合并为一次完成。
⑴按本章第8.3.1款对基础面进行检查清理后,应保证基础面无积水,不使基础面土壤受扰动。
⑵作为永久建筑物土基的基础开挖面,在上部结构施工前应清除表面的松软土层或按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方法进行压实。受积水侵蚀软化的土壤应予清除。超挖部分应采用素砼回填。
(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本合同土方开挖工程按《工程量清单》中所列项目的总价进行支付。不计承包人自行增加的工作量。
(2)总价支付包括工程土方开挖、运输、整平过程中所需的全部人工、材料及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等一切费用。
(3)总价包括承包人按监理人指示进行工程区复测的费用和对土料场进行复核、复勘、土方平衡的费用以及现场生产性试验所需的费用。还应包括一切为土方明挖所需的临时性排水(如排水设备的采购、安装、运行和维修等)、调土临时道路铺设等费用,均应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各土方开挖项目的总价中。
(4)在施工前或在填筑过程中,监理人对施工图纸作出的修改,其相应的工程量应按监理人签发的设计修改图进行计算,属于变更范畴的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规定办理。
本合同工程施工图纸所示的土方回填及防渗道土方回填的施工。其工作内容包括:土料平衡;现场土料开采、加工和运输;渠道回填土方、墙后土的填筑、碾压、接缝处理和路基铺筑等各项工作内容的质量检查和验收等。
⑴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第1.1范围内的全部工作。
⑵承包人应结合本工程土源情况,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平衡,保证填筑工程供料的连续和均衡。若土料调配不当,导致土方填筑施工受阻,其延误的工期和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⑶道路路基铺筑应根据《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2003年版)相关条款或监理人的指示进行施工,其压实度应满足施工图纸的要求。
在土方填筑工程开工前21天,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要求和监理人指示,提交一份包括下列内容的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⑴施工布置图;
⑵土方填筑程序和方法;
⑶土方平衡计划;
⑷施工设备和设施的配置;
⑸质量与安全保证措施;
⑹施工进度计划。
土方填筑工程开工前14天,承包人应将填筑区基础开挖验收后实测的平、剖面地形测量资料报送监理人,经监理人签认的地形测量资料作为按月支付计算工程量的依据。
土方填筑工程开工前14天,承包人应根据本技术条款第二章5.1条获得的料场复查资料,以及根据本技术条款第二章5.2条料场规划中提供的各种土方填筑料源,提交一份包括本章第3.2节所列工作内容的现场生产性试验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试验成果应报送监理人。
土方填筑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的规定,为监理人进行完工验收提交以下完工资料:
⑴土石方填筑工程竣工图;
⑵土石方填筑工程基础地质编录资料;
⑶土料填筑试验检验和现场生产性试验成果;
⑷各土石方填筑体的施工质量报告;
⑸施工期的观测成果;
⑹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⑺工程隐蔽部位的检查验收报告;
⑻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1)《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303—2004);
(2)《水利水电工程天然建筑材料勘察规程》(SL251—2000);
(3)《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260—1998);
(4)《土石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SL60一1994);
(5)《水工碾压式沥青混凝土施工规范》(DL/T5363—2006);
(6)《碾压式土石坝施工规范》(DL/T5129—2001)。
承包人应根据本技术条款第二章5.1、5.2条提供的料场复查资料和料场规划,结合现场生产性试验成果,选定各种土料开挖区。
承包人应根据施工总进度计划的要求和选定的土料开挖区,做好土料开挖和工程填筑计划的平衡,在按本章第1.3.1款提交的施工措施计划中,列出详细的土方开挖和填筑的平衡计划,以确保土方填筑工程供料的可靠性和均衡性。
墙后回填土压实度不小于0.91(土料应不含砂礓),填土应分层压实,铺土厚度每层应控制在20~30cm。
土方填筑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的指示,在选定的料场开挖区,进行与实际施工条件相仿的现场生产性试验,并根据获得的试验成果确定填筑施工参数,试验成果报告应报送监理人。
试验内容包括:各种填筑土料的开挖方式、采用机械和效果试验;混合土填料的效果等试验;土料碾压试验(铺土方式、铺土厚度、碾压机械的类型及重量、碾压遍数、填筑含水量、压实土的干容重、渗透系数、压缩系数和抗剪强度等试验);土料碾压试验后,应检查压实土体的结构状况。
4.1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料场开挖范围、开挖方式和深度进行填筑土料的开挖。
⑴对本章第2.1条选定的开挖区划定界线,并埋设明显的界标;
⑵按本技术条款第二章2条的规定完成场地清理工作;
⑶开挖料场周围的截、排水沟,设置必要的排水设施。
承包人应按批准的施工措施以及现场生产性试验确定的参数进行填料土的制备。
土料开挖,除应遵照本章第4.1条的规定外,应在料场严格控制填筑土料的含水量。当料场土料的天然含水量大于或小于施工填筑含水量3%时,应根据土料装运卸流程以及气象等条件对料场土料含水量进行调整,调整方法以翻晒或加水为主。一般情况下,料场土料含水量约大于施工面填筑含水量的2%~3%为宜,具体应通过现场试验确定。
⑴承包人应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合理选定运输路线,尽量提高机械利用率。
⑵填料应采用自卸汽车运输,因施工需要而改用其它方式运输时,承包人应经过论证,并提交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
⑶运输土料使用的车辆应相对固定,并经常保持车厢、轮胎的清洁,防止残留在车厢和轮胎上的泥土带入填筑区。
⑴土料运输应与料场装料和填筑面卸料、铺料等工序持续和连贯进行,以免周转过多而导致含水量的过大变化。
⑵监理人认为不合格的土料,一律不得用于本合同工程。
⑴本节所述的土方填筑适用于本章第1.1条所示范围内各部位的土方填筑。
⑵施工图纸所示的工程填筑尺寸应是已考虑了沉陷影响后的外形尺寸和高程。
⑴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和本技术条款第二章2条和4条的规定,完成土方填筑部位的基础清理和排水工作。
⑵严禁将砂(砾)料或其他透水料与粘性土料混杂,土料中的杂质应予清除。
⑶作业面应分层统一铺土、统一碾压,并配备人员或平土机具参与整平作业,严禁出现界沟。
⑷机械碾压不到的部位,应辅以夯具夯实,夯实时应采用连环套打法,夯迹双向套压,夯迹搭压宽度应不小于1/3夯径。
⑸每一填土层按规定的施工压实参数或类似条件的碾压经验施工完毕后,应经监理人检查合格后才能继续铺填新土。经验收合格的填筑层因故未继续施工,复工前应进行刨面、洒水处理,并经监理人验收合格后才能铺筑新土,以使层间结合紧密。
⑹压实土体不应出现干松土、弹簧土、剪切破坏、光面等不良现象。监理人检查认为不合格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处理,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铺新土。
⑺在原土堤的斜坡结合面上填筑时,应随填筑面上升进行削坡,并削至质量合格层;
(1)施工前应先做碾压试验,验证碾压质量达到设计干密度值的措施。
(2)分段填筑,各段应设立标志,以防漏压、欠压和过压。上下层的接缝位置应错开。每层应设高程桩网,以保证按规定层厚进土。
(3)碾压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碾压机械行走方向应以达到最佳自碾效果为原则设计,施工道路及马道的间距不小于50米。
2)分段、分片碾压,相邻作业面的搭接碾压宽度,平行堤轴线方向不应小于0.5m,垂直堤轴线方向不应小于3m。
3)拖拉机带碾磙或振动碾压作业,宜采用进退错距法,碾压搭压宽度应大于10cm;铲运机兼作压实机械时,宜采用轮迹排压法,轮迹应搭压轮宽的1/3。
4)机械碾压时应控制行车速度,以不超过下列规定为宜:平碾为2Km/h,振动碾为2Km/h,铲运机为2档。
5)机械碾压不到的部位,应辅以夯具夯实,夯实时应采用连环套打法,夯迹双向套压,夯压夯1/3,行压行1/3;分段、分片夯实时,夯迹搭压宽度应不小于1/3夯径。
⑴承包人应掌握雨情预报,雨前应及时压实作业面,圩堤应做成中央凸起向两侧微倾。当降小雨时,应停止粘性土填筑。
⑵粘性土填筑面在下雨时人行不宜践踏。雨后恢复施工,填筑面应经晾晒、复压处理,必要时应对表层再次进行清理,并待质检合格后及时复工。
⑶承包人应承担整个合同有效期内的工程维护,处理出现的雨淋沟和裂缝。
⑴土方填筑不宜在负温下施工,经监理人批准后可在不低于-5℃时施工,但应具备相应的保温措施。
⑵负温下施工时应取正温土料;装土、铺土、碾压、取样等工序都应采取快速连续作业;土料压实时的气温必须在-1℃以上,如施工过程中出现冻结现象,应停止施工。填土中不得夹有冰雪和冻土块。
⑶负温下施工时,粘性土含水量不得大于塑限的90%;铺土厚度应比常规要求减薄5cm,或采用重型机械碾压。
本款适用于本合同工程施工图纸所示的弃土堆放项目。
弃土堆放前承包人应根据设计图纸范围或监理人指定范围进一步放样,并报请监理人检查、验收、复核,经监理人书面批准同意才可进行堆土。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和本技术条款第二章第2.2条的规定,对弃土区表层有机土壤开挖,并在一侧临时堆施,做好排水工作,防止水土流失。
⑴堆土区堆土前,应根据勘测设计文件、堆土区的实际情况和施工条件制订有关施工技术措施与细则。表层有机土开挖后及时、详细记录,经监理人验收合格后,可进行弃土堆放。
⑵所有堆土区开挖的表层有机土运到指定的场地堆放,不得随地弃置,更不得与回填土料混杂。
承包人应按照本章第9.3条有关弃土施工的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进行施工。
应按设计要求将弃土堆放至规定部位,填土高度要达到设计要求。堆土区要进行整平,经监理验收合格后,应将表层有机土壤覆盖其上,整平后应及时报请监理人验收。
⑴堆土区没有碾压要求,堆土高度应满足设计要求。
⑵现场质量控制,由监理人根据施工图纸所示的要求,检查堆土区整平度,要求整平高差控制在0.30m。
10.1.1土方填筑前,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以下各项目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⑴填筑前地形平、剖面测量资料的复核检查;
⑵填筑前按本章第8.2条规定进行基础面清理质量的检查和验收;
⑶填料开挖区各种土方填筑料的物理力学性质的抽样检验;
⑷现场生产性试验选定的施工碾压参数及其各项试验成果的检查和验收。
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定期进行以下各项土方填筑材料的质量检查和检验:
⑴在土料场,对土料的含水量和黏土含量进行检查。
⑵对填筑区每层铺土厚度(20~30cm)、压实碾重、压实遍数等施工工艺进行检查;每层土填筑完成,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上一层土的填筑。
⑶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的规定和施工图设计要求进行工程隐蔽部位的验收。
⑴取样部位应有代表性,且应在面上均匀分布,不得随意挑选,特殊情况下取样须加注明。
⑵应在压实层厚的下部1/3处取样,若下部1/3的厚度不足环刀高度时,以环刀底面达下层顶面时环刀取满土样为准,并记录压实层厚度。
⑶每次检测的施工作业面不宜过小,机械回填时不宜小于60m2,。
⑷每层取样数量:自检时可控制在填筑量每50m3~100m3取样1个;抽检量可为自检量的1/3,但至少应有3个。
⑸若作业面或局部返工部位按填筑量计算的取样数量不足3个时,也应取样3个。
土石方填筑工程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的规定,向监理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按本章第1.3.4款的规定提交完工验收资料。
(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本合同土方填筑工程按《工程量清单》中所列项目的总价进行支付。不计承包人自行增加的工作量。
(2)总价支付包括工程土方开挖、运输、填筑、碾压、整平过程中所需的全部人工、材料及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等一切费用。
(3)总价包括承包人按监理人指示进行工程区复测的费用和对土料场进行复核、复勘、土方平衡的费用以及现场生产性试验所需的费用。还应包括一切为土方填筑所需的临时性排水(如排水设备的采购、安装、运行和维修等)、调土临时道路铺设等费用,均应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各土方开挖项目的总价中。
(4)在施工前或在填筑过程中,监理人对施工图纸作出的修改,其相应的工程量应按监理人签发的设计修改图进行计算,属于变更范畴的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规定办理。
本合同工程施工图纸所示的水闸、泵站、桥梁、渡槽、防渗渠道及小型预制构件等永久工程建筑物的混凝土、钢筋混凝土工程。
⑴普通混凝土(含钢筋混凝土);
⑵预制混凝土。
⑴承包人应负责提供骨料系统的试验检验所需的全部设备和辅助设施;
⑵承包人应负责进行各种混凝土的配合比设计,混凝土的拌和、运输、浇筑、冷却、抹面、养护、维修和取样检验等全部混凝土施工作业,以及为浇筑混凝土所需原材料的验收和保管;
⑶负责提供模板的材料以及进行工程所需模板的设计、制作、安装、维修和拆除;
⑷负责提供止水和施工缝、膨胀缝、收缩缝、控制缝等所需的材料及其制作、安装和施工;
⑸负责钢筋混凝土结构的钢筋制作、运输和安装;
⑹负责提供混凝土温度控制所需的材料和有关设施设备的采购、供应、制作和安装,并进行混凝土冷却;
⑺负责提供预制混凝土的设备,以及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制作、运输和安装等;
⑻负责提供混凝土接缝灌浆的材料和设备以及浆液配合比的试验并完成接缝灌浆工作;
⑼负责提供混凝土表面保护所需的材料和有关设备的采购、供应、制作、安装。
(2)《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2007);
(3)《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4)《水工混凝土试验规程》(SL352—2006);
(5)《水工混凝土钢筋施工规范》(DL/T5169—2002);
(6)《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DL/T5144—2001);
(7)《水电水利工程模板施工规范》(DL/T5110一2000);
(8)《混凝土用水标准》(JGJ63—2006);
(9)《混凝土泵送施工技术规程》(JGJ/TI0一1995);
(10)《混凝土及预制混凝土构件质量控制规程》(CECS40:92)。
⑴承包人应负责模板的材料供应、设计、制作、运输、安装和拆除等全部模板作业。模板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应保证模板结构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能承受混凝土浇筑和振捣的侧向压力和振动力,防止产生移位,确保混凝土结构外形尺寸准确,并应有足够的密封性,以避免漏浆。
⑵承包人应在模板加工前14天,按施工图纸要求和监理人指示,提交一份包括本工程各种类型模板(包括特种模板)的材料品种和规格、模板的结构设计以及混凝土浇筑模板的制作、安装和拆除等的模板设计和施工措施文件,报送监理人审批。
2.2材料
⑴模板和支架材料应优先选用钢材、镜面竹胶板、钢筋混凝土或混凝土等模板材料。
⑵模板材料的质量应符合本合同指明的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⑶木材的质量应达到Ⅲ等以上的材质标准。腐朽、严重扭曲或脆性的木材严禁使用。
⑷钢模面板厚应不小于3mm,钢板面应尽可能光滑,不允许有凹坑、皱折或其它表面缺陷。
⑸模板的金属支撑件(如拉杆、锚筋及其它锚固件等)材料应符合本章第3节的有关规定。
⑹对有较大面积外露面的(如:工作桥底、胸墙等)模板应优先选用镜面竹胶板等材料,以保证砼外露面的光滑美观。
⑴模板的制作应满足施工图纸要求的建筑物结构外形,其制作允许偏差不应超过DL/T5169-2002第2.4.1条的规定。
⑵滑动式、移动式模板的允许偏差,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模板设计文件中的规定执行。
⑴应按施工图纸进行模板安装的测量放样,重要结构应设置必要的控制点,以便检查校正。
⑵模板安装过程中,应设置足够的临时固定设施,以防变形和倾覆。
⑶模板安装的允许偏差:大体积混凝土模板安装的允许偏差,应遵守DL/T5169-2002第2.5.8条~第2.5.10条的规定;结构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梁、柱的模板允许偏差,应遵守GB50204-92第2.3.9和2.3.10条的规定。
⑴钢模板在每次使用前应清洗干净,为防锈和拆模方便,钢模面板应涂刷矿物油类的防锈保护涂料,不得采用污染混凝土的油剂,不得影响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的质量。若检查发现在已浇的混凝土面沾染污迹,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清除。
⑵木模板面应采用烤涂石蜡或其它保护涂料。
⑶承包人应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提高砼外露面处模板表面的光洁和平整度,确保砼表面的浇筑质量、确保平整光洁,由此产生的费用应包含在每立方米砼单价中,不单独计量和支付。
⑴模板拆除时限,除符合施工图纸的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不承重侧面模板的拆除,应在混凝土强度达到其表面及棱角不因拆模而损伤时,方可拆除;在墩、墙和柱部位在其强度不低于3.5MPa时,方可拆除。底模应在混凝土强度达到表4-1的规定后,方可拆除。
底模拆模标准
表4-1
结构类型 | 结构跨度(m) | 按设计的砼强度 标准值的百分率计(%) |
板 | ≤2 | 50 |
>2,≤8 | 75 | |
>8 | 100 | |
梁、拱 | ≤8 | 75 |
>8 | 100 | |
悬臂构件 | ≤2 | 75 |
>2 | 100 |
⑵钢筋混凝土或混凝土结构承重模板的拆除应符合施工图纸要求,并应遵守本条第⑴项的规定。
⑶经计算和试验复核,混凝土结构物实际强度已能承受自重及其它实际荷载时,应经监理人批准后,方能提前拆模。
特种模板拆除时限,由承包人报请监理人审批。
⑴混凝土浇筑、预制件使用的模板计量和支付方法:本合同工程所有混凝土模板包括胸墙、门槽、排架、工作桥、交通桥预制件等结构的模板应分摊在每立方米混凝土单价中,不单独计量和支付。单价中包括模板及其支撑材料的提供以及模板的制作、安装、维护、拆除、质量检查和检验等所需的全部人工、材料及其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等一切费用。
⑴承包人应负责钢筋材料的质量验收和保管,并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的规定,对钢筋进行进厂材质检验和验点入库,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参加检验和验点工作。
⑵钢筋作业包括本技术条款规定的钢筋、钢筋骨架等制作加工、绑焊、安装和预埋工作。
⑶若承包人要求采用其它种类的钢筋替代施工图纸中规定的钢筋,应将钢筋的替代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但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⑴钢筋混凝土结构用的钢筋应符合热轧钢筋主要性能的要求。
⑵每批钢筋均应附有产品质量证明书及出厂检验单,承包人在使用前,应分批进行以下钢筋机械性能试验:
1)钢筋分批试验,以同一炉(批)号、同一截面尺寸的钢筋为一批,取样的重量不大于60kg;
2)根据厂家提供的钢筋质量证明书,检查每批钢筋的外表质量,并测量每批钢筋的代表直径;
3)在每批钢筋中,选取经表面检查和尺寸测量合格的两根钢筋中各取一个拉力试件(含屈服点,抗拉强度和延伸率试验)和一个冷弯试验,如一组试验项目的一个试件不符合监理人规定数值时,则另取两倍数量的试件,对不合格的项目作第二次试验,如有一个试件不合格,则该批钢筋为不合格产品。
⑶非预应力砼不得使用冷拉钢筋。
⑴钢筋的表面应洁净无损伤,油漆污染和铁锈等应在使用前清除干净。带有颗粒状或片状老锈的钢筋不得使用。
⑵钢筋应平直,无局部弯折,钢筋的调直应遵守以下规定:采用冷拉方法调直钢筋时,I级钢筋的冷拉率不宜大于4%;Ⅱ、Ⅲ级钢筋的冷拉率不宜大于1%。
⑶钢筋加工的尺寸应符合施工图纸的要求,加工后钢筋的允许偏差不得超过表4-2和表4-3的数值。
圆钢筋制成箍筋,其末端弯钩长度
表4-2
箍筋直径 | 受力钢筋直径(mm) | |
<25 | 28~40 | |
5~10 | 75 | 90 |
12 | 90 | 105 |
加工后钢筋的允许偏差
表4-3
顺序 | 偏差名称 | 允许偏差值(mm) |
1 | 受力钢筋全长净尺寸的偏差 | ±10 |
2 | 箍筋各部分长度的偏差 | ±5 |
3 | 钢筋弯起点位置的偏差 | ±20 |
钢筋的弯钩弯折加工应符合SDJ202-82第3.2.2~第3.2.4条的规定。
⑷钢筋焊接和钢筋绑扎应按GB50204-92第四节和第五节的规定,以及施工图纸的要求执行。
⑸钢筋的气压焊和安装应遵守以下规定:
1)气压焊可用于钢筋在垂直、水平和倾斜位置的对接焊接,当两钢筋直径不同时,其两直径之差不得大于7mm。
2)气压焊施焊前,钢筋端面应切平,钢筋边角毛刺及端面上铁锈、油污和氧化膜应清除干净,并经打磨露出金属光泽,不得有氧化现象。
3)安装焊接夹具和钢筋时,使两根钢筋的轴线在同一直线上,两根钢筋之间的局部缝隙不得大于3mm。
4)气压焊接时,应根据钢筋直径和焊接设备等具体条件选用等压法,在两根钢筋缝隙密合和镦粗过程中,对钢筋施加的轴向压力,按钢筋横截面面积计算应为30~40MPa。
按本合同施工图纸配置的钢筋计算,每项钢筋以监理人批准的钢筋下料表所列的钢筋直径和长度换算成重量进行计量。承包人为施工需要设置的架立筋,在切割、弯曲加工中损耗的钢筋重量,不予计量。各项钢筋分别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吨单价支付,单价中包括钢筋材料的采购、加工、运输、储存、安装、试验以及质量检查和验收等所需全部人工、材料以及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等一切费用。
本节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或监理人指示的所有各种类型建筑物的普通混凝土工程。
⑴施工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在混凝土浇筑前21天,提交一份混凝土工程的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其内容包括:水泥、钢筋、骨料和模板的供应计划以及混凝土分层分块浇筑程序图和施工进度计划等。混凝土浇筑程序图应按施工图纸要求,详细编制各工程部位的混凝土和二期混凝土浇筑以及钢筋绑焊、预埋件安装等的施工方法和程序。
⑵质量检查记录和报表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混凝土工程的详细施工记录和报表,其内容应包括:
1)每一构件或块体逐月的混凝土浇筑数量、累计浇筑数量;
2)各种原材料的品种和质量检验成果;
3)不同部位的混凝土等级和配合比;
4)月浇筑计划中各构件和块体实施浇筑起迄时间;
5)混凝土的冷却、保温、养护和表面保护的作业记录;
6)浇筑时的气温、混凝土出机口和浇筑点的浇筑温度;
7)模板作业记录和各部件拆模日期;
8)钢筋作业记录和各构件及块体实际钢筋用量;
9)混凝土试件的试验成果;
10)混凝土质量检验记录和质量事故处理记录等。
⑶完工验收资料
承包人应为监理人进行各项混凝土工程的完工验收提交以下完工资料:
1)各种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竣工图;
2)混凝土工程建筑物成型复测成果;
3)各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的隐蔽工程及其部位的质量检查验收报告;
4)各混凝土工程建筑物永久观测设施的竣工图和施工观测资料;
5)各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的缺陷修补和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6)监理人指示提交的其它完工资料。
⑴水泥品种:承包人应按各建筑物部位施工图纸的要求,配置混凝土所需的水泥品种,各种水泥均应符合本技术条款指定的国家和行业的现行标准。
承包人必须根据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和市场调研情况编制水泥采购计划,包括供货厂家、品质、产量、信誉、月需求量等内容,报监理人审核,发包人批准。
⑵发货:每批水泥出厂前,承包人均应对制造厂水泥的品质进行检查复验,每批水泥发货时均应附有出厂合格证和复检资料。每批水泥运至工地后,监理人有权对水泥进行查库和抽样检测,当发现库存或到货水泥不符合本技术条款的要求时,监理人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
⑶运输:水泥运输过程中应注意其品种和标号不得混杂,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泥受潮。
⑷贮存:到货的水泥应按不同品种、标号、出厂批号、袋装或散装等,分别贮放在专用的仓库或储罐中,防止因贮存不当引起水泥变质。袋装水泥的出厂日期不应超过3个月,散装水泥不应超过6个月,快硬水泥不应超过1个月,袋装水泥的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5袋。
⑴凡适宜饮用的水均可使用,未经处理的工业废水不得使用。
⑵拌和用水所含物质不应影响混凝土和易性和混凝土强度的增长,以及引起钢筋和混凝土的腐蚀。
⑶水的pH值、不溶物、可溶物、氯化物、磷酸盐、硫化物的含量应符合表4-4的规定。
物质含量极限
表4-4
项目 | 钢筋混凝土 | 素混凝土 |
PH值mg/L | >4 | >4 |
不溶物mg/L | <2000 | <5000 |
可溶物mg/L | <5000 | <10000 |
氯化物(以CL-计)mg/L | <1200 | <3500 |
硫酸盐(以SO4-计)mg/L | <2700 | <2700 |
硫化物(以S2-计)mg/L | — | — |
4.3.3骨料
⑴混凝土骨料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料源购进,对含有活性成分的骨料必须进行专门试验论证,并经监理人批准后,方可使用。
⑵不同粒径的骨料应分别堆存,严禁相互混杂和混入泥土;装卸时,粒径大于40mm的粗骨料的净自由落差不应大于3m,应避免造成骨料的严重破碎。
⑶细骨料的质量技术要求规定如下:
1)细骨料的细度模数,应在2.4~3.0范围内。测试方法按DL/T5150-2001第3.0.1条有关的规定进行;
2)砂料应质地坚硬、清洁、级配良好,使用山砂、特细砂应经过试验论证;
3)天然砂料按粒径分为两级,人工砂可不分级;
4)砂料中有活性骨料时,必须进行专门试验论证;
5)其它砂的质量技术要求应符合DL/T5169-2002表4.1.13中的规定。
⑷粗骨料的质量要求应符合以下规定:
1)粗骨料的最大粒径,不应超过钢筋最小净间距的2/3及构件断面最小边长的l/4,素混凝土板厚的l/2,对少筋或无筋结构,应选用较大的粗骨料粒径。
2)施工中应将骨料按粒径分成下列几种级配:
二级配:分成5~20mm和20~40mm,最大粒径为40mm;
三级配:分成5~20mm、20~40mm和40~80mm,最大粒径为80mm;
四级配:分成5~20mm、20~40mm、40~80mm和80~150mm(或120mm),最大粒径为150mm(或120mm)。
采用连续级配或间断级配,应由试验确定并经监理人同意,如采用间断级配,应注意混凝土运输中骨料的分离问题;
3)含有活性骨料、黄锈等的粗骨料,必须进行专门试验论证后,才能使用;
4)其它粗骨料的质量要求应符合DL/T5169-2002表4.1.14中的规定。
⑸不得使用表面有气孔的石子。
⑴承包人使用粉煤灰和其它活性掺合料必须经试验论证,并经监理人批准。采购用于混凝土中的活性掺合料,承包人应将拟采购的活性材料供应厂家、材料样品、质量证明书和产品使用说明书报送监理人。
⑵活性材料应通过试验验证,其质量指标应符合监理人指定的下列有关标准:
1)《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l596-91;
2)《粉煤灰混凝土应用技术标准》GBJl46-90;
3)《水工混凝土掺用粉煤灰技术规范》DL/T5055-96;
4)其它经监理人同意的有关标准。
⑶掺和料的运输和储存,应严禁与水泥等其它粉状材料混装,以避免交叉污染。
⑴承包人应在采购前将拟采购的供应厂家以及材料样品和质量证明书报送监理人。
⑵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所示的部位和监理人指示掺加硅粉,硅粉的掺量应通过试验确定,并经监理人批准。采购的硅粉应符合《水工混凝土硅粉品质标准暂行规定》。
⑶每批硅粉运抵工地时,均应附有产品质量证明书。
⑷硅粉运输与水泥的运输要求相同。
⑸硅粉的贮存条件与水泥相同,在工地的存放时间超过6个月或出现凝结的硅粉不得使用。
⑴用于混凝土中的外加剂(包括减水剂、加气剂、缓凝剂、速凝剂和早强剂等),其质量应符合DL/T5100-1999第4.1.1条至第4.1.4条的规定。
⑵承包人应根据混凝土的性能要求,结合混凝土配合比的选择,通过试验确定外加剂的掺量,其试验成果应报送监理人。
⑶不同品种外加剂应分别储存,在运输与储存中不得相互混装,以避免交叉污染。
4.4.1各种不同类型结构物的混凝土配合比必须通过试验选定,其试验方法应按DL/T5150-2001有关规定执行。
4.4.2混凝土配合比试验前14天,承包人应将各种配合比试验的配料及其拌和、制模和养护等的配合比试验计划报送监理人。
4.4.3混凝土配合比设计:
⑴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和监理人指示,通过室内试验成果进行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并报送监理人审批。
⑵水工混凝土水灰比的最大允许值应符合表4-5的规定。
水灰比最大允许值
表4-5
混凝土部位 | 水灰比 |
桥墩、桥梁、排架等水上部分 | 0.65 |
底板、护坦、铺盖等 | 0.60 |
墩墙等水位变化区 | 0.55 |
⑶按施工图纸要求和监理人指示,大体积建筑物内部混凝土胶凝材料的最低用量应通过试验确定,试验成果应报送监理人。
⑷混凝土的坍落度,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钢筋含量、混凝土运输、浇筑方法和气候条件决定,尽量采用小的坍落度,混凝土在浇筑地点的坍落度可按表4-6选定。
混凝土在浇筑地点的坍落度(使用振捣器)
表4-6
建筑物的性质 | 标准圆坍落度(cm) |
水工素混凝土或少筋混凝土 | 3~5 |
配筋率不超过1%的钢筋混凝土 | 5~7 |
配筋率超过1%的钢筋混凝土 | 7~9 |
4.4.4混凝土配合比调整: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需要改变经监理人批准的混凝土配合比,必须重新得到监理人批准。
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承包人应按DL/T5150-2001的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在出机口和浇筑现场进行混凝土取样试验,并向监理人提交以下资料:
⑴选用材料及其产品质量证明书;
⑵试件的配料、拌和和试件的外形尺寸;
⑶试件的制作和养护说明;
⑷试验成果及其说明;
⑸不同水胶比与不同龄期的混凝土强度曲线及数据;
⑹不同掺和料掺量与强度关系曲线及数据;
⑺各种龄期混凝土的容重、抗压强度、抗拉强度、极限拉伸值、弹性模量、泊松比、坍落度和初凝、终凝时间等试验资料。
4.6.1承包人拌制现场浇筑混凝土时,必须严格遵守承包人现场试验室提供并经监理人批准的混凝土配料单进行配料,严禁擅自更改配料单。
4.6.2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采用固定拌和设备,设备生产率必须满足本工程高峰浇筑强度的要求,所有的称量、指示、记录及控制设备都应有防尘措施,设备称量应准确,其称量偏差不应超过SDJ207-82第4.3.2条的规定,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定期校核称量设备的精度。
4.6.3拌和设备安装完毕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设备运行操作检验。
4.6.4混凝土拌和应符合DL/T5169-2002第四章第三节的规定,拌和程序和时间均应通过试验确定,且纯拌和时间应不少于表4-7的规定。
混凝土纯拌和时间(min)
表4-7
拌和机进料容量 m3 | 最大骨料粒径 mm | 坍落度(cm) | ||
2~5 | 5~8 | >8 | ||
1.0 | 80 | — | 2.5 | 2.0 |
1.6 | 150(或120) | 2.5 | 2.0 | 2.0 |
2.4 | 150 | 2.5 | 2.0 | 2.0 |
5.0 | 150 | 3.5 | 3.0 | 2.5 |
4.6.5因混凝土拌和及配料不当,或因拌和时间过长而报废的混凝土应弃置在指定的场地。
4.7.1混凝土出拌和机后,应迅速运达浇筑地点,运输中不应有分离、漏浆和严重泌水现象。
4.7.2混凝土入仓时,应防止离析,最大骨料粒径150mm的四级配混凝土自由下落的垂直落距不应大于1.5m,骨料粒径小于80mm的三级配混凝土其垂直落距不应大于2m。
4.7.3混凝土运输方式应报监理人批准,若采用泵送方式,则应遵守下列规定:
⑴混凝土应加外加剂,并应符合泵送的要求,进泵的坍落度一般宜在8~14cm之间;坍落度的实际取值应由承包人和监理人根据运输距离、气候干燥程度作出确定。
⑵最大骨料粒径应不大于导管管径的1/3,并不应有超径骨料进入混凝土泵。
⑶安装导管前,应彻底清除管内污物及水泥砂浆,并用压力水冲洗。安装后要注意检查,防止漏浆。在泵送混凝土之前,应先在导管内通过水泥砂浆。
⑷应保持泵送混凝土工作的连续性,如因故中断时,则应经常使混凝土泵转动,以免导管堵塞。在正常温度下,如间歇时间过久(超过45min),应将存留在导管内的混凝土排出,并加以清洗。
⑸当泵送混凝土工作告一段落后,应及时用压力水将导管冲洗干净。
⑴任何部位混凝土开始浇筑前8h(隐蔽工程为12h),承包人必须通知监理人对浇筑部位的准备工作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地基处理、已浇筑混凝土面的清理以及模板、钢筋、插筋、预埋件、止水和观测仪器等设施的埋设和安装等,经监理人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混凝土浇筑。
⑵任何部位混凝土开始浇筑前,承包人应将该部位的混凝土浇筑的配料单提交监理人审核,经监理人同意后,方可进行混凝土浇筑。
⑴建筑物建基面必须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混凝土浇筑。
⑵在立模扎筋前应处理好地基临时保护层;在软基上进行操作时,应力求避免破坏或扰动原状土壤;必要时按施工图纸要求浇筑底板同标号砼封底。
⑴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批准的浇筑分层分块和浇筑程序进行施工。在墩墙浇筑混凝土时,应使混凝土均匀上升,在斜面上浇筑混凝土时应从最低处开始,直至保持水平面。
⑵不合格的混凝土严禁人仓,已入仓的不合格混凝土必须予以清除,并按本章第4.6.5款的规定弃置在指定地点。
⑶浇筑混凝土时,严禁在仓内加水。如发现混凝土和易性较差,应采取加强振捣等措施,以保证质量。
⑴混凝土浇筑应保持连续性,浇筑混凝土允许间隙时间应按试验确定,或按DL/T5169-2002表4.5.11规定执行。若超过允许间歇时间,则应按工作缝处理。
⑵除经监理人批准外,两相邻块浇筑间歇时间不得小于72h。
混凝土浇筑层厚度,应根据搅拌、运输和浇筑能力、振捣器性能及气温因素确定,一般情况下,不应超过表4-8的规定。
混疑土浇筑层的允许最大厚度(mm)
表4-8
振捣方法和振捣器类型 | 允许最大厚度 | |
插入式 | 软轴振捣器 | 振捣器头长度的1.25倍 |
表面式 | 在无筋或少筋结构中 | 250 |
在钢筋密集或双层钢筋结构中 | 150 | |
附着式 | 外挂 | 300 |
4.8.6浇筑层施工缝面的处理
在浇筑分层的上层混凝土层浇筑前,应对下层混凝土的施工缝面,按监理人批准的方法进行冲毛或凿毛处理。
⑴有模板混凝土浇筑的成型偏差不得超过表4-9规定的数据。
⑵混凝土表面缺陷处理
1)混凝土表面蜂窝凹陷或其它损坏的混凝土缺陷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补,直到监理人满意为止,并作好详细记录。
2)修补前必须用钢丝刷或加压水冲刷清除缺陷部分,或凿去薄弱的混凝土表面,用水冲洗干净,应采用比原混凝土强度等级高一级的砂浆、混凝土或其它填料填补缺陷处,并予抹平,修整部位应加强养护,确保修补材料牢固黏结,色泽一致,无明显痕迹。
混凝土浇筑块成型后的偏差不得超过模板安装允许偏差的50%~100%,特殊部位(门槽等)应按施工图纸的规定。
混凝土结构表面的允许偏差
表4-9
顺序 | 项目 | 砼结构的部位(mm) | |
外露表面 | 隐蔽内面 | ||
模板平整度 | |||
1 | 相邻两面板高差 | 2 | 4 |
2 | 局部不平(用2m直尺检查) | 5 | 10 |
3 | 结构物边线与设计边线 | 8 | 12 |
4 | 结构物水平截面内部尺寸 | ±5 | |
5 | 承重模板标高 | ±5 | |
6 | 预留孔、洞尺寸及位置 | 10 |
4.9.2非模板混凝土结构(护坦、护坡等)表面的修整
⑴无模混凝土表面的修整。承包人应根据无模混凝土表面结构特性,采用整平板修整、木模刀修整和钢制修平刀修整等不同施工方法和工艺进行表面修整,使表面平整、平顺。
⑶无模混凝土表面的保湿。为避免新浇混凝土出现表面干缩裂缝,应及时采取混凝土表面喷雾,或加盖聚乙烯薄膜,或其它方法,保持混凝土表面湿润和降低水分蒸发损失。喷雾时水分不应过量,要求雾滴直径达到40~80μm,以防止混凝土表面泛出水泥浆液,保湿应连续进行。
⑴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要求,在混凝土建筑物中预留各种孔穴。承包人为施工方便或安装作业所需预留的孔穴,均应在完成预埋件埋设和安装作业后,由承包人负责采用混凝土或砂浆予以回填密实。
⑵除另有规定外,回填预留孔用的混凝土或砂浆,应与周围建筑物的材质相一致。
⑶预留孔在回填混凝土或砂浆之前,应先将预留孔壁凿毛,并清洗干净和保持湿润,以保证新老混凝土结合良好。
⑷回填混凝土或砂浆过程中应仔细捣实,以保证埋件黏结牢固,以及新老混凝土或砂浆充分黏结,外露的回填混凝土或砂浆表面必须抹平,并进行养护和保护。
1)采用冷水预冷骨料;
2)采用加冷水和碎冰(或刨冰)拌和混凝土;
3)运送混凝土工具应有隔热遮阳措施,缩短混凝土暴晒时间;
4)采用喷水雾等措施降低仓面的气温,并将混凝土浇筑尽量安排在早晚和夜间施工;
1)选用水化热低的水泥。
2)在满足施工图纸要求的混凝土强度、耐久性和和易性的前提下,改善混凝土骨料级配,加优质的掺和料和外加剂以适当减少单位水泥用量。
3)控制浇筑层最大高度和间歇时间。
4.10.2混凝土冬季施工措施应遵守DL/T5169-2002第六章低温季节混凝土施工的规定。
承包人应针对本工程建筑物的不同情况,按监理人指示选用洒水或薄膜进行养护。
⑴采用洒水养护,应在混凝土浇筑完毕后12~18h内开始进行,其养护期时间按表4-10执行,在干燥、炎热气候条件下,应延长养护时间至少28天以上。
混凝土养护期时间
表4-10
混凝土所用的水泥种类 | 养护期时间(天) |
硅酸盐水泥和普通硅酸盐水泥 | 14 |
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矿炸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硅酸盐大坝水泥 | 21 |
⑵薄膜养护:在混凝土表面涂刷一层养护剂,形成保水薄膜,涂料应不影响混凝土质量;在狭窄地段施工时,使用薄膜养护液应注意防止工人中毒。采用薄膜养护的部位,必须报监理人批准。
承包人应按DL/T5169-2002第5.2.14条~第5.2.18条的规定进行混凝土表面保护。
⑴止水、设施的型式、尺寸、埋设位置和材料的品种规格应符合本工程施工图纸的规定。
⑵金属止水片应平整、干净、无砂眼和钉孔,止水片的衔接按其厚度分别采用折叠、咬接或搭接方式,其搭接长度不得小于20mm,咬接和搭接部位必须双面焊接。
⑶水膨胀橡胶止水片的安装应防止变形和撕裂。
⑷采用预留沥青井止水设施,应按以下规定进行施工。
1)混凝土预制件外壁必须是毛糙面,以便与浇筑的混凝土密切接合,各节接头处应封堵严密;
2)应随墩墙升高,逐段检查,逐段灌注沥青,并加热沉实后方可浇筑混凝土,不得一次全井灌注沥青;
3)沥青灌注完毕后,井口应立即封盖,妥加保护。
⑸安装好的止水片应加以固定和保护。
⑹伸缩缝混凝土表面应平整、洁净,当有蜂窝麻面时,应按本章第7.4.9条规定处理,外露铁件应割除。
应按施工图纸所示规定预埋各种埋设件,其内容包括:
⑴闸门门槽预埋件;
⑵图纸中示出或监理人指示埋设的其它埋设件。
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的规定对混凝土的原材料和配合比进行检测以及对施工过程中各项主要工艺流程和完工后的混凝土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监理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规定进行抽样检测,承包人的检测试验资料应及时报送监理人。
⑴水泥检验
每批水泥均应有厂家的品质试验报告,承包人应按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对供货商提供的每批水泥进行取样检测,必要时还应进行化学成分分析。检测取样以200~400t同品种、同标号水泥为一个取样单位,不足200t时也应作为一取样单位。检测的项目应包括:水泥标号、凝结时间、体积安定性、稠度、细度、比重等试验,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进行水化热试验。
⑵混合材料检验
粉煤灰及其它经批准的掺合料的检测取样以每100~200吨为一取样单位,不足100t也作为一取样单位。检测项目包括细度、需水量比、烧失量和三氧化硫等指标。
⑶外加剂的检验
配置混凝土所使用的各种外加剂均应有厂家的质量证明书,承包人应按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试验鉴定,贮存时间过长的应重新取样,严禁使用变质的不合格外加剂。现场掺用的减水剂溶液浓缩物,以5t为取样单位,加气剂以200kg为取样单位,对配置的外加剂溶液浓度,每班至少检查一次。
⑷水质检查
拌和及养护混凝土所用的水,除按规定进行水质分析外,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定期检测,在水源改变或对水质有怀疑时,应采取砂浆强度试验法进行检测对比,如果水样制成的砂浆抗压强度,低于原合格水源制成的砂浆28天龄期抗压强度的90%时,该水不能继续使用。
⑸骨料质量检验
骨料的质量检验应分别按下列规定在筛分场和拌和场进行:
1)在筛分场每班应检查一次,内容包括各种骨料的超逊径、含泥量和砂的细度模数等。
2)在拌和场,每班至少检查两次砂和小石的含水率,其含水率的变化应分别控制为±0.5%(砂)和±0.2%(小石)范围内;当气温变化较大或雨后骨料含水量突变的情况下,应每两小时检查一次;砂的细度模数每天至少检查一次,其含水率超过±0.2时,需调整混凝土配合比;骨料的超逊径、含泥量应每班检查一次。
⑴混凝土拌和均匀性检测
1)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并会同监理人对混凝土拌和均匀性进行检测;
2)定时在出机口对一盘混凝土按出料先后各取一个试样(每个试样不少于30kg),以测定砂浆密度,其差值应不大于30kg/m3;
3)用筛分法分析测定粗骨料在混凝土中所占百分比时,其差值不应大于10%。
⑵坍落度检测
按施工图纸的规定和监理人指示,每班应进行现场混凝土坍落度的检测,出机口应检测四次,仓面应检测两次。
⑶强度检测
现场混凝土抗压强度的检测,以28天龄期的试件按每100m3成型试件3个,3个试件取自同一等级砼;混凝土抗拉强度的检查以28天龄期的试件按每200m3成型试件3个,3个试件应取自同一盘混凝土。
⑴建筑基面浇筑混凝土前,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基坑进行检查与验收;
⑵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混凝土工程建筑物测量放样成果进行检查和验收;
⑶按监理人指示和本章第7.4.9条的规定对混凝土工程建筑物永久结构面修整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
⑷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承包人应按本章第4.11条的规定对混凝土浇筑面的养护和保护措施进行检查,并在其上层混凝土覆盖前,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和本章第4.11条的规定对浇筑层面养护质量和施工缝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
⑸在各层混凝土浇筑层分层检查验收中,应按有关规定,对埋入混凝土块体中的止水、排水设施和各种埋设件的埋设质量以及伸缩缝的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埋设件的制作和安装质量检验按本卷相关技术条款执行。
混凝土工程建筑物全部浇筑完成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对建筑物成型后的位置和尺寸进行复测,并将复测成果报送监理人,作为完工验收的资料。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进行钻孔压水试验和钻孔取样试验,或用超声波或回弹仪等无损检测试验鉴定混凝土的质量。所需费用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的规定处理。
混凝土工程建筑物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可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的规定,向发包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按本章第4.2条⑷项规定的内容向监理人提交完工资料。
(1)混凝土以立方米(m3)为单位,按施工图纸或监理人签认的建筑物轮廓线或构件边线内实际浇筑的混凝土进行工程量计量,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立方米单价支付。施工图纸所示或监理人指示边线以外超挖部分的回填混凝土及其它混凝土,以及按本章第5.4.15条中规定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的费用,均包括在每立方米混凝土单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混凝土每立方米单价中应包括原材料(水泥、磨细矿渣、渗和料、骨料、外加剂等)的采购、运输、保管、储存,模板的制作、搬运和架设,以及混凝土的生产、浇筑、温度控制、养护、表面保护、试验、、二期混凝土填筑和辅助工作等所需的全部人工、材料及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以及试验检验和验收等一切费用。
(2)钢筋应按施工图纸所示的钢筋型号和尺寸进行计算,并经监理人签认的实际钢筋用量,以每吨为单位进行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吨单价进行支付。
每吨钢筋的单价包括钢筋材料的采购、运输、储存、钢筋的制作、绑焊等所需的人工、材料以及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等一切费用。
(3)预埋件的计量和支付,按本卷相关技术条款的规定执行。
(4)凡圆角或斜角、金属件占用的空间,或体积小于0.1m3,或截面积小于0.1m2和预埋件占去的空间,在混凝土计量中不予扣除。
(5)根据本章要求完成的混凝土配合比试验,费用包括在混凝土每立方米单价中。
(6)止水、伸缩缝所用的各种材料的供应和制作安装,应按《工程量清单》所列各种材料的计量单位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相应单价进行支付(沥青、沥青盒、柱等的制作安装、材料及与之有关的一切项目均包括在止水、伸缩缝清单单价中,不予单列。)。
(7)混凝土表面的修整费用不予单列,应包括在混凝土每立方米单价中。
本规定适用于预制混凝土梁、板、柱、及其它型式的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制作和安装工程。
⑴施工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在预制混凝土构件制作前21天,提交一份预制混凝土构件制作安装的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其内容包括预制混凝土原材料的供应、主要设备和设施的配置、预制混凝土制作安装的措施和方法以及施工进度安排等。
⑵质量检查记录和报表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提供预制混凝土构件制作安装的详细施工记录和报表,其内容包括:
1)各类预制混凝土构件数量和混凝土工程量;
2)各种原材料的品种和质量检验成果;
3)各类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安装数量和时间;
4)预制混凝土各构件的混凝土试件的试验成果;
5)预制混凝土构件的质量检查记录和质量事故处理记录。
⑶完工验收资料
承包人应为监理人进行预制混凝土工程的完工验收提交以下完工资料:
1)各项预制混凝土构件的竣工图;
2)各项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制作安装质量检验记录和原材料试验报告;
3)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4)监理人指示应提交的其它完工资料。
⑴钢筋:钢筋的采购、运输、保管、验收应符合本章第3.2条的规定。
⑵模板:制作预制混凝土构件应优先采用钢模。模板的材料及其制作、安装、拆除等工艺应符合本章第2条的有关规定。
⑶混凝土:制作预制混凝土所需混凝土的原材料的采购、储存、运输、拌和以及配合比试验等均应符合本章第4.3条~第4.7条的有关规定。
⑴制作场地:制作预制混凝土的场地应平整坚实,设置必要的排水设施,保证制作构件不因混凝土浇筑和振捣引起沉陷变形。
⑵钢筋安装和绑扎:承包人应根据施工图纸或监理人指示进行钢筋的安装和绑扎,并应符合本章第3.3条的有关规定。
⑶预制构件的预埋件:按施工图纸所示安装钢板、钢筋、吊耳及其它预埋件。
⑷模板安装和拆除:承包人应根据施工图纸或监理人指示进行模板的安装。模板安装和拆除应符合GB50204-92第2.3.10条和第2.4.2条的规定。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混凝土应达到规定强度后,方可拆除模板,拆模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1)拆除侧面模板时,应保证构件不变形和棱角完整;
2)拆除板、梁等构件的底模时,如构件跨度小于或等于4m,其混凝土强度不应低于设计强度的50%,如构件跨度大于4m,其混凝土强度不应低于设计强度的75%;
⑸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制作偏差:
1)构件尺寸应符合施工图纸要求,其长度允许误差±10mm,横断面允许误差±5mm;
2)局部不平(用2m直尺检查)允许误差5mm;
3)构件不连续裂缝小于0.1mm,边角无损伤。
⑴养护:混凝土应用水养护14天,并满足本章第4.11条有关规定。
⑵表面修整:预制混凝土表面的修整应符合本章第4.9条的规定。
⑶成型偏差:预制混凝土浇筑的成型偏差应遵守GB50204第5.1.6条的规定。
⑷合格标记:经监理人检查合格的预制混凝土构件应标有合格标志,并应标有构件的编号、制作日期和安装标记。未标有合格标志或缺损的构件不得使用。
⑴运输: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强度达到设计强度标准值的75%以上,才可对构件进行装运,卸车时应注意轻放,防止碰损。
⑵堆放:堆放场地应平整坚实,构件堆放不得引起混凝土构件的损坏。堆垛高度应考虑构件强度、地面耐压力、垫木强度及垛体的稳定性。
⑶吊运:吊运构件时,其混凝土强度不应低于施工图纸和监理人对其吊运的强度要求,吊点应按施工图纸的规定设置,起吊绳索与构件水平面的夹角不得小于45°;起吊大型构件和薄壁构件时,应注意避免构件变形,防止发生裂缝和损坏,在起吊前应做临时加固措施。
⑷构件安装:应按施工图纸或监理人的指示进行安装。安装前,应使用仪器校核支承结构的尺寸和高程,并在支承结构上标出中心线和标高。
尚未达到设计强度的预制构件,应在安装完成后继续养护,只有在构件达到设计强度后,才允许承受全部设计荷载。
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制作和安装进行以下项目的检查和验收。
5.7.1原材料的质量检验
预制混凝土原材料的质量检验按本章第5.3条的规定执行。
5.7.2预制混凝土构件制作安装质量的检查和验收
⑴预制混凝土浇筑过程中的混凝土取样试验应按本章第4.5条有关规定执行;
⑵按本章第5.4款⑸项的规定进行预制混凝土构件制作质量的检查;
⑶按施工图纸的要求和本章第5.6款⑷项进行预制混凝土构件安装质量的检查;
5.7.3预制混凝土工程完工验收
预制混凝土工程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的规定申请完工验收,并按本章第5.2款⑶项的规定提交完工资料。
⑴预制混凝土的计量和支付以施工图纸所示的构件尺寸,以立方米(m3)为单位进行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立方米单价进行支付。
预制混凝土每立方米单价中应包括原材料的采购、运输、储存,模板的制作、搬运和架设,混凝土的浇筑,预制混凝土构件的运输、安装等所需的全部人工、材料及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以及试验检验和验收等一切费用。
⑵预制混凝土的钢筋应按施工图纸所示的钢筋型号和尺寸进行计算,并经监理人签认的实际钢筋用量,以每吨为单位进行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吨单价进行支付。
每吨钢筋的单价包括钢筋材料的采购、运输、储存、钢筋的制作、绑焊等所需的人工、材料以及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等一切费用。
⑶预埋件的计量和支付,按本卷相关技术条款的规定执行。
目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投标单位代表身份证明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适用于未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授权委托书(适用于已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三、联合体协议书
四、投标保证金
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六、施工组织设计
七、资格审查资料及其他内容
八、其他资料
(招标人名称):
(一)根据已收到的 (工程名称)工程的招标文件,我方经仔细研究招标文件全部内容并对现场进行踏勘后,愿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并愿以人民币 (大写)(¥ 元(小写))的总价,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承包本次招标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二)我方保证在收到贵单位发出的书面开工令后立即开工,并保证在工期 日历天内竣工并移交整个工程及相关资料。
(三)我方保证本工程质量达到XX。
(四)我方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 元)的投标保证金已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
(五)如果我方中标,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贵方签订合同,并将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数额提交履约保证金。
(六)贵单位的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将构成约束我们双方的合同。
投标人(盖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以下由投标人按实际情况选择一项投标。法定代表人本人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选择《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委托其代理人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选择《授权委托书》。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年月日
经营期限: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电子扫描件。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工程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自签署之日至投标有效期期满。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委托双方的身份证(正反面)电子扫描件。
投标人:(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签名)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注:1.本授权委托书应当首先在线下生成真迹签名、真迹盖章的纸质书面原始文件,再进行电子扫描后编入到电子投标文件,该原始文件按照第2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7.4项已列入要求投标现场递交的则现场递交,未列入的则由投标人自行保管以备查。
2.交易平台能够实现委托双方都能够进行电子签名的,本授权委托书使用电子签名、电子盖章方式在交易平台上生成,此时作出说明并删除上述第1条,电子签名、电子盖章生成授权委托书后,招标人仍然需要另行现场递交纸质原始文件的,则继续保留第2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7.4项对授权委托书的提交要求,不需要现场递交纸质原始文件的则相应删除。
无联合体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联合体名称),共同参加(工程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招标项目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某成员单位名称)为(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标段施工招标投标文件递交和合同谈判活动,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受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并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5.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6.本协议书一式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牵头人名称:(盖单位公章真迹)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真迹)
成员名称:(盖单位公章真迹)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真迹)
成员名称:(盖单位公章真迹)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真迹)
年月日
注:1.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2.本协议书应当首先在线下生成真迹签名、真迹盖章的纸质书面原始文件,再进行电子扫描后编入到电子投标文件,该原始文件按照第2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7.4项已列入要求投标现场递交的则现场递交,未列入的则由投标人自行保管以备查。
3.无联合体的(不允许联合体或虽允许但未组建联合体投标的),本页应当保留标题“联合体
协议书”,内容填写“无联合体”。格式如下:
三、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无联合体
一、同一工程项目同批多标段招标中,投标保证金按各标段分别出具。
二、汇款保证金
附电子扫描件
三、保函保证金(格式),担保人自行出具投标保证金担保格式的,担保有效期必须满足投标有效期,否则投标保证金无效。
(招标人名称):
鉴于(投标人名称)(以下称“投标人”)于年月日参加(工程项目名称)(标段名称)的投标,(担保人名称,以下简称“我方”)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保证:若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发生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其他情形,我方承担保证责任。收到你方书面通知后,我方在7日内向你方无条件支付人民币(大写)。
担保人名称:(盖单位章真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真迹)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年月日
注:1.按照第2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4.1项规定可以使用纸质书面保函担保的,本保函原始文件进行电子扫描后编入到电子投标文件,该原始文件按照第2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7.4项已列入要求投标现场递交的则现场递交,未列入的则由投标人自行保管以备查。
1.1 本工程量清单是根据招标文件中包括的、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以及有关工程量清单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编制。约定计量规则中没有的子目,其工程量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所标示尺寸的理论净量计算。计量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2 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图纸等一起阅读和理解。
1.3本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数量是设计数量,作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及最终结算与支付的依据。
1.4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的变动,丝毫不会降低或影响合同条款的效力,也不免除承包人按规定的标准进行施工和修复缺陷的责任。
1.5图纸中所列的工程数量表及数量汇总表仅是提供资料,不是工程量清单的外延。当图纸与工程量清单所列数量不一致时,以工程量清单所列数量作为报价的依据。
1.6本项目所需材料均由投标人负责采购。
填写说明
1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图纸及《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一起阅读、理解和使用。
2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随意增加、删除或涂改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的任何内容。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的单价、合价,投标人均应填写;未填写的单价和合价,视为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单价和合价中。
3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单价是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质量合格的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直接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和季节、夜间等原因增加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等,并考虑到风险因素。
2.1投标报价应是招标文件所确定的招标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全费用)。其应包括进退场、一般临时工程、措施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施工设备、材料、模板、运输、劳务、管理、安装、检测、考察、维护、保险、利润、税款、场地费、代理费及合同包括的开发标志标牌等所需的全部费用,所有风险、义务和责任等(含疫情防控的文件,含疫情防控措施费)。
2.1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工程量清单中有标价的单价和总额价均已包括了为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劳务、材料、机械、质检(自检)、安装、缺陷修复、管理、税费、利润等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
2.3 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其费用视为己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承包人必须按监理人指令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未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但不能得到结算与支付。
2.4 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全部费用应认为已被计入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所列各子目之中,未列子目不予计量的工作,其费用应视为已分摊在本合同工程的有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之中。
2.5承包人用于本合同工程的各类装备的提供、运输、维护、拆卸、拼装等支付的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单价与总额价之中。
2.6 工程量清单中各项金额均以人民币(元)结算。
2.7 暂列金额(不含计日工总额)的数量及拟用子目的说明:预备金为不可竞争费用。
2.8投标人应按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项目填报单价和合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每一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投标人未填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项目,在实施后,招标人将不予以支付,并视作该项费用已包括在其它有价款的单价或合价内。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与工程实际完成工程量不完全吻合或由于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减,综合单价均不予调整。
六、施工组织设计
1.投标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说明工程的施工组织、施工方法、技术组织措施,同时应对关键工序、复杂环节重点提出相应技术措施,如冬雨季施工技术、减少噪音、降低环境污染及其他地上地下设施的保护加固措施等。施工组织设计还应结合工程特点提出切实可行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安全生产、防汛度汛、文明施工、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管理方案。
施工组织设计应附的文字说明及附图见下表(详见评标办法):
序号 | 名称 | 备注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11 | ||
12 | ||
13 | ||
14 |
2.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
附表一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表二拟投入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附表三拟投入本标段的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
附表六临时用地表
附表一: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序号 | 设备名称 | 型号 规格 |
数量 |
国别 | 制造 年份 | 额定功率(kW) | 生产 能力 | 用于施 工部位 |
备注 |
注:投标文件提供上述表格时,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应其他资料的则按照规定附有(技术标要求暗标的,应符合暗标的规定)。
附表二:拟投入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序号 | 仪器设 备名称 | 型号 规格 |
数量 |
国别 | 制造 年份 | 已使用台时数 |
用途 |
备注 |
注:投标文件提供上述表格时,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应其他资料的则按照规定附有(技术标要求暗标的,应符合暗标的规定)。
附表三:拟投入本标段的劳动力计划表
单位:人
工种 | 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 ||||||
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1.投标人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
2.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或横道图)表示(可参见“评标细则”赋分要求编写)。
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
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附表六:临时用地表
用途 | 面积(平方米) | 位置 | 需用时间 |
投标人名称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电话 | ||||||||
传真 | 网址 | |||||||||
组织结构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成立时间 | 员工总人数: | |||||||||
企业资质等级 |
其中 | 注册建造师人员 | ||||||||
营业执照号 | 高级职称人员 | |||||||||
注册资金 | 中级职称人员 | |||||||||
基本账户开户银行 |
初级职称人员 | |||||||||
账号 | 技工 | |||||||||
经营范围 | ||||||||||
投标人关联企业 情况(包括但不 限于与投标人法 定代表人为同一 人或者存在控 股、管理关系的 不同单位) | ||||||||||
备注 |
注:所有联合体成员均分别填写。
致:(招标人):
一、拟任项目负责人、(第1章招标公告如有要求)无在建工程承诺
我方拟任项目负责人、(第1章招标公告如有要求)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无在建工程投标资格要求。如经查实因具有在建工程不具备投标资格,一旦我方中标,可及时取消我方的中标资格,我方承担相应责任。
二、我方已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的典型案例,保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围标、串标,不转包,不违法分包。
三、其他承诺
招标人提供需要投标人承诺其他内容的承诺格式,招标人没有提供的则“空白”。
特此承诺。
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XX年XX月XX日
注:1.本承诺函所列出的承诺项目是投标人可选项目,投标人不满足承诺函中某一项承诺条件的,不得将该项承诺列入投标文件中(此项编入内容为空白);选择承诺的则按照上述承诺内容编入投标文件进行承诺。
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作否决投标处理。
(按照第2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5.2项时间要求)
1.财务状况表
财务状况表
名称 | 单位 | 年 | 年 | 年 |
一、注册资金 | ||||
二、净资产 | ||||
三、总资产 | ||||
四、固定资产 | ||||
五、流动资产 | ||||
六、流动负债 | ||||
七、负债合计 | ||||
八、营业收入 | ||||
九、净利润 | ||||
******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电子扫描件(应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7.5项规定)。
类似项目汇总表
序号 |
合同项目名称 | 签约合同价 (元) |
项目特征 | 合同签订 时间 | 项目完成 时间 | 主要人员及职务 |
备注 |
注:1.投标人具有符合要求的类似项目较多时,编入主要的足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类似项目数量即可。
2.本表可横向页面编排。
类似项目情况表(按照第2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5.3项时间要求)
合同项目名称 | |
合同项目所在地 | |
发包人名称 | |
发包人地址 | |
发包人电话 | |
签约合同价 | |
开工日期 | |
完工日期 | |
承担的工作 | |
工程质量 | |
项目负责人(施工) | |
技术负责人(施工) | |
施工负责人(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 | |
设计负责人(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 | |
监理人和总监理工程师以及电话 | |
合同项目描述 | |
备注 |
注:1.本处集中附投标人业绩、所有人员业绩(一项业绩一张表格并标明序号,业绩证明要求见第2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5.3项)和有关方面的评价意见(如有),证明材料电子扫描件编入应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7.5项规定。
2. 投标人名称变更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紧随业绩证明材料),证明其所附业绩的继承性。
3.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要求、评标办法具有评标要求需要联合体提供业绩证明材料的,联合体成员分别填写,备注栏需标明联合体成员名称。
合同项目名称 | |
合同项目所在地 | |
发包人名称 | |
发包人地址 | |
发包人电话 | |
签约合同价 | |
开工日期 | |
计划完工日期 | |
承担的工作 | |
工程质量 | |
项目负责人(施工) | |
技术负责人(施工) | |
施工负责人(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 | |
设计负责人(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 | |
监理人和总监理工程师以及电话 | |
合同项目描述 | |
备注 |
注:对于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拟任项目负责人正在担任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或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施工负责人的,应当提供全部项目的情况表。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规定可以投标的,应当同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电子扫描件。
(按照第2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5.5项时间要求)
序号 | 诉讼或仲裁事项 | 诉讼或仲裁中的地位 | 缘由 | 结果 | 备注 |
一 | 诉讼事项 | ||||
二 | 仲裁事项 | ||||
三 | 其他说明 |
注:******法院或仲裁机构做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摘要等有关内容填入本表,证明材料电子扫描件编入应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7.5项规定(内容较多时可摘要关键部分)。没有相关诉讼或仲裁事项的则填写“无”。
2.联合体各成员均分别填写,在其他说明栏标明联合体成员名称。
序号 |
本项目任职 |
姓名 |
职称 |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 备注 | ||||
证书名称 |
级别 |
证号 |
专业 | 社保 页码 | |||||
注:1.社会保险证明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在本单位从年月至年月之内全部月份的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记录打印清单。对于符合国家规定而未在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尚未退休人员,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情况说明和本单位与其签订的聘用合同(派遣工作的,提供来本单位工作的派遣/任命文件和派出单位与本单位的关系说明),退休人员应提供退休证书(或提前退休证明)和本单位与其签订的聘用合同(拟投入工地现场管理或作业的还应当增加提供本单位为其办理的意外伤害保险凭证)。
2.本表含联合体成员各单位委派的人员。
3.委托代理人与其他人员的社保证明集中附在此表之后,联合体其他成员的人员社保证明另附于后。本表应附各种证明材料且电子扫描件编入应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7.5项规定。
姓名 |
年龄 | 执业资格证书(或上岗证书)名称 | |||||
职称 | 学历 | 拟在本合同任职 | |||||
工作年限 | 从事类似工作年限 | ||||||
******学校 | ******学校专业 | ||||||
主要工作经历 | |||||||
时间 |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 担任职务 | 发包人联系电话 | ||||
获奖情况 | |||||||
目前任职情况 或从事的工作 |
注:1.主要人员指项目负责人、项目副经理(如有)、技术负责人、施工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质量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及其他主要人员(含所有联合体成员委派人员);
2.注册建造师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等证书证件和获奖(荣誉)附于本表之后,证明材料电子扫描件编入应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7.5项规定;
3.所有主要人员(含联合体成员委派人员)业绩证明材料在“(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章节集中提供。
4.对于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拟任项目负责人正在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或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施工负责人的,全部项目的情况及相关符合可以投标的证明材料应当在(四)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中提供。
本工程不允许分包
分包人名称 | / | 地址 | / |
法定代表人 | / | 电话 | / |
营业执照号码 | / | 资质等级 | / |
拟分包的工程项目 | 主要内容 | 预计造价(万 元) | 已经做过的类似项目 |
/ | / | / | |
/ | / | / | |
注:每个分包人单独填写。
附:分包候选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有关人员资格证书、业绩等。证明材料电子扫描件编入应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7.5项规定。
注:所有在投标文件格式中没有明确编排章节位置的资料(不含施工组织设计),均编排在本节中且在投标函“其他补充说明”中逐一说明,由评标委员会定向检索、评审。未按投标文件格式******委员会查阅遗漏的,由投标人承担相应责任。
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 1
XX 县2022 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总投资约1.2 亿元, 分为 20 个标段。被告人刘某华 伙 同任某凡、孔某殊、黄某飞、胡某峰等人寻找并筹集有资质的公司665 家公司参与投 标, 最终中标 17 个标段。中标后,刘某华将标段转卖获利, 违法所得高达700 余万元,严重破 坏招投标市场的公平竞争 ******法院审理,刘某华等 12 名人员行为均构成串 通 投标罪 ,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至拘役 四个月不等 , 并处5 万元至50 万元不等的罚 金。对被告人退出的违法所 得计700 余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典型案例2
2022 年5 月以来,犯罪嫌疑人封某某为获得XX 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招标,通过支 付好处费给朱某、徐某某、王某某、沈某、陆某某等中间人, 由上述人员联系有建设资质 的十余家公司,对上述农田建设项目多标段进行全量撒网式投标。封某某统一制定投标报价 之后依次传递,在同一个标段多家公司互相串通,以阶梯式报价对招标项目进行“围标” , 最 终封某某控制的围标公司两次中标, 涉及金额3400 余万元。随后,封某某指使他人将中标 项目转包给他人, 从中非法获利 。封某某等 6人被 当地公安部门依法刑拘。
典型案例3
2019 年2 月以来,被告人易某忠团伙24 人购买400 多家建企资质参与围标串标, 在XX 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共 计42 个标段中,中标32 个。易某忠团伙在中标后,因彭某 等人 所购 买 的 公 司没有一家 中标 ,其 向 易某忠等人索要60 万元损失费未果,于是将其告发。 至此,串通投标一事败露。 易某忠及 20 余名 同案人 因涉嫌 串通投标犯罪被 XX ******公安局 决定刑事拘留。 XX ******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易某忠等24 人 犯 串 通 投 标 罪, 分 别判 处 有 期 徒 刑 一 年 十个 月 并 处 罚 金 5-50 万元不等。
典型案例4
2024 年3 月,刘某得知XX 县2024 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设规模后,与新疆某建 ******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聂某甲联系, 借用其公司资质投标该县 2024 年高标准农田建
设项目一、四、五标段,并找其余 14 家公司陪标。最终获得一标段中标资格,中标金额 813 万元,后因举报被当地公安机关发现该标段存在串通投标行为立案侦查而被作废标
处理。2025 年 3 月,XX ******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刘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 40,000 元。
典型案例5
2018-2021年 XX 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中,胡某某、许某某等人拉拢招标代理刘某, 通过设置倾向性条款、串通 8 家企业围标,并贿赂评标专家雷某某等人操纵打分,帮助 Xx 省 XX ******有限公司等 4 家企业中标。施工期间,胡某某等人虚报工程量诈骗项 目资金,并向监理、验收等单位行贿伪造报告,涉案金额达 1900 万元。后47 名犯罪嫌疑 人被查,主犯刘某、赖某某等因串标、行贿、伪造文件等罪名获刑十个月至二年八个月 不等。
典型案例 6
2021 年 11 月,犯罪嫌疑人刘某等人为中标 XX 县 2021 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一、 二、三标段,组织 20 余家公司串通报价对该项目进行围标。最终, 由刘某控制 的 XX 某 实 业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和 XX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分 别 以 2 700 万和 2800 万元的价格中标该县 高标准农田二、三标段,非法获利 300 余万元。XX ******法院以串通投标罪对刘某等人作出 有罪判决,没收违法所得 300 余万元。
典型案例 7
2020 年 8 月,被告人陈某甲得知 XX 市 XX 区有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将要招标,于是私 下拜访 XX 市 XX ******农村局副局长王某丁(已判决)请求帮忙并许诺给与好处费。 后被告 人陈某甲组织 4 家陪标公司共同投标 XX 市 XX 区 2020 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并顺利中标 标的额为 700 万元人民币的子标段。中标后陈某甲交付王某丁好处费人民币 60 万元。Xx ******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陈某甲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人民币二万元。
典型案例 8
2023 年 2 月,被告人邹某因自己挂靠公司未中标 Xx 县色 XX 乡2023 年 1.2 万亩高标准 农田建设项目,于是其通过中间人介绍从中标人王某(另案处理)手中购买该项目,且为后续 能够继续从王某处购买项目,邹某为其提供其他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标底用于围标、串标。 2023 年 2 月至 7 月期间邹某累计从王某处以中标价 6%至 9%的价格购买 5 个工程项目自行 承建,商议支付买标费用四百余万元。Xx ******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邹某犯串通投标罪,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 缓刑二年零三个月; 并处罚金二十 四万元。
典型案例 9
XX 县 2023 年度高标准农 田建设项 目五标段 中标单位 XX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违 规将秋口镇岭溪村、李坑村、白石村三个项 目建设工程 点分包给 了个人 ,分包工程 总 造价 869989.74 元。核实后,给予 XX ******有限公司处分包金额 7‰的罚款 6089.93 元, 没收 XX ******有限公司违法所得 43499.49 元,合计处罚人民币49589.42 元。
典型案例 10
2023 年 12 月,XX ******有限公司中标 XX 县 2023 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五标 段,中标价为 859 万元。中标后该公司将项目标段全部工程转包给魏某个人施工。2024 年 12 月,XX ******农村局接到该问题举报线索后,立即会同 XX 水利局对该项目施工单位开展联合 调查。调查核实后,2025 年 1 月,XX ******水利局对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 人民币 5.15 万元。
【1】凡本网注明来源:"今日招标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于今日招标网,转载请必须注明机今日招标网,违反者本网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的作品,是本着为读者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作品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3】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发表之日起一周内与本网联系。
每天提供100000+条招投标采购信息,随时掌握最新发布的商机,实时更新
打开微信扫一扫完成付款